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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金融史|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以国家银行为中心的新中国金融体系建立

红色金融史
1949年7月31日,毛泽东同志在审阅修改新华社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二十二周年的社论稿时,联想到解放后新中国如何破旧立新的问题,思索经济恢复的良策,增写了一段内容,首次提及三年时间恢复经济的想法,其中写道:“二十二年的人民解放战争告诉我们,在任何一个驱逐敌人建立人民政权的区域,必不可免地要经过一个困难的时期。这种困难是能够克服的,但须付以必要的时间和艰苦的努力。有些地方有几个月或者一年的时间就够了,有些地方则须经过两年、三年,甚至更多的时间,才能使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项工作完全

红色金融史

1949年7月31日,毛泽东同志在审阅修改新华社纪念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二十二周年的社论稿时,联想到解放后新中国如何破旧立新的问题,思索经济恢复的良策,增写了一段内容,首次提及三年时间恢复经济的想法,其中写道:“二十二年的人民解放战争告诉我们,在任何一个驱逐敌人建立人民政权的区域,必不可免地要经过一个困难的时期。这种困难是能够克服的,但须付以必要的时间和艰苦的努力。有些地方有几个月或者一年的时间就够了,有些地方则须经过两年、三年,甚至更多的时间,才能使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等项工作完全脱离敌人所造成的旧的混乱的轨道,而完全走上新的巩固发展的轨道。”

新中国成立后,用三年的时间实现经济的恢复与过渡的计划逐渐成型。1949年11月29日,在全国政协一届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毛泽东同志首次提出关于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的设想,即“三年五年恢复,十年八年发展”。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考察与酝酿,1951年2月,毛泽东同志提出的“三年准备、十年计划经济建设”,由中共中央正式确定为我国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战略。

有条不紊的大规模建设背后,往往有着不为人知的巨大付出。3年多的时间,期间要支持抗美援朝战争的大量消耗,全党和全国人民按照毛泽东同志和中共中央确定的关于恢复国民经济的方针和部署,有条不紊地、卓有成效地推进经济建设,到1952年年末,财政总收入183.7亿元,结余7.7亿元。全国国内生产总值679亿元,工农业总产值为810亿元,其中工业总产值为349亿元,比1949年增长近1.5倍,年均增长速度达49.8%;农业总产值为461亿元,3年间增长了41.4%。钢、生铁、原煤、原油、水泥、电力等主要工业产品,棉纱、棉布、原盐、糖等轻工业产品都超过历史最高水平。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国家终结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金融乱局、没收官僚金融资本,肃清帝国主义在华金融特权,形成了以国家银行为中心的组织体系,建立独立统一的人民币制度,平复通货膨胀;金融业配合土地改革和工商业政策调整,贯彻“边打、边稳、边建”的方针,对美进行反封锁、反限制、反冻结的金融斗争,减少战争给经济建设带来的巨大消耗和不确定性。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达到108亿元,将近87%的贷款投向了商业领域,商业贷款达到93.8亿元,工业企业贷款9.5亿元,农业贷款4.2亿元,各项存款余额达到93.3亿元。刚从战争废墟中走出来的新中国,经济百废待兴,还要对抗世界一流强国的、具有现代化装备的美国军队,却在仅仅三年时间里,实现国家财经状况根本性好转,创造了彪炳史册的人间奇迹。

终结半殖民地半封建旧中国的金融乱局

国民党政府统治下的金融业呈现的是半殖民地半封建形态,以“四行二局”为核心的官僚金融资本主导控制了全国金融业,处于垄断地位,疯狂敛财。据统计,早在1936年,国民党政府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四家的资本实力占据全国半壁江山,再加上国民党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信托局“二局”和由北洋政府官银钱局、号改组成立的国民党地方银行,官僚金融资本在金融业处于绝对垄断地位;垄断外资金融特权横行,外国金融资本第一家机构是英国麦加利银行于1875年设立的上海分行,此后70多年间,外国金融资本在我国大中城市设立了一批金融机构;吸收巨额存款,独立发行纸币、经营债券股票和外汇,享受金银买卖的特权;货币无序超发、币种混乱,虽然国民党反动政府曾于1935年实行法币改革,强力推行法币一体化,禁止白银流通,但法币不断超发、币值大幅下跌,信用尽丧;市场畸形发展、通胀严重、投机盛行,在国民党官僚金融资本带头疯狂敛财的恶劣影响下,金融业成为市场投机的中心。在当时全国金融中心——上海,金业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是公开合法的投机场所,还有银楼、私营行庄、套汇机构、金银外币店铺;金业交易所有74家经纪人,数以万计经营场外交易者;证券交易所有百余家经纪人,数量庞大的场外经营买空卖空者。据估算,上海解放前夕,从事金融投机的人数多达30万人,沈阳、北平、天津、上海四大城市解放时私营行庄90%以上的资金用于市场投机。

