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赏主播后悔可以协商吗,给主播打赏钱能退吗
除了直播带货,与观看者进行互动
并获取各种形式的打赏
成了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
但是,由于打赏主播后
要求返还钱款引发的纠纷
也时有发生。
那么,打赏主播后反悔,
钱能要回来么?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张“借贷”需要举证证明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
近年来,网络直播日益火爆,
除了直播带货,与观看者进行互动
并获取各种形式的打赏
成了主播的主要收入来源。
但是,由于打赏主播后
要求返还钱款引发的纠纷
也时有发生。
那么,打赏主播后反悔,
钱能要回来么?
本期嘉宾
上海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上海尚法律师事务所 和晓科
上海中夏律师事务所 李晓茂
主张“借贷”需要举证证明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李晓茂: 在近日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打赏人私下转账给主播,事后又称这些钱是给对方的借款,因此要求主播还款,法院没有支持他的诉请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让人意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也就是说,要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借据、收据、欠条是最重要的债权凭证。 而在打赏主播时,打赏人不可能让主播写下借据、收据或者欠条,因此很难证明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当然,要认定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债权凭证外,还需要有资金交付的证据。而通过转账进行打赏,资金交付的证据倒是有的。
问题是,前述司法解释中还明确: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既然有转账凭证,那么一般情况下就可以证明收款人收到了一笔钱。对于这笔钱是怎么回事,接收方应当给出自己的说法,某些情况下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
在打赏主播的情况下,接受打赏的一方一般不会否认收到了这笔钱,但会主张这笔钱属于“赠与”。在这种情况下,主张打赏是“借贷”的一方还是必须“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就可能需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撤销“赠与”也行不通
一般来说,主播收取打赏后很难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
和晓科: 如果认为打赏属于借贷关系难以成立,那么作为“赠与”要求撤销或者返还,法律角度是否行得通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也就是说,如果只是承诺要打赏主播,实际并未履行,此时是可以反悔撤销的。如果主播要求履行打赏的承诺或者约定,打赏人可以基于法律关于赠与合同的上述规定,行使赠与财产转移之前的撤销权。
但是,打赏的钱如果已经转给或者交给了主播,主播收下了钱,就不能适用上述关于“撤销赠与”的规定了。
那么已经完成的赠与,是否可以撤销呢?
对此《民法典》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般来说,主播如果只是收取了相关打赏,不至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没有对主播获得赠与所需负担的义务有明确约定,主播也不可能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那么就很难适用上述法律规定来进行赠与后的撤销。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通过平台打赏属于“消费”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打赏者和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打赏的行为实质是“消费”而不是赠与。
潘轶: 对于主播的打赏行为如果私下进行,一般情况下属于赠与。
但是更常见的打赏主播行为往往依托某个网络平台,主播会常驻此类平台进行直播,观看直播的用户需要登录平台,打赏则是通过充值后购买相应的虚拟礼品进行的。
获得打赏后,主播一方面并不是直接获取观众打赏的钱,而只是获得了可以在平台上兑现的虚拟礼物,另一方面,观众的打赏也不是百分之百由主播获得,主播或是需要依据直播平台的规则和平台分成,有的还要和自己所属的公司依据合同分配收入。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打赏者作为平台用户,在平台充值虚拟货币后兑换礼物打赏主播,既享受到了主播的直播服务,又使用了平台提供的相关技术服务,和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形成了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充值打赏的行为实质是“消费”而不是赠与。
既然是消费,那么如果消费后有异议想要退费,从法律角度来说就属于消费纠纷了。
值得注意的是,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中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情况,涉及的是未成年人观看直播后进行打赏,事后家长要求退费。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还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如果未成年人看直播并打赏主播,那么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否则就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也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律规定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情况中,此类纠纷的难点在于举证,即父母需要证明参与直播和打赏的是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通常没有自己独立使用的手机、APP账户和资金账户。在网络直播中,参与直播和打赏的主体是一个账号,如果事后表示账号背后是一个未成年人,那么监护人是需要举证加以证明的。
整理 | 陈宏光
来源: 上海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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