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付钱了 但是没做要处罚吗,男性卖淫嫖娼被抓有案底吗
不过,当小霞来到事先约好的酒店房间,左等右等却迟迟不见郑某的身影,情急之下的小霞,一连发了好几个语音信息给郑某,询问其原因。
又是等了好半晌后,郑某这才回复了一条信息,他表示因临时有急事,想要取消交易,小霞对此当然是不同意了。她可是足足在酒店等了将近半天的时间,岂能说取消就取消。
两人为此发生了很严重的分歧,并在微信上你一
46岁男子郑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联系了女子小霞,两人在经过一番商榷后,最终以一千元达成了交易协议。随后,郑某便提前预定好了酒店,并把地址发给了小霞。
不过,当小霞来到事先约好的酒店房间,左等右等却迟迟不见郑某的身影,情急之下的小霞,一连发了好几个语音信息给郑某,询问其原因。
又是等了好半晌后,郑某这才回复了一条信息,他表示因临时有急事,想要取消交易,小霞对此当然是不同意了。她可是足足在酒店等了将近半天的时间,岂能说取消就取消。
两人为此发生了很严重的分歧,并在微信上你一言我一语,吵得不可开交。最后,小霞扬言要在某群里曝光郑某,由于是在某事业单位上班,担心事情闹大的郑某最终选择了妥协处理。
最终,郑某虽然取消了交易,不过却如数支付了事先约定好的一千元费用。郑某本以为这件事就会到此为止,可谁承想,几天过后,小霞在其它酒店从事非法交易时,被警方当场查获。
随后,警方通过调取小霞手机里的聊天记录以及手机转账记录,顺滕摸瓜又抓获了好几名与小霞进行非法交易的嫖娼人员,并随即对他们进行了行政拘留,这其中就包括郑某。
不过,郑某到案后,却坚决否认自己存在嫖娼行为。他觉得自己虽然和小霞约定好了在酒店进行非法交易,最后他也实际支付了费用,然而,他和小霞之间却并没有发生实质交易。因此,他并不构成嫖娼。
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本案中,郑某到底构不构成嫖娼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关系的行为。
卖淫嫖娼有三个构成要件:不特定的对象之间、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发生了关系。
就本案而言,郑某与小霞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之前并不认识,两人属于不特定的对象之间;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郑某向小霞实际支付了约定好的一千元费用,两人存在金钱财物上的交易;不过,本案中,郑某最终却并没有和小霞发生实际关系。
因此,乍一看的话,本案中,郑某似乎的确并不构成嫖娼。因为,郑某和小霞之间只符合卖淫嫖娼三个构成要件当中的两个,即不特定的对象之间、有金钱财物上的交易。可是却并不符合最重要的一个构成要件,即发生了关系。
那么,现在问题又来了,本案中,为什么警方最终认定郑某属于嫖娼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的,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关系的,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已经发生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也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
就本案而言,郑某和小霞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而且两人已经谈好了价格,郑某最终也实际支付了一千元费用,另外,郑某还提前订好了酒店,已经准备着手实施非法交易。当然了,由于郑某临时有急事,这个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两人最终尚未发生关系。
因此,综上所述,郑某和小霞之间,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完全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警方认定郑某属于嫖娼,可谓有法可依,并无不妥。
那么,既然郑某属于嫖娼,他会因此受到何种处罚呢?
对此,有律师认为:
卖淫嫖娼,一般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就本案而言,郑某虽然属于嫖娼,可是却没有和小霞发生实际交易,因此当属情节较轻,会被依法处以5日以下拘留。
另外,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中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查处治安案件中,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
由于卖淫嫖娼属于治安案件,因此,本案中,郑某因嫖娼被处以行政拘留后,警方会依法通知郑某的家属。这既是警方办案的法定程序,同时也是为了保障郑某家属的知情权。
那么,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本案中,郑某在某事业单位工作,事业单位人员嫖娼会被开除吗?
对此,有律师认为: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组织、参与卖淫嫖娼活动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一般来说,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就本案而言,郑某由于嫖娼的不法行为,会不会导致被开除,他所在单位会依据其情节的严重性,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给予相应等级的处分,不一定绝对会被开除。
最后,大家是如何看待本案的呢?对于本案,你们又有哪些不一样的观点呢?欢迎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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