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大事讲的什么「电影人生大事里的法律问题」
注意:下文有剧透,建议先去看电影哦!
第一,为什么小文妈妈没死,小文舅舅却有她的死亡证明?
莫三妹为了小
这个夏天,由朱一龙主演的电影《人生大事》在各大院线上映,电影围绕殡葬师莫三妹与小女孩小文的故事,展现了“人生除死无大事”、活在当下、珍惜身边人的温暖主题,在收获观众笑与泪的同时也收获了17亿的票房。现在,这部电影已经在各大视频网站上线,也一骑绝尘,成为各大视频网站电影热度排行榜榜首。这部电影是从小文进入莫三妹一行人的生活开始,随着故事的开展,也就出现了如下法律问题:
注意:下文有剧透,建议先去看电影哦!
第一,为什么小文妈妈没死,小文舅舅却有她的死亡证明?
莫三妹为了小文上学的问题去找小文舅舅,小文舅舅拿出了小文妈妈的死亡证明试图劝说莫三妹收养小文。看过电影的观众都知道,后面小文妈妈回来了,既然还活着的人,为什么会有死亡证明呢?
这就是我国民法上的宣告死亡制度。我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电影里小文妈妈在2014年就失踪了,不论是小文外婆还是小文舅舅都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在小文妈妈失踪满四年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小文妈妈死亡,小文舅舅能拿出小文妈妈的死亡证明也不足为奇。
第二,小文舅舅是小文的监护人吗?他又能否将小文交给他人收养?
从电影里可以看出,小文一直是她外婆在抚养,小文外婆去世后没过两天,舅舅就将小文送到莫三妹那去了,那么小文外婆和小文舅舅是不是小文的监护人呢?我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所以小文妈妈被宣告死亡后,小文外婆就依法成为了小文的监护人,但小文外婆去世,小文舅舅并不是小文当然的监护人,小文的舅舅若想成为小文的监护人,还须经小文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那么小文的舅舅能不能送养小文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的规定:“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一)孤儿的监护人;(二)儿童福利机构;(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因为小文舅舅还未成为小文的监护人,他并不具有将小文送养的资格。
第三,小文能被收养吗?为什么莫三妹不能收养小文,而白雪和王建仁夫妻就可以收养小文呢?
既然舅舅不能送养小文,那么小文还能被收养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一)丧失父母的孤儿;(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小文丧母,父亲找不着,也不具有其他的抚养人,小文是符合法律上被收养人的条件,但是莫三妹作为单身汉却不具有收养小文的条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先不说电影里没有明确说明莫三妹到底是因为什么罪名进去过,是不是属于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单是因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还规定“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莫三妹也不符合收养小文的条件。
电影里虽说王建仁当过小偷,但有可能他还未有犯罪记录,或因为目前对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并无明确的解释出台,在收养小文时,盗窃不被认定为属于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所以在白雪和王建仁夫妻被认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条件时,在民政局进行了登记后,他们夫妻二人和小文建立了法律上的收养关系。
但这里也要注意,登记要去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登记,并且因为不确定小文父亲是否活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白雪夫妻收养小文前还需要进行公告。
第四,白雪夫妻收养小文后,小文妈妈回来了,这时小文的抚养权属于谁?
本以为从此小文和莫三妹还有白雪、王建仁夫妻一起过上幸福生活,谁想小文那个“死了”的妈居然活着回来了!
根据《民法典》第五十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小文妈妈活着回来,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她的死亡宣告,那她能申请撤销白雪夫妻和小文的收养关系吗?答案当然是:不能!《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而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还规定了“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小文妈妈回来时,小文和白雪夫妻已经成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小文和她亲生母亲的权利义务也已经消除,这时小文的抚养权应归属于白雪夫妻,小文她妈和小文已经不具有法律上的母女关系了。所以莫三妹未经白雪和王建仁的同意私自将小文交给小文妈妈带走是不合适的,毕竟白雪和王建仁才是小文合法的监护人,小文妈妈也不会因为带走了小文而取回小文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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