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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个人账户收款吗,个体工商户可以用个人账户结算吗

最近,有朋友问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经营者个人的银行卡来收取价款吗?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跟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同的是,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特殊的个人,而不是企业。因此,不少人会误以为,个体户既然是个人形态,那么就可以使用经营者个人的银行账户来作为个体户的银行账户收取款项。但其实这样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

最近,有朋友问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经营者个人的银行卡来收取价款吗?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跟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不同的是,个体工商户是一种特殊的个人,而不是企业。因此,不少人会误以为,个体户既然是个人形态,那么就可以使用经营者个人的银行账户来作为个体户的银行账户收取款项。但其实这样的观点并不完全正确。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税收征管法规定比较明确,个体工商户属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到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开立了基本户之后的个体工商户,在发生生产经营行为时,也应当使用基本户作为对公账户收取款项。

可能有人会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路边的餐饮店、水果店都是直接使用个人的微信、支付宝收款呢?

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和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可以按照定期定额方式征税,即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对于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个体户,由于已经实行了定额征收,使用个人账户可以收取小额零星的现金,这种情况下,个人账户收款偷逃税的风险较小。当然,2021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对银行卡收单和条码支付终端做出相应管理要求。使用个人支付宝、微信账户收款也有一定的限制。

对于正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尤其是需要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款的交易,还是应当使用个体户的对公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否则可能会出现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方与收款方不一致,从而影响发票抵扣的情况。另外,对于大额的交易,使用个人账户收款也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存在偷逃税的风险,从而面临税务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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