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和遗嘱信托中的不当影响有哪些「遗嘱和遗嘱信托中的不当影响」
我国民法典和信托法上不存在“不当影响”的概念。但不当影响的概念似乎不能被目前已经存在的欺诈、胁迫等概念涵括,这里编译几段英文文献,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如果某人对转让人(英文为“donor”,意味无偿转让人,包括遗嘱人、遗嘱信托委托人等)施加了不当影响,压倒了转让人的自由意志,并导致转让人从事了原本不会进行的无
当起草遗嘱的律师接受遗产之时,一般会推定有不当影响。除非他也是亲属之一。类似的起草遗嘱律师和遗产处置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况,在英美等被称为不当影响(undue influence)。
我国民法典和信托法上不存在“不当影响”的概念。但不当影响的概念似乎不能被目前已经存在的欺诈、胁迫等概念涵括,这里编译几段英文文献,对此进行简要介绍。
如果某人对转让人(英文为“donor”,意味无偿转让人,包括遗嘱人、遗嘱信托委托人等)施加了不当影响,压倒了转让人的自由意志,并导致转让人从事了原本不会进行的无偿财产转移,那么无偿财产转移就是由不当影响促成的。问题是,什么影响是不适当的,人们又如何知道这种影响是否“压倒了转让人的自由意志?在虽然粗暴但法律允许的劝说和不当影响之间划清界限是十分困难的。此外,由于不当影响的直接证据很少,相关方通常必须依靠间接证据。不当影响概念含义的模糊性,加上对间接证据的依赖,导致被排除在遗嘱以外的家庭成员提起诉讼,使得法官和陪审团机会根据他们自己的公平感和道德感重新解读逝者的遗嘱。
不当影响原则旨在保护立遗嘱人的处分自由,使其免受比欺诈或武力威胁更隐蔽的强制因素之影响,这种影响虽然不如欺诈和胁迫那么明显,但仍然扭曲了立遗嘱人意愿。“该原则……防止不法分子过度利用转让人,因为转让人的年龄、经验匮乏、依赖性、身体或精神虚弱或其他因素使其容易受到此类不法行为的影响。”
典型案例涉及一名看护人,他讨好一名年老体弱的转让人,将转让人与朋友和家人隔开,之后财产转让人在看护人的建议下,将财产转让给了看护人。
美国现行规则是,争议者有义务证明遗嘱是通过不当影响订立的。事实审查人(陪审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推断出不当影响,这些间接证据表明“(1)捐赠者容易受到不当影响;(2)被指控的违法者有机会施加不当影响;(3)被指控违法者有施加不当影响的倾向;(4)行为后果似乎是不当影响产生的结果。”
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如果争议者表明被指控的影响者和立遗嘱人之间存在信任关系(a confidential relationship),并且存在一个或多个可疑情况,则推定不当影响成立(见第289页)。信任关系和可疑情况的概念,为重建死者与被指控的不当行为人之间关系之性质这一艰巨任务提供了结构。但这些概念的界限仍然可能是难以捉摸的。
Sitkoff, Robert H.; Dukeminier, Jesse. Wills, Trusts, and Estates, 10E (Kindle 位置 8142-8143). Wolters Kluwer. Kindle 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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