面对金融业乱局,早在解放战争时期,党中央就已部署治理整顿的相关政策和策略,区分以“四行二局一库”为核心的官僚金融资本、外国金融资本、私人金融资本,不同资本采取不同的治理整顿政策。新中国成立前后,经过没收接管官僚金融资本、取消帝国主义在华金融特权、整顿清理私营金融业等一系列措施,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被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直接领导的专业银行,其他均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体系;大多数外商银行因失去了在华特权,巨额利润消失,业务萎缩,相继申请停业;官商合办的中国通商银行、中国实业银行、新华信托储蓄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接受改组,后来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指导的公私合营银行;官僚资本保险公司合并成为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大多数资金实力小、投机性强的私营行庄遭清退。

没收官僚金融资本,“原封不动”整体接管

以“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的国民党官僚金融资本,垄断和控制了旧中国的经济命脉。1947年12月25日至28日,中共中央扩大会议在陕北米脂县杨家沟召开,毛泽东同志在为这次会议所作的报告《目前形势和我们的任务》中,明确将“没收蒋介石、宋子文、孔祥熙、陈立夫为首的官僚资本归新民主主义国家所有”列为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三大经济纲领之一;1949年4月25 日,解放战争胜利在望,国民党反动派拒绝接受和平条件,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司令朱德发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昭告天下,将“没收官僚资本。凡属国民党反动政府和大官僚分子所经营的工厂、商店、银行、仓库、船舶、码头、铁路、邮政、电报、电灯、电话、自来水和农场、牧场等,均由人民政府接管。”据此政策要求,没收、接管官僚资本银行、保险公司,成为各个城市解放后军事管制委员会的重要任务。

在接管官僚资本的具体方针和政策中规定,只有查明确实是国民党各级政府经营的企业,以及宋子文、孔祥熙等大官僚直接兴办的企业才没收;在官僚资本企业中,如果有民族资本家的股份,承认其所有权,不得没收;对一般国民党人、小官僚和地主经营的企业不作为官僚资本没收。具体接管执行中采取了“原封不动”的过渡方式,由军管会统一领导,“各按系统,自下而上,原封不动,先接后分”,不打乱企业管理秩序,严防敌人破坏,以利迅速恢复生产;对于原企业管理者、职工愿意继续服务者,实行“量才录用,原职原薪”的政策继续留用。

没收官僚金融资本的进程和各大城市胜利解放同步推进。在解放战争初期,首先在吉林、辽宁、内蒙古的解放军占领区没收官僚金融资本和敌伪财产,接着在华北、华中解放的城市中进行。到三大战役胜利后,人民解放军基本上接管了长江以北的官僚金融资本。1949年上半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出《关于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指示》、《关于接收平津企业经验介绍》等,明确了接收官僚资本企业的方针和政策。至1949年底,全部接管了国民党政府“四行二局一库”(即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汇业局、合作金库)系统,以及国民党统治区的省市地方银行系统2400多家。

没收银行官股后,国民党中国银行、交通银行被改组为由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专业银行,其他均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集中于上海、天津、广州、重庆、武汉和青岛等大城市的官僚资本保险公司进行了接管和整理,关停官僚资本保险公司,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肃清帝国主义在华金融特权,区别情况和轻重缓急处理外资金融企业

新中国成立时,全国有15家外资银行,分别是:美国的花旗银行、大通银行、友邦银行、美国商业银行、运通银行;英国的麦加利(渣打)银行、汇丰银行、有利银行、新沙逊银行;法国的东方汇理银行、中法工商银行;荷兰的荷兰银行、安达银行;比利时的华比银行;苏联莫斯科国民银行。这15家外资银行在国内11个城市运营36个分支机构。

废除旧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取消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清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残余势力,是新中国成立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的外交政策。在对待在华外资企业这一十分复杂的具体问题上,党中央审时度势、实事求是,配合外交政策,探索出区别情况和轻重缓急进行处理的具体政策办法。

