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立案登记「最高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就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答记者问」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问题一: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下一步对于巩固深化改革成果有什么打算?
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矛盾、新案件大量涌现
2022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新闻发布会,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钱晓晨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问题一:人民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的主要考虑是什么,下一步对于巩固深化改革成果有什么打算?
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各种新情况、新矛盾、新案件大量涌现,广大人民群众希望通过诉讼渠道实现权利救济的意识空前高涨。然而,在立案审查制的背景下,一方面,一些面广量大、矛盾尖锐复杂、政策性强,特别是“民告官”行政案件不可避免被挡在了法院大门之外,另一方面,出于“案多人少”的压力,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立案、拖延立案。在特定时间节点不立案。相当一部分地方法院,年终岁末不立案曾经成为惯例。有些法院受均衡结案率考核的影响,原本6月、12月才会出现的不立案现象,演变为每个月20日前都要对立案数量进行控制,收下当事人材料后要求当事人排队等候立案通知,进一步加剧了拖延立案现象。
“有案不立、有诉不理”,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就无从谈起,法治中国建设进程就会受到影响。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的决策部署,突出强调发挥司法裁判在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人民法院闻令而动,以“偏向虎山行”的劲头攻坚克难,以“钉钉子”的精神持续巩固改革成果,以“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的理念协同推进配套改革,推动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落地,当事人诉权得到充分保障。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发现,仍然有当事人反映部分地区、少数法院存在着立案难问题,影响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成效。周强院长强调指出,“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实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周密实施,做好督促检查,深入研究立案登记制实施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将立案登记制改革持之以恒抓紧抓好,确保改革达到预期目标,坚决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为保障人民群众诉权、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中国建设作出积极贡献。”下一步,我们将坚持问题导向,在去年开展整治年底不立案的基础上,继续强化改革督导举措,完善监督管理机制,通过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平台、12368热线、立案窗口,设立立案评价机制,及时核查解决不立案问题。开展明察暗访,加强跟踪督查。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立案工作的对下指导,统一立案标准。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大立案登记制改革的宣传力度,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行使诉权。
借这个机会,我也再次欢迎包括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各界,对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工作进行监督。
问题二:人民法院这十年,在满足群众多元司法需求、方便群众立案方面作了哪些工作?
答:十年来,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从群众需求出发,为群众提供“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自助立案、就近立案、巡回立案、邮寄立案、12368热线立案和跨域立案服务”等多元可选、便捷高效、同质均等的立案服务。
一是案件“掌上能立”,让群众立案更便利。全国法院100%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小程序,手机“掌上立案”实现四级法院全覆盖、主要案件类型全覆盖。平台上线以来,总访问量高达27亿多次,日均访问量2212万多次,网上立案申请总量累计1960.15万件,年均增幅63.31%,平均每分钟就有41件案件通过网上立案,有三成以上立案申请当事人在8小时之外的非工作时段和非工作日提交,“足不出户可立案”“一次不跑就立案”新模式,让当事人充分享受智慧法院建设带来的便利。不少法院在诉讼服务大厅周边以及其他便民场所,配备24小时自助立案设备,24小时不打烊的立案服务为民底色更足、成色更显。
二是案件“异地可立”,切实减轻群众诉累。人民法院率先在全世界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全覆盖,当事人可以就近选择任意一家法院或者人民法庭,申请跨域立案,有效减轻往返奔波诉累。截至目前,全国法院提供跨域立案服务15.4万件,92%的案件管辖法院在30分钟内及时响应。此外,还上线了跨境网上立案系统,为外国人、港澳台同胞、华人华侨跨境诉讼提供不用跑的立案服务。
三是案件“现场好立”,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尊重群众多样化、多层次立案需求,对一些不愿意、不擅长使用网络应用系统的老年人,开展诉讼服务辅导,“肩并肩”辅导立案,“手把手”帮助立案。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提供双语立案,最大限度消除当事人诉讼不便。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法院设立“夜间法庭”,为工作繁忙的上班族提供预约立案服务,有效解决群众打官司“急难愁盼”问题。
四是案件“上门帮立”,服务群众零距离。在司法便民路上,我们坚持“一个都不能少”。在一些山高路远、交通不便的地区,通过马背法官、背篓法官、流动车载法庭等,提供巡回立案、上门立案等服务,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惠及各类诉讼当事人。
问题三: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越来越多的矛盾纠纷进入人民法院,这些矛盾纠纷是否全部通过审判方式解决?
答:审判是解决纠纷的必要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有时也不一定是最佳方式。为了让人民群众解决纠纷更方便快捷、更多元可选、更低成本,人民法院全面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工作,促进大量矛盾纠纷依法及时高效解决在诉讼前。
一是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快建设“法院 社会”多元纠纷解决体系,改变以往法院一家唱“独角戏”局面,丰富群众选择适合渠道解决纠纷的“菜单库”。最高人民法院与12家中央部委单位、全国性行业协会建立“总对总”对接机制。2022年上半年,合作单位参与诉前调解36.4万件,调解成功22.5万件,平均调解时长10.2天,群众解决纠纷更加高效。
二是矛盾纠纷在线调解。四级法院100%应用法院调解平台,入驻法院调解平台的调解组织和人员从2018年2月的1264家、1.4万人增加到2022年7月中旬的8.3万家、33.5万人。今年上半年,当事人选择音视频方式调解纠纷量同比增长194.62%,表明常态化疫情防控形势下,“不见面”调解越来越成为法院、调解员和当事人的首要选择,群众解决纠纷更加便利。
三是矛盾纠纷“家门口”就近解决。深化“互联网 枫桥经验”实践,推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基层人民法院及9852家人民法庭在线对接辖区基层治理单位、网格员、调解员等全部解纷力量,形成覆盖市、镇、村及重点行业的基层解纷服务网络,提供矛盾预防、法律咨询、诉讼辅导、纠纷化解、视频调解等服务,方便城乡群众“家门口”解决纠纷。目前,7万多家基层治理单位入驻法院调解平台,月均增加4800家,为深化矛盾纠纷的源头治理打下坚实基础。
编辑:李高凯
立案登记制改革 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历悄罩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该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针对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记者:哪些案件属于登记立案的范围?
负责人:登记立案针对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对上诉、申请再审、申诉等,法律另有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已经对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的受理条件作出明确规定。
意见中也对应当登记立案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对违法起诉和不运轿符合起诉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不在登记范围之内。
比如,当事人起诉的事项按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法院应当及时释明,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肢闹定不予立案。
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要说明理由
12368投诉不立案有用吗
法院不立案,当事人可以就立案问题向上级法院投诉2015年4月15日,最高法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同是还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实行立案登记制的各项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定中强化了立案监督的工作,对立案工作中存在不接受诉状、接受诉状后不出去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不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也不做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情形,明确当事人可以向受诉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四个标准不仅仅是提起诉讼的基本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审查起诉和受理案件的基本依据。人民法院依次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从而判定行政案件是否成立。
上文所提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哪些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轿没拍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闭羡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提起什么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法院是不受理的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决议、命令;
察纳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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