房子是父母买给儿子的,儿子要离婚房子能还给父母吗「父母房子给你们但不能离婚儿子离婚父母居然把房要回来了」
但是这里有个重要前提:赠与条件不得违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有的父母说了:我们可以给你们婚房,前提是你们不能离婚。如果离婚,把房子还回来。
这种附加的条件,即涉及无效:婚姻自由。不得以限制他人婚姻自由为条件形成约束。
既然条件不成立,那么,究竟意味着整个赠与都无效、还是仅条件无效而赠与成立?
【可以把房子给你们,但你们
【引言】
现实中,父母把自己的房子有条件的赠与给子女,并不鲜见。一旦附加了赠与条件,当子女违背了条件,父母是可以在一定时限内把房子要回来的。
但是这里有个重要前提:赠与条件不得违法、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有的父母说了:我们可以给你们婚房,前提是你们不能离婚。如果离婚,把房子还回来。
这种附加的条件,即涉及无效:婚姻自由。不得以限制他人婚姻自由为条件形成约束。
既然条件不成立,那么,究竟意味着整个赠与都无效、还是仅条件无效而赠与成立?
【可以把房子给你们,但你们不能离婚】
老吴对儿子的婚事可谓费尽了心思。
老吴就一个独生子。儿子成年工作之后,老吴天天惦记着抱孙子,时不时在儿子耳边念叨早点结婚的事儿。
儿子的心思不一样。参加工作时间不长,没什么经济基础,一直想着等经济条件成熟一点,怎么也得有个房子,哪怕贷款,再考虑婚事。
老吴则不一样:
“照着你攒钱买房,那得等到什么时候?房子的事儿你不用操心,我和你妈有两套房子,到时候把一套给你们。”
儿子很清楚父亲的心思。一个方面是为自己着急,另一个原因,也是想着早点抱上孙子。耳边听念叨时间长了,儿子也改变了想法:按照现在挣钱、花钱的速度,再跟房价比比,估计得打半辈子的光棍。
“勉为其难”的情况下,儿子结婚了。老吴兑现了自己的承诺,但在过户之前提出了一个条件:
“我很敞亮,说话不喜欢绕弯。
既然结婚了,就是一家人,这个房子过户到你们俩名下。但是有个前提,你们俩得好好过日子,不能离婚。要是离了婚,房子得还回来。
那,这个事儿咱们要白纸黑字写清楚。”
刚结婚的时候,谁不想好好过一辈子?再说了,又是父母白给的房子。儿子儿媳妇没犹豫,都签了字。随后,房子过户到两人名下。
婚姻这个事儿,谁也说不准。儿子结婚不到两年,还没来得及有孩子,夫妻俩之间出现矛盾,闹起了离婚。
老吴火了:
“你们不好好过日子,瞎折腾什么?你们想好了,要真打算离,房子给我还回来!谁也别想要!”
本来老吴还想拿房子事儿约束约束儿子儿媳妇,谁知儿媳妇根本不吃这一套:
“离不离婚,这个事儿你好好问问你儿子。
这个房子现在在我们俩名下,属于我们共同财产,离婚要分割。房子我可以不要,但是一半儿份额的钱,你儿子得给我。”
儿子不答应,老吴更不答应。
儿子儿媳妇离婚很坚决,但是在财产分割上吵吵闹闹始终达不成一致。老吴看着两人没有什么挽回余地了,也掺和进去坚持要让他们把房子还回来。几头掺杂在一起,吵来吵去。最后实在达不成一致,闹上法庭。
先说说结果吧:老吴把房子要回来了,儿媳妇没有分走份额。
结果已定。但是,过程却出现截然不同的两个判决结果!
一审的时候认定:赠与条件无效——不能限制婚姻自由。条件无效,但是不影响赠与的结果——房子已经赠与给了儿子儿媳妇,属于儿子儿媳妇的共同财产,所以,支持儿媳妇分割的主张。
老吴不服,又进入到了二审。二审的时候认定:赠与条件无效,因此整个赠与属于无效,儿子儿媳妇要把房子还给老吴。
【为什么是这样的结果?】这样的结果,并非建立在明确规定的依据基础之上——赠与条件无效,到底是导致整个赠与无效、还是仅就条件部分无效?
很明显,最终结果支持了前者。判决过程中,给出的大概理由是:
老吴提出的以“不得离婚”作为赠与条件,是因为老吴不知道这种理由无效——如果他知道这个条件无效,就不会把房子赠与给儿子儿媳妇。房子是父母积累的财富。没有人愿意把自己这么大一笔财产白白给到别人,要给予保护。客观么?
这是一个真实的案例。
我们不去就儿媳妇的主张做什么指责——离婚,弄不好原因主责在儿子、儿媳妇受伤很深。在这里仅就赠与这个事情,共同探讨一下。
单纯从“法”的角度,个人更倾向于后者——房产属于儿子儿媳妇的夫妻共同财产,儿媳妇主张分割,应该得到支持。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把这两条结合起来看,有三个结论:
赠与,属于民事行为。赠与条件违背法律强制规定,限制了婚姻自由,所以,条件无效。条件无效,不影响赠与其他部分的效力。以上,其实也是一审判决结果的依据——这个结果,其实更有法可依。二审之所有翻案,是建立在“理”、或者推理的基础之上。
涉及到民事官司问题的时候,到底是遵从法律、还是建立在“理”的基础之上?这个问题,我无法回答。至少在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有了更多疑惑……
【结语】谈及这个案例的目的,并非从个人角度支持谁不支持谁,而是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财产赠与中的注意事项。
1.赠与,是一种常见的财产过户手段。
很多父母会把自己积累的财产,在生前就给到子女。其中,赠与是一种常见方式。
多数情况下,赠与出去,财产将不再属于父母,而是属于子女。所以,从结论上,是利于子女、不利于父母的。当然,在一定条件下,父母是存在追回财产(撤销赠与)可能的。
这个结论是告诉赠与人:一旦做出这样的决定,要做好“不再惦记这笔财产”的思想准备。换句话说,生前把财产给别人,决定要谨慎。
其实,与赠与相比较,继承方式,对于父母来讲要更安全一些,办理费(税)也会更低。
2.赠与,可以附加条件,但是要注意条件可行与否。
如上面这个案例,老吴是把房子要回来了,但是,要的过程很曲折、风险很大。
这里即涉及到条件可行与否的问题。
条件是否可行,取决于两点:
第一,条件是否可评估。
例如,父母把房子给了子女,以子女赡养为条件。但是,这个“赡养”是什么?老人需要赡养费了,子女说“我给你讲个笑话乐呵乐呵吧”——能解决父母需求么?肯定不能。能说没赡养么?恐怕也不能绝对。
所以,条件最好要客观、能量化,不要太模糊、太笼统。例如,要求子女每个月给xx赡养、要求子女负责看病就医期间的所有费用花销,等等。
第二,条件不能违法、违背公序良俗。
如老吴的案例,“不能离婚”已经违背了关于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这个条件是不成立的。
从个人观点上,这个案例并没有开一个好头,而是增加了更多的争议纠纷可能。类似这种无效条件,最好还是不要提及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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