1948年2月,中共中央颁布《中央关于对待在华外国人的政策的指示》,首次提出对外国银行的处理政策。《指示》中要求:“凡遇有外国银行,或其代办所,不管其是否由于两国条约有互惠规定和特许,一般地先停止其营业,并审查其业务情况。如认为在某种范围的规定内,确有令其继续营业之需要,亦须经中央批准,并与之订立临时合同后,方得许其重行营业。至对其财产,不论重行开张与否,一律不得没收或破坏。”1948年10月底,在接管沈阳时,中央决定对沈阳汇丰银行采取了暂不停止营业,令其报告营业方针和状况的策略,实现沈阳接管的平稳过渡。1949年1月,《中央关于外交工作的指示》明确提出“在原则上,帝国主义的在华特权必须取消,中华民族的独立解放必须实现,这种立场是坚定不移的。但是在执行的步骤上,则应按问题的性质及情况,分别处理”,对外国银行“不要忙于令其停业,而应先令其报告资本、账目和业务,以凭核办”,进一步明确了肃清帝国主义一切特权,对外国银行实行区别情况监管营业的具体政策。在“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货币发行权归属于国家主权,由国家严格管理金融事业,并决定对外汇实行集中的经营管理。

新中国成立后,肃清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金融特权,在“另起炉灶”“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一边倒”三大外交方针和《共同纲领》指导下,对外国银行限制业务范围,监管资本运营,限制与监管并举。多家外国银行被批准代理中国银行外汇业务,成为“外汇指定银行”,外汇业务是其业务重心,而存放款业务陷入停滞。“外汇指定银行”主要有:设在天津的英国麦加利银行、汇丰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比利时华比银行4家银行;设在上海的美国大通银行、花旗银行、美国商业银行;英国麦加利银行、汇丰银行、有利银行;法国东方汇理银行、比利时华比银行、苏联莫斯科国民银行9家银行。

实际情况是,随着美苏冷战阵营的确立,美国对华遏制和孤立,美国银行业务几乎未曾开展,相继申请停业。苏联莫斯科国民银行由于《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的签订,一切金融业务都通过国家银行往来,没必要再在中国设行,于1950年4月申请停业。

朝鲜战争爆发后,我国外交部于1950年11月向全国各地发出《关于外资企业处理办法的初步意见》,要求以美国在华企业为首要对象,首先处理与中国国防有关及对中国社会秩序有重大影响者,视情况分别加以处理。12月3日,美国政府宣布对中国实行全面禁运,16日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国辖区内的一切公私财产,禁止一切在美注册的船只开往中国港口,不准美国人来华进行贸易和其他活动。12月28日,我国政务院发出《关于管制、清查美国财产和冻结美国公私存款的命令》,由上海开始对美国企业实行管制,全国各地依此着手管制、清查美国财产。1952年5月20日,英国外交大臣在下议院宣布,在华英商企业中的大部分将从中国撤离。针对陆续提出停业申请的外国银行,1952年8月19日,周恩来同志下达《关于处理外商银行申请停业进行清理工作的指示》,具体规定:负债中的本币部分,以人民币清偿为原则,如人民币不足,可允许其以等值外币,结售成人民币后抵交;对抗战前的法币存款,因人民政府尚未公布战前存款清偿办法,可暂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银元牌价缴纳清偿保证金。外资银行为偿付其本、外币存款,过去已存于中国银行的美金保证金,遭受冻结者,由其自行设法解冻。为确保我国人民利益,凡停业清理的外商银行,除按上述规定清偿其全部债务外,还应担保产生新债务后必须履行清偿责任。外资银行的债务,在全部清偿完成之前,其在华负责人不得申请离境。凡申请停业的外资银行应以就地清理为原则,不得转移到另一地机构清理。考虑当时外商银行负债多、投资少、资产少,负债以法币和外币存款为主,而资产主要为房产,《指示》一一详定“负债”“法币存款”等债务如何清偿,以确保外商银行彻底清理,全部保值偿还国内债务。

到1952年底,外商银行继续在华开业的只有上海的汇丰和渣打(原麦加利)两家英商银行。对于外资保险公司,由于国际市场情形复杂,国际贸易的航运业务国内还无法全部替代,同样采取了既限制又利用但以限制为主的政策。上海解放之初,共有41家外资保险公司重新登记营业。到1952年年底,外资保险公司已全部自动申请停业,退出中国市场。

