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诉信访听证规定「诉讼服务中心信访大厅能否录音录像司法解释如此规定」
法〔2014〕34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
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申诉信访行为,维护申诉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申诉信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法〔2014〕347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
为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申诉信访行为,维护申诉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申诉信访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关诉讼参与人行为规范的规定。到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应当听从工作人员的组织、指挥和引导。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解决申诉信访人员实际问题的同时,对有轻微缠访、闹访行为的, 要进行劝阻、批评、教育;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严格依法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由司法警察执勤,负责维护秩序和安全。
第四条 对扰乱申诉信访秩序的人员,司法警察应当分别采取训诫、制止、控制、强行带离等处理措施,收集、固定、保存相关证据,并视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五条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与配合,建立闹访、缠访情况沟通机制,协同公安机关现场处置。
第六条 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未经准许,不能正常表达诉求的精神病人、醉酒者不得进入。
第七条 申诉信访场所应当配备物品寄存设施,申诉信访人员,应当将所携带的具有拍照、录音、录像功能的设备予以寄存。
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第八条 申诉信访人员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诉信访人员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聚众哄闹、寻衅滋事;
(二)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
(三)煽动、串联、胁迫、诱使、操纵、教唆他人采取极端方式缠访、闹访;
(四)实施自杀、自伤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五)故意损毁、占用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财物;
(六)在人民法院滞留或者将年老、年幼、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人民法院,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
(七)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
第十条 进入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场所应当自觉接受安全检查。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固定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哄闹、冲击安检口或者煽动他人哄闹、冲击安检口;
(二)打砸安检设施,袭击、侮辱司法工作人员;
(三)殴打其他申诉信访人员的;
(四)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企图进入人民法院;
(五) 其他严重扰乱安检秩序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诉信访人员扬言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极端手段报复他人、在社会上制造事端的,司法警察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后,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申诉信访人员在人民法院门前非法聚集、拦截车辆,堵塞、阻断交通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并祝情节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诉信访人员在人民法院周围采取极端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司法警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申诉信访人员缠访、闹访情况录入涉诉信访信息系统。
对申诉信访人员缠访、闹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对极端闹访行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过媒体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适用本意见。
第十六条 本意见自2014 年12 月26 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12月15日
转自:烟语法萌
信访室当事人可以录音录像吗
未经允许,不能录像录音。这属于维稳范围内,信访局内会有涉密的内容文件,所以不要录像录音,可能会用涉嫌泄露国家涉密信息文件或者机密等罪行对你刑事拘留。信访人采用因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信访人对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四)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五)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上访过程中只要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那么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信访办的人违法,你可以举报对方。法律依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法院大厅不能拍照吗?
1月11日上午,陕西咸阳市三原县一男子在三原县法院拍照,在被法警制止的过程中,该男子让法警拿出不能拍照的法律依据,没想到最后法警拿来的是手铐。
11日下午,华商报记者在三原县医院见到了46岁的三原男子张涛,他正在住院部输液。张涛说,当天上午9点,他在单位请假,来到三原县人民法院立案大厅了解立案起诉事宜,此间他在立案大厅拍照和法院信访室主任马某产生纠纷。不久,几名法警跑过来进行制止,在法院的视频监控上显示,立案庭以及法警多次制止张涛拍照并删除照片,张涛坚持要法院拿出不能拍照以及删除的法律依据。
令张涛没有想到的是,随后法警将他带出立案大厅,在法院大院里面,3名法警从背后给张涛戴上了手铐。张涛说此间还有法警殴打他,由于监控视频有死角,争议的地方记者无法看到。
三原县法院工作人员给记者出示了相关不能拍照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2014】3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维护人民法院申诉信访秩序的意见》中提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工作秩序的维护……,未经准许拍照、录音、录像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制止,删除拍录内容,并可以对行为人予以训诫。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一)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二)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华商报记者注意到,显然给张涛戴上手铐是违反相关规定的。对此,三原县法院纪检组长郭永新接受采访时承认,给张涛戴上手铐确实不妥。
据了解,张涛在当地是资深网民,他的微信公众号以及微博等自媒体,颇有影响。目前,此事已经引起陕西省高级法院以及咸阳市中级法院的重视。三原县纪检委和三原县法院纪检组已经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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