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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街头地推引流藏玄机你中招了吗

“来、来、来,乡亲们,扫一扫这个二维码,转发到你的微信群,就有礼品相送。”听到这样的话,你有没有心动呢?如果心动,殊不知你看中的是“礼品”,对方却利用你设下了“陷阱”。
今天我们就结合绥德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六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一起来看看“地推”引流的套路到底是什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初,李某某在做快手、抖音线下推广时认识了一位名叫“皮皮”的女孩(身份不清),“皮皮”给李某某介绍了引流赚钱的渠道,李某某跟着“皮皮”做了几次发现工作轻松且来钱快便动心了,主

“来、来、来,乡亲们,扫一扫这个二维码,转发到你的微信群,就有礼品相送。”听到这样的话,你有没有心动呢?如果心动,殊不知你看中的是“礼品”,对方却利用你设下了“陷阱”。

今天我们就结合绥德县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六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案,一起来看看“地推”引流的套路到底是什么?

以案释法街头地推引流藏玄机你中招了吗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初,李某某在做快手、抖音线下推广时认识了一位名叫“皮皮”的女孩(身份不清),“皮皮”给李某某介绍了引流赚钱的渠道,李某某跟着“皮皮”做了几次发现工作轻松且来钱快便动心了,主动联系房某某等五人共同做起了“地推”引流。为赚取更多的“收入”,他们购买大批小礼品到市场、集市等人流密集的场所,以赠送小礼品去诱导群众扫二维码生成“饿了么、京东、美团”等平台的招聘广告转发至自己的微信群。之后商家根据转发微信群的数量以虚拟币的形式支付李某某佣金,李某某将虚拟币转卖变现后分配给房某某等人。不明真相的群众以为自己获得了好处,事实上,他们发到微信群里的所谓的招聘信息其实是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的链接。不到两个月时间,房某某等人已经在多地疯狂“引流”扫码转发虚假招聘信息,非法获利十余万元。2022年7月26日,房某某等五人在绥德县摆摊进行“地推”引流时被抓获。经查发现,已有多名群众因房某某等人利用群众转发到微信群内的虚假招聘广告而被电信诈骗,被骗金额合计约五十万元。

目前,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等六人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提起公诉。

【套路揭秘】

一般情况下,犯罪分子会在人流密集的场所摆摊设点,让群众用手机扫二维码,生成所谓“饿了么、京东、美团”等平台的招聘广告,然后转发到多个微信好友群内,转发后群众就可以得到保温杯、纸巾等小礼品。事实上,这些招聘广告都是虚假的广告推送,客服就是诈骗分子。“引流”只是第一步,微信群内看到这些招聘信息的被害人会被上游的诈骗分子忽悠下载其他聊天软件,紧接着以刷单、贷款、投资理财等各种名义对群众实施电信诈骗。

【检察官普法】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您在生活中遇到扫码免费领礼品转发兼职广告等情形时,一定要提高警惕,因为转发的信息很可能是诈骗信息,扫码也有可能造成个人信息泄露,千万不要因贪小便宜间接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的“帮凶”。一旦遇到或发现电信网络诈骗等各类兼职刷单的信息,请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

来源: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以案释法街头地推引流藏玄机你中招了吗

什么叫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是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行政事业涉法业务部门(镇机关相关办公室、镇双管单位)(以下简称各普法责任主体)等结合办理的案件,工作中涉法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各普法责任主体部门要站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以案释法”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责任主体意识,把“以案释法”拓展到执法、司法、守法全过程,坚持以我为主、协调配合。

积极主动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努力把司法、执法、纠纷调解、法律服务和涉法工作过程变成普及法治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过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要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

这一重要论断不仅阐明“以案释法”是深化法治宣传教育的有效途径,更是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的有力举措,对于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

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推动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实践意义。

扩展资料:

目标任务

(一)立足工作职能。要充分利用法院和行政执法的裁判文书公开、典型案例发布、庭审公开、巡回审判方式,向当事人或社会公众宣传各种法律法规;邀请检察院结合预防职务犯罪开展“以案释法”教育。

将刑事诉讼审查、逮捕、起诉过程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行政执法机关要健全和完善执法过程“法律告之”机制,全面准确宣传部门法律法规;司法部门要指导联系律师,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其他普法责任主体要将各自业务涉法的“以案释法”教育贯穿于工作始终。

(二)精选释法案例。重点选择易发多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广泛关注、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义以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显著的案例,有针对性地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所选案例必须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出发,综合考虑案件的性质、特点、社会公众不同需求和运用案例开展法治宣传的实际需要,做到既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促进化解社会矛盾,又有利于提高群众法治观念、促进法治社会建设。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不得违背法律规定、损害司法执法公信力或造成负面社会影响。

(三)增强释法针对性。“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释法和向社会公众释法。向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以案释法”,应当重点针对案件的法律文书、有关处理决定等进行分析论证,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阐明办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据。开展“以案释法”工作既可以与国家宪法日、法律颁布纪念日、重大传统节日等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合并进行,也可以配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择机开展。

(四)创新释法形式。充分利用“法律六进”、法治文化建设阵地、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和法治创建活动等载体,有计划、有目的地推进“以案释法”工作。

充分发挥传播媒体的作用,在电子屏幕、宣传栏、机关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微信圈开辟“以案释法”宣传,不断打造特色品牌。注重新媒体新技术的开发运用,借助微博、微信等传播速度快、受众面广的优势,广泛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注重“以案释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融结合,采取网上播放案件审理、吸纳群众参与矛盾化解、优秀法治文艺节目展播等形式,把每一件案件审理、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次法律服务都变成一次普法教育的过程,使广大群众在案例剖析中感受法律正义,领悟法治精神,增强法治意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即墨网—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街头地推引流藏玄机你中招了吗

以案释法是什么意思

以案释法”是指: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和其他行政事业涉法业务部门镇机关相关办公室、镇双管单位以下简称各普法责任主体等结合办理的案件,工作中涉法案例,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以案释法是利用真实案例来告诉人们什么不该做起到教育的意义。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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