团结、保护民族金融业

毛泽东同志关于私人资本主义和个体经济的思想是新中国成立前后治理整顿私营金融业相关政策的理论依据。中共七届二中全会首次概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将存在五种经济成分的理论,承认私人资本和个体经济存在的合法性,鉴于当时中国有大约10%左右的现代性工业经济,有大约90%左右的分散个体的农业和手工业经济,中国现代性工业最大和最主要的资本集中在帝国主义和官僚资产阶级手中,中国的私人资本主义工业居于第二位,毛泽东同志进一步指出,国营经济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加上私人资本主义,加上个体经济,加上国家和私人合作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些就是人民共和国的几种主要的经济成分,这些就构成新民主主义的经济形态。在当时的国民经济体系中,毛泽东同志一贯主张国营为主、公私兼顾的经济思想,提倡和鼓励有益于国家和人民的私人经济发展。1945年,毛泽东同志在阐述未来联合政府的经济政策时就谈到要给予民间工业以借贷资本,《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中就表明了“保护民族工商农牧业”的中共立场和态度。1950年,在中央人民政府第七届会议上,毛泽东同志态度鲜明地肯定了国营经济居于领导地位,各种社会经济成分分工合作的基本经济政策。

早在1948年5月,华北人民政府召开华北地区金融贸易会议后,向党中央提交的报告中就提出了如何对待私营银钱业的建议:对私营的银钱业“调剂社会资金”促进工商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应予保护”,而对它们“利用存款来投机囤积,助长物价波动”的有害行为应进行限制,予以“取缔”。中央肯定了这一政策建议,同时还批转华北、华东、西北各地党委、财办及一切财经机关遵照执行。1948年10月30日,中共中央曾向东北局发出《中央关于对私营银钱业的政策给东北局等的指示》,明确了城市接管时如何对待私营金融业的基本政策意见:目前对私营银钱业暂准存在,但应严格管理,使其逐渐走向消灭。私营银钱业无发行货币权,不准买卖金银外汇,不准经营投机贸易,只准经营存款、放款、贴现、内地汇兑等正当业务。规定银行及银号之最低资金即准备金,并以一部储存国家银行。对私营银钱业一般不贷款。并规定机关部队资金存入国家银行不准存入私人银钱号。以后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各地人民政府相继颁布了私营银钱业管理办法,加强对私营行庄业务开展的管控。到1949年底,全国有私营行庄(包括分支机构)由1032家减为833家,清除了一批资金少、信用差、投机性强的私营行庄。此后,在国家银行团结领导下,私营行庄逐步走上了公私合营的道路。

帝国主义的经济侵略催生了保险业,华商的保险公司一经成立就带有极大的殖民地买办性,1936年全国保险费收入5000多万元,外商占4000万元以上,华商保险公司全部是外商保险公司的经纪人。保险业务少,实际业务以囤积投机为主。买办性加上投机性加剧了保险业畸形发展。

解放初,在处理公私关系上,对私营保险公司的基本政策是加强行政管理,团结改造为主,改变华商公司的买办性。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出台全国性的管理办法前,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曾出台办法,对私营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金管理、业务范围、经纪人佣金及资金运用范围做出临时性规定,遏制私营保险业的投机乱象,回归保险业务。其中界定各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范围为五项:存放国家银行、存放私营行庄、折实储蓄、投资生产事业、投资有价证券。

私营保险公司本来就业务量小、投机性强、信用差、开支大(主要是因为经纪人佣金过高),实力弱小、承保能力不足,为缓解华商保险公司的分保问题,1949年7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组织47家私营保险公司在上海和天津成立民联分保交换处,用联合分保的方式团结私营保险公司,增强其承保能力,摆脱对外资保险公司的依赖,逐渐纳入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业务体系,成为“国营保险公司的经纪人”。

1950年3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颁布《私营保险业暂行管理办法草案》,对私营保险业的开业条件、组织章程、最低资本额度、保证金缴存、责任准备金提存与运用、业务范围、资金用途、分支机构和代理处等作出详细要求。经过一年多的整理,大多数私营保险公司退出了市场。解放初登记营业的有90家私营保险公司,到1950年9月剩下38家,分布在上海、天津、广州、重庆等地。

