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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判决死刑,什么时候执行「法院判决死刑真的是和季节有关系吗」

近日参加某次论坛,有人提出这样的说法,说根据其观察,春天和秋天法院更倾向判决死刑,而夏天要少很多,并得出法院判处死刑和季节有关系。
我不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说法,好几年前我就听别人说过,并作为新发现四处炫耀。我当时听后是一笑了之,觉得很荒唐。但发现该说法还有不少人认可和同意,并探讨如何避开这样的时间段。也就忍不住想对这种说法谈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我不否认法院判处死刑会受到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判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是基础,但在该基础上,法院还会考虑死

当法院判决死刑,什么时候执行「法院判决死刑真的是和季节有关系吗」

近日参加某次论坛,有人提出这样的说法,说根据其观察,春天和秋天法院更倾向判决死刑,而夏天要少很多,并得出法院判处死刑和季节有关系。

我不是第一次听到这样的说法,好几年前我就听别人说过,并作为新发现四处炫耀。我当时听后是一笑了之,觉得很荒唐。但发现该说法还有不少人认可和同意,并探讨如何避开这样的时间段。也就忍不住想对这种说法谈谈自己的认识。

首先,我不否认法院判处死刑会受到一些外在因素的影响,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判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是基础,但在该基础上,法院还会考虑死刑判决所带来的社会效果以及对犯罪的震慑力度,有“少杀、慎杀,可杀可不杀”刑事政策的考量。

尤其是死缓制度的存在,在论罪该判处死刑时,在杀还是不杀上就会受到外在一些因素的影响,这些因素是有规律可循的,就导致法院判处死刑会呈现出一定的规律和特点。

诸如在世界毒品日6.26前后,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要大于平时,以彰显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和与毒品犯罪分子做斗争的决心。重要的节假日前,如国庆、春季,法院会集中宣判或者执行一批死刑,以此震慑犯罪分子,维护节假日良好的社会秩序。在此时间段,考虑杀还是不杀,“杀”的偏向就可能高一点。

除此之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中,还存在如父子共同犯罪,论罪都该判死刑的,一般杀父留子;兄弟共同犯罪,一般杀兄留弟;家庭成员共同犯罪,一般不能灭门;在涉及命案时,一般有一命抵一命等规律和特点。

作为辩护律师,如果能熟知可能影响死刑判决的外在因素以及掌握死刑判决中存在的规律和特点,是可以有针对性的采取诉讼策略,利用有利因素,回避不利因素,在可杀可不杀时,能为犯罪分子保命,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其次,影响法院考虑“可杀可不杀”的因素以及在死刑判决呈现出的规律和特点体现出的是一种社会治理方式

刑罚除了报应之外,还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而存在,自然在适用过程中要考虑由此产出的社会效益,尤其是死刑,在很多时候会作为一种公共政策被考虑。法院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当判死刑时,“杀还是不杀”就会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并把其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就是件很正常的事,也有其合理性。

就以现在判处死刑比较多的毒品犯罪案件为例,不同省份乃至同一省份不同地区实际掌握的能够判处死刑的数量是不一致的,并没有体现出乱世用重典的特点,毒品犯罪越严重地区实际掌握的标准越低,反而是越严重的地区越高。

其中原因是:在毒品犯罪严重的地区,判处死刑所掌握的数量过低,会导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过多,无奈只有提高实际掌握能够判处死刑的数量。这其实就是把死刑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在考量,要综合评估由此带来的社会效果。

在前述所谈及的规律和特点中,涉及到的是社会伦理以及顺应社会公众的一般情感,杀父留子,杀兄留弟,不能灭门,体现的是人类对生命的延续以及传承,一命抵一命则体现的是一种等价交换的观点。同样是把死刑作为一种社会公共政策在考量,综合评估由此带来的社会效果。

第三,法院判处死刑有时间节点的问题,但和季节没有关系,而是在时间节点背后所体现出的社会治理需要

我也相信提出法院判处死刑与季节有关的人也是作了认真的研究,可能刚好符合他说的规律。但直接把法院判处死刑和季节扯在一起,就有点荒唐甚至是哗众取宠。也反映出看问题就看表面和形式,没有认真研究表面和形式后面的问题。

