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破获扶贫贷款诈骗案 涉案金额近10万扶贫成幌子
扶贫攻坚一直是国家最为关心的事项之一,然而却有人利用扶贫这项进行诈骗犯罪,坑害老百姓,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害人者被绳之以法。
记者从江西赣州市公安部门获悉,赣州市于都县警方近日破获一起涉及扶贫领域的贷款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打着帮助办理“扶贫贷款”的幌子,诈骗125起,涉案金额近10万元。
11月中下旬以来,于都警方先后接到受害人范某等20余人报案称,在县城杨公路一家粮油店内,店主卢某芳以帮助办理扶贫贷款为由,收取材料费用500元/人。11月8日,卢某芳突然搬离粮油店,人去店空。
扶贫贷款诈骗案
12月14日,于都警方在赣州开往广州东的火车上将准备外逃的犯罪嫌疑人卢某芳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卢某芳自2016年8月至11月,对外称只要交500元以上材料费就能办理扶贫贷款,诈骗125起,涉案金额近10万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卢某芳因涉嫌诈骗被刑事拘留,案件深挖、追赃工作正在进行中。
诈骗罪量刑标准
犯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扶贫贷款诈骗案
诈骗罪量刑标准就是指以诈骗罪数额大小为主要因素,结合情节因素确定的标准,也是诈骗罪罪刑法定原则的重要标志。对于诈骗罪量刑标准的两个考量因素是:一是诈骗的数额标准;二是诈骗的情节因素。 诈骗罪量刑标准的立法解释:最重要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量刑标准司法解释: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以下简称“1996年司法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
诈骗罪量刑标准之加重处罚情形: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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