中国人民银行迅速建立各地分支机构

1948年3月召开的华北金融贸易会议讨论并通过的《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纲要草案》中,初步议定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能和任务包括:(1)发行货币,并整理地方货币;(2)调剂各解放区金融;(3)管理发行准备(回笼计划、物质筹调及现款管理);(4)指导各解放区对敌货币斗争;(5)代理金库;(6)企业投资。从现代金融体系的角度来看,最初拟成立的中国人民银行政治使命与经济任务兼具,拥有国家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多重功能。

1948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立的第二天晚上,首任总经理南汉宸向毛泽东同志汇报中国人民银行的成立情况,毛泽东同志曾语重心长地谈到:“人民银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银行,而非资本主义性质的银行。你们是整个国民经济领导力量之一,要把官僚资本银行没收归我们所有,要把私人银行管理起来。此点,你回去后一定要向银行的同志讲清楚,否则就会迷失方向。”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终极任务是将全国人民从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和封建主义重重压榨下得解放,使劳动人民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真正主人。迷失方向就会走上歧途,如何对待官僚资本银行、私人银行,如何把握中国人民银行的“社会主义性质”最为毛泽东同志所关切。在这次谈话中,毛泽东同志重在强调中国人民银行的政治性质、方向和任务,这一要求事关新中国的金融命脉。

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从石家庄迁往北平,确定了实行“边接管,边建行”的方针,接管官僚资本金融、按照行政区划建立各级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重点设立”,推进到全国普设,采取总行、区行、分行和支行四级建制,在大行政区设区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分行,县设支行;按城市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分行或支行,下设办事处、分理处,农村集镇设立营业所,广设金融网,逐步实现对全国金融系统的集中统一领导。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为政务院的直属单位序列,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主管全国金融工作。到194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国民党政府“四行二局”,全国除东北外,各地方性银行已陆续并入中国人民银行,形成4个区行、40个分行和1200多个支行及办事处,总区分支机构1297个,包括中、交两行及保险公司,共有机构1308个,职工8万多人的组织体系。

1950年11月21日,政务院通过《中央人民政府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试行组织条例》几经商榷、几易其稿,为确立社会主义国家银行的职能定位作出长远谋划。其中吸收苏联国家银行的领导机制、组织体系、管理职责等经验,但在具体规则设计上还是有所不同。苏联国家银行隶属于财政人民委员部,直接领导整个信用系统,是筹集和分配资金的重要机关,对国营经济核算企业实行卢布监督。《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中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受政务院的领导和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的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主管全国货币金融事宜。主要任务是:(1)掌管币券印制与发行,调剂货币流通;(2)动员与集中货币资财,办理长短期放款及投资;(3)通过现金管理、划拨清算,对国家机构、国营企业、合作社的财务经营进行统计与监督;(4)管理与经营外汇及贵金属,办理国际收支与清算;(5)掌握金融行政,监督私营、公私合营及外商金融业,管理金融市场;(6)经理国库,执行国家预算的出纳事宜;(7)办理国家债券的发行事宜;(8)领导专业银行及国营保险公司;(9)掌握其他有关金融事业。

根据《试行组织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在大行政区设区行、省设分行、县设支行、镇设营业所,并在中央及大行政区直辖市设分行或支行,下设办事处、分理处,执行各地具体业务。区行、省、直辖市分行的设置、撤销,应报请政务院核准;分行以下各级行、处、所的设置、撤销,由总行决定。视国民经济发展情况,逐渐建立各种专业银行及保险公司。同时确定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内设机构。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的新中国金融体系确立,中国人民银行成为新中国金融体系的中枢。

《试行组织条例》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有关中国人民银行组织机构的首部行政法规。《条例》中首次规定在总行设立检查处,建立检查机构负责对金融业实行监管,是新中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源头。随后,根据《试行组织条例》有关全国金融机构的设置与部署,1951年4月,东北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东北区行,内蒙古人民银行改组为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到1952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有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东北六大区行。

组织召开1950年两届全国金融会议

1950年,携着新春的万千气象,金融业一场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组织建设将迅速推开。中国人民银行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第一年组织召开了两届全国金融会议,绘就新中国金融版图,开启新中国金融事业的建设篇章。

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1950年2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组织召开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首次金融会议,具有开创性意义和深远影响。很少公开露面的朱德同志亲临会场,在讲话中他特别强调:“毛主席正出访苏联,我们一言一行要从7亿人民根本利益出发,为保卫世界和平作出贡献”(7亿人民是当时中苏人口的总和),其言外之意是要求金融工作要从国际国内大局出发,处理好局部与全局的关系。