虽然在中国古代有秋决的做法,表面上确实也和秋风瑟瑟,有肃杀之气符合,但真正的原因还是因为这种做法符合和体现了社会治理的需要,代表了某种社会所认可的寓意和说法。

这种简单把判处死刑和季节扯在一起,其实是很肤浅的。但为什么有人会这样说,也会有人相信这种说法,主要因为这是符合唤起群体情感,引起共鸣的方法。

简单和极端的说法是最能够触动群体的情感,并获得群体的认可。群众们喜欢偏激的领袖,而领袖会采用断言、重复、传染的方式来宣传和鼓动。与其讲背后的道理让大家接受,还不如简单直接蛊惑。

现在社会中,以这种方式来鼓动和宣传相当的普遍,我认为,这是种反智的现象,如果陶醉其中,会让自己丧失批判性思维,失去独立判断思维的能力还不自知。

法院判处死刑有时间节点的问题,但不能机械的理解和认识,应该更为深刻的认识和理解导致出现时间点的真正原因,这样才能真正有针对性的进行辩护。

作者:袁志,法学博士,西南民族大学教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四川省刑法学会常务理事,四川省信访事项第三方评估专家,四川省司法厅、公安厅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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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院判决死刑,什么时候执行「法院判决死刑真的是和季节有关系吗」

当法院判决死刑,什么时候执行「法院判决死刑真的是和季节有关系吗」

当庭宣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是直接拉到刑场枪毙吗?

不是,死刑在我国有两种判决一种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我们俗话说的死缓;另一种就是判处死刑,那么也就是题目中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并不是直接拉出去毙了。但在八九十年代有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但是在当前刑事诉讼法如此完善的今天,是需要走严格的法定程序的。在一审判决判处死刑之后,那么在被告人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0日内有上诉的权利。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死刑判决是没有生效的,需要继续走一个二审程序。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所以都有一个二审的程序。当然被告人对于上诉权是可以放弃的,这毕竟这是他的权利。根据级别管辖的规定,一审能够作出死刑判决的只有中级人民法院。那么上诉的案件自然就到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缓的,这个没有什么问题的话,两年以后会变成无期徒刑,然后最终20年左右甚至不用20年就出来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以后,会做根据审理情况作出如下三种之一:维持原判,也就是维持本来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是依法改判,也就是改判为其他的,有可能改判为死刑,缓刑二年执行,或者是有期徒刑,甚至存在改判无罪的可能。发回重审,也就是将案件发回到原来的一审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再走一遍程序。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人可以对发回重审以后的新的判决继续上诉。这也就是为什么说判决的以后,有可能还能活好几年的原因。在执行死刑时,有哪些考虑?1、是否存在“疑罪”的情况。2、被告人是否有自首或立功情节。3、是否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不起主要作用的。这也主要考虑其主观恶意不大。4、行为人的危险性。如行为人是一个十恶不赦的坏人,并且对周围人的危险性特别大,则不宜适用死缓。5、受害人及其他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如果事情的起因是由于被害人引起的,那么也应当适当考虑死缓。6、是否可能是“活证据”。比如行为人是一个特大犯罪集团的知情人,如把他判为死刑立即执行,可能使这个特大的犯罪集团的线索就此中断,因此可适当考虑死缓,不失为上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执行机关和期限执行死刑的机关是原审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均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执行。执行场所和方法死刑可在刑场或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刑场不得设在繁华地区、交通要道和旅游景点附近。死刑采用枪决或注射等方法执行。对采用枪决方法执行死刑,人民法院有条件执行的,应交付司法警察执行;没有条件执行的;可交武装警察执行。执行死刑时的警戒事宜,由公安机关负责。采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在指定的刑场或者羁押场所内执行。采用枪决、注射以外的其他方法执行死刑的,应当事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死刑立即执行流程:1.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2.人民法院将罪犯交付执行死刑,应当在交付执行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3.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即认真核对被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确保被执行的人就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死刑罪犯,以防止错杀;还要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4.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5.执行死刑完毕,应当由法医验明罪犯确实死亡后,在场书记员制作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包括执行死刑前后照片)及时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当法院判决死刑,什么时候执行「法院判决死刑真的是和季节有关系吗」

什么情况下犯罪会判死刑,会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适用死刑的罪名(不同国家以其具体规定为准):蓄意杀人、叛国、严重的故意伤害、强奸、暴力抢劫、劫持、绑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极其严重的各类普通刑事犯罪、数额巨大的贪污受贿等。
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会判死刑
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性质极其严重,犯罪手段、后果等情节极其严重,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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