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转账是赠与还是借款,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贷还是赠与
基本案情
严某和王某因恋爱期间赠与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严某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35,423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赠与的金镯子一只(价值15,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20年10月开始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在谈恋爱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转账33,423元,加上被告
在情侣的相处中,经常会因为爱意互相赠与,但当感情走到尽头,这些赠与大部分都会成为双方发泄矛盾冲突的出口,这个时候,如何才能厘清这一场纠纷呢?
基本案情
严某和王某因恋爱期间赠与产生纠纷诉至法院,严某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35,423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其赠与的金镯子一只(价值15,8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自2020年10月开始以结婚为目的谈恋爱。在谈恋爱期间,原告共向被告转账33,423元,加上被告前往原告家吃饭时,给了被告2,000元见面礼,另还向被告赠与了一只价值15,800元的金镯子。原告将钱和金镯子给被告是基于恋爱关系存在,与之结婚为前提的,现在被告完全不提订婚事宜,也不理原告,这个恋爱关系和结婚的前提都已经不存在了,故被告应该向原告返还金镯子和35,423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对此,被告王某辩称:我无需返还原告35,423元和金镯子,这些钱和金手镯都是在双方谈恋爱期间原告自愿赠与给我的,我没有胁迫原告和向原告强制索要。
法院查明
原告严某与被告王某于2019年年底经人介绍相识,确立恋爱关系。2020年12月,被告为做双眼皮向原告借款10,200元,原告通过微信于2020年12月1日转账5,200元、12月2日转账2,000元、12月4日转账3,000元给被告。另在双方恋爱期间,原告与被告存在微信聊天和转账往来,被告于2020年10月2日向原告转账5,000元。原告向被告转账多笔款项,具体为2020年10月26日转账5,000元、11月9日转账2,020元、12月24日转账520元(平安夜快乐)、2021年1月1日转账520元(元旦快乐)、1月23日转账1,314元(生日快乐)、2月11日转账2,000元、2月14日转账1,500元(情人节快乐)、3月7日转账1,500元(女生节,致我的女神节日快乐)、3月21日转账1,000元(生日只要有你的祝福就可以)、5月20日转账1,000元(每天都要快乐哦)、6月20日转账2,000元、7月13日转账1,000元、8月14日转账1,000元、8月19日转账1,500元、9月7日转账2,000元、9月21日转账1,000元,合计24,874元。2021年5月2日,原告邀请被告去其家做客,原告母亲给了被告2,000元见面礼。2021年5月4日,原告为被告购买订婚金镯子(价值15,800元)。双方原定好在2021年10月2日举办订婚仪式,2021年9月底,因协商彩礼产生矛盾,原、被告感情破裂并终止恋爱关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属赠与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是:原、被告在恋爱期间原告严某向被告王某转款的行为是属于民间借贷还是恋爱期间的赠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35,423元及金镯子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2020年12月1日转账5,200元、12月2日转账2,000元、12月4日转账3,000元给被告的共计10,200元,有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做双眼皮的事实,应认定为借款关系,被告尚欠原告10,200元,故应承担还款责任。其他转款应认定恋爱期间的赠与,不应认定为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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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赠与被告的款项、金镯子是否应返还的问题。原告严志全认为交付给王梅梅的款项、金镯子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现双方解除恋爱关系,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故应返还。被告王某认为,款项是恋爱期间原告严某自愿赠与的,不应当返还。本院认为,情侣之间的赠与行为与双方的恋人关系密不可分,其中包含了联络感情和表达爱意的意思表示。本案原告赠与款项系一段时间内不定期、不定额的转账,金额有大有小,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来看,上述款项给付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综上,本院认为案涉款项并非原告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而应属于恋爱期间的一般的赠与行为。现原告已完成案涉款项的给付,其要求被告返还款项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赠与被告王某金镯子的行为,按照当地的习俗可以认为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彩礼,现双方未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若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返还已给付彩礼的情形,应当支持,故对原告请求返还金镯子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另,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母亲给付被告的2,000元,此款系原被告双方在确定婚恋关系后到原告家时,原告母亲赠与给被告,具有人情世故的赠与性质,赠与款项已完成交付,赠与关系即告成立,不属于可请求返还的彩礼范畴,原告要求退还,也不符合人情事理。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温馨提示: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执行,视为放弃,即丧失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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