这次会议对1949年金融工作和成就进行了总结:一是建立了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人民币已成为中国境内流通的本位币;统一了发行计划与发行工作;收旧币;及时迅速肃清敌币;严厉打击金银外币投机。二是建立了国家银行体系。迅速接管国民党政府办的国家银行。三是实行金融管理。巩固人民币,疏导游资;严厉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对私营行庄建立了初步的统计监督,通过登记增资,使其正规化;通过银团、代为承兑等方式,组织其投入生产。四是为迅速恢复生产,开展了存款、放款、汇兑、外汇管理等各项业务。

中财委主任陈云到会讲话时提出1950年银行的中心工作是要“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这一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任务开始转向:进一步巩固人民币阵地,实行现金管理,大力组织公私企业的划拨清算;积极动员可能组织的资金;畅通汇兑;扶持出口,组织侨汇;有计划有把握地扩大信贷;掌握组织与疏导游资,使之走向有利于生产的经营,严格制止投机;广泛开展保险业务;加强与健全机构等。

作为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议定的重要成果——《一九五〇年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关于调整机构的决定》于1950年3月25日正式下发。《决定》重在将建行原则、层级建制、业务分工进一步明确,坚持集中统一、城乡兼顾、减少层次、提高效率、力求精简的方针,大力普建国家银行的基层组织(县、市支行),健全区行与省分行,有计划地建立与调整专业银行,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中国银行),采用总、分、支三级制,其下属分支机构受中行总处及当地人民银行的双重领导。关于业务分工,《决定》中也作出了基本划分,受总处垂直领导的业务主要有外汇基金、业务计划资金、外汇牌价、主要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其他业务及行政工作均受当地人民银行领导。1950年8月25日,区行行长会议再一次作出《关于调整机构问题的决定》,细化各层级行职责,建立总、区、分三级检查系统,专区办事处一律改称中心支行。

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1950年12月20日,抗美援朝战争爆发后,国内外经济形势不确定性加剧,土改向农村深化,在第一届全国金融会议召开后不到一年,中国人民银行再次组织召开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

会议分析了1950年以来的工作,并将1951年的工作方针确定为“巩固金融稳定,全面开展国家银行工作”,具体任务是:逐步地实行货币管理,进一步统一全国的货币,推进货币下乡,开展储蓄、保险、存放款和汇兑等私人业务,加强外汇工作,密切同广大群众和私营企业的经济联系,最大限度地集中一切私人资金,扶助城乡内外物资交流,促进工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中国人民银行主管全国货币金融,此处“开展国家银行工作”意味着整个信用系统的建设将全面铺开。在随后下发的《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中国人民银行就农村金融工作、利率政策、金银外币、少数民族地区金融工作,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保险公司机构及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机构设置、干部配备与待遇,综合报告制度、加强宣传工作、检查工作、专业会议以及其他问题等多项工作,都作出了具体要求。为执行中财委关于“银行机构推下一层”的指示,第二届全国金融会议议定的《关于机构设置问题的决定》于1951年1月25日发出,其中规定,支行要于重要集镇设立固定的营业所或流动服务组,至少在特产区应首先实现以配合贸易合作的开展。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农民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这次会议还讨论通过了《筹设农业合作银行提案》,意在配合土改,为农业发展提供金融保障。《提案》对农业合作银行的性质和任务、组织及机构设置、资金运用,以及农业合作银行与有关各部门的关系及协作等内容作出了详细规定。1951年8月,农业合作银行正式成立,但后来还未来得及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就因农村信用合作机构的普设,在1952年被撤销。

此后,经过1951年的快速扩展,到1952年,“健全与巩固”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建设的基本方针。1952年5月,根据形势不断发展变化,区行行长会议又一次议定各级行机构调整问题,决定简化层次、精简内部、分立四大业务:对公业务部门将逐渐向专业分工发展,内地分行可将国外业务并入私人业务,省分行侧重农村金融,各地现有的投资公司、金店以及贵金属管理工作均划归私人业务部门领导。

自1949年,在探索中前行的新中国金融体系由小到大,局面由分散走向统一,由农村进入城市,转而又下沉农村,承担了多样而繁重的任务。

内容来源:中国金融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

编辑:王媛媛

红色金融史|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以国家银行为中心的新中国金融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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