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千万别这样微信转账否则可能钱财两空法官教你留存电子证据!
问题出在哪里?
据了解,小琳是在寄送快递的过程中认识了小张,一来二往两人便加了微信。某天,小张因缺钱开口向小琳借了2000元,小琳直接将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对方,当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后因讨要无果,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过程中,由于未能提供原始手机的聊天记录页面,小张又下
象山的小琳(化名)有些郁闷,自己通过微信转账借给朋友小张2000元钱,对方没还钱也不见了人影。小琳向象山县法院提起诉讼,也出示了转账记录截图的打印件,可是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诉讼请求。
问题出在哪里?
据了解,小琳是在寄送快递的过程中认识了小张,一来二往两人便加了微信。某天,小张因缺钱开口向小琳借了2000元,小琳直接将2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对方,当时并没有要求对方出具借条。
后因讨要无果,小琳向象山法院提起了诉讼。庭审过程中,由于未能提供原始手机的聊天记录页面,小张又下落不明,小琳提供的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真实性大打折扣。
更麻烦的是,微信截屏打印件上的收款人只是一个“重*再来”的网名,无从得知此人是否系被告小张。微信转账截屏虽然能当证据使用,但不能孤证定案。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小琳的诉讼请求。
普法时间
依据新修正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今年5月1日起,手机聊天记录可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实践中电子数据往往是证据链中的一个环节,但并非单独的定案依据。
新规第15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本条是新增条文,电子数据判断的一个难点就是原件难以界定,新规拓展了原件的种类,只要电子数据在“功能上等同或者基本等同”于原件的效果,便可视为合法有效的原件。
电子数据具有易伪造,易篡改的特征。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判断是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难题,相关司法解释也未作明确规定。本次修订,对于电子数据真实性判断的方法和依据,赋予了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为审判人员对电子数据的采信认定提供指引,也将有利于当事人在未经公证保全的情况下对电子数据举证。
建议
钱可以在网上转,借条当面给,别偷懒,红包、转账附言要用好
法官分析,现实中微信转账金额的来源有两类:
一是与微信平台绑定的银行卡,这种方式可以根据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银行的存取款流水记录形成证据链来证明借款事实。
二是零钱提现。一些手机的系统无法显示转出转入对方的昵称,仅有金额、交易日期、交易号码及“朋友已确认收钱”等字样。仅凭转账记录根本无从证明已收款的“朋友”是否就是借款人本人。
所以,必须要有微信运营商出具的相关身份证明信息,或者借款人真人头像照片、聊天记录、录音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必要时还需要进行公证。
因此,法官建议尽量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的方式进行借贷比较靠谱。
钱可以在网上微信转账,借条要当面给。不要因为麻烦、碍于面子等原因就不写借条。需要提醒的是,借条最好能附上借款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如果事后有纠纷,有明确的身份信息会好很多。
如果碍于客观情况不方便立书面证据,那也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了。生活中,很多人在给对方发微信红包、转账时都会用系统默认的附言,如“恭喜发财、大吉大利”等。
别偷懒!红包、转账的附言功能要用好!如果是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借钱给对方,务必在附言栏目里备注好钱款的性质。另外,还可以在沟通中再次确定对方的身份信息、款项性质,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
来源: 浙江天平微信公众号
编辑:田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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