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帖犯法吗,网上发帖揭露真相违法吗
图片源于网络,侵权请私聊删除
有的人会说,发帖留言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
2021年2月19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网名蜡笔小球在新浪微博发布,恶意歪曲事实真相,恶言贬损五名卫国戍边英雄官兵的违法言论,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南京警方对仇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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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会说,发帖留言为什么会构成寻衅滋事罪呢?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他人在信息网络上散步,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网络时代谨言慎行,平时看似问题不大的口无遮拦,为所欲为,只要经过网络的传播扩大,随时都可能成为身陷囹圄的大坑你记住了吗?
上网发帖要注意哪些事项?
15岁的小文接到公安机关的处罚书时,悔恨不已,他后悔自己仅仅为了“好玩”而在网络上胡言乱语。公安分局网络监察大队对论坛进行巡查时,发现了一篇帖子含沙射影地攻击别人,在论坛上造成了负面影响。网络警察立即通知论坛负责人,对该帖子进行了处理,并启动侦查措施,寻找作者。结果,小文在市区被民警抓获。据小文交代,他在网络上发帖子是为了“好玩”“显酷”。为维护法律尊严,保障互联网的健康发展,网络民警依法对小文进行了行政处罚。小文发表了违法信息,所以会受到法律的处罚。违法信息是指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明文严禁的信息以及其它法律法规明文禁止传播的各类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所严禁的九类信息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它内容的信息。
作为幼稚无知的孩子,面对着网络的复杂和多变,很容易就误入歧途,在不知不觉中违法。所以要抵御违法信息的侵蚀,学习安全上网的规则,保护自己。
自救自护措施
1.要有正确的价值观,不能因为“好玩”“酷”就在网络上发表不负责任的言论或者是诽谤他人。这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违法的,最终是要承担恶果的。
2.不要浏览和传播有着违法信息的网页,不要在网络上发表违法信息。看到含有不良信息的网页可以向网监部门举报。
3.不要轻信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因为在匿名的网络上,对面的是什么人根本无从知道,人性的丑恶的一面也会在网络上放大。这样,网络上充满了骗子和说谎者。孩子如果轻信人言,就会养成对社会的仇恨心态,不利将来的成长。
4.不要片面地看待事情,要学会客观分析事物的方法,能够理智正确地认识事物。要相信未来是美好的,一切波折只是前进之中的小浪花。
5.要选择合法的和内容健康的网站,特别是那些由政府、权威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办的或推荐的网站。它们一般备有及时、准确的信息,不会造成误导。健康真实的内容,对于增长知识、开阔视野、提高素质都大有裨益。
预防措施
1.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孩子应该热爱祖国,热爱祖国的锦绣河山、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悠久历史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培养民族自尊心和自豪感,立志建设和保卫祖国,立志为振兴中华做出更大的贡献。
2.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国情和世情,有广阔的视野。要有祖国利益高于一切的观念和报效祖国、奉献一切的意志。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对情节严重,发帖转载500次以上的1名犯罪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
回答你的提问;
一、诽谤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情节严重的”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综上所述,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构成情节严重,应当以诽谤罪论处。
叶赫那拉闻多认为,这一司法解释,是为了迎合公民意志而设立,缺乏立法依据,违反立法基本理论;
1、本罪“情节严重的”构成,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或转发,规定不明确,没有规定是所有的互联网或是某个网站、某个论坛,其诽谤的影响力和后果,是决定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因素;
2、点击是指网络中,但点击未必阅读,而转以行为,是由转发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因此确认以贴人承担,显然违反罪责自负的基本原则;
3、所谓“诽谤”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现在实生活中,普通公民在举报违法或犯罪时,有些事实是真实可靠的,有些过能是传来的,就有可能靠成所谓“诽谤”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这种情况天天发生,时时发生,那不是要全民诽谤了。。。。。。。。百姓还敢举报贪官吗?一不小心有可能就构成“诽谤”,舆论监督、媒体监也就没有了,贪官们就大胆地贪腐吧。
4、任何一种犯罪都是严重的违法而上升为犯罪,就算故意发个所谓“诽谤”是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贴子,因他人点击、浏览或转发,没有造成任何后果的,就构成犯罪,那真可以中国特色立法。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从立法规则、民间道德标准等方面,此解释应当修改为;因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在网络或刊物发表诽谤信息多次(三次以上),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对被诽谤人生活或工作造成影响的,构成情节严重。
1、民间上再一再二不能再三再四;
2、法律上一般此种犯罪应当规定发贴数限制,才可构成情节严重,而点击、浏览或转发非行为人所为,规定发贴多次实属必要;
3、和协社会,把公民之间的普通矛盾心理及行为,直接转化为犯罪,与社会制度不符;
4、本罪属于告诉才处理,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格,名誉权,护大立法解释,势必造成人与人仇视。不利于社会稳定,更不利于惩治贪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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