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多次转账属于不当得利吗,情侣之间往来款如何认定是借款
潘先生每次给张女士转的金额都不一样,从500到10000都有,也有两次转的是520和1314。
先说结果,该案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了。
可能很多人就不理解了,有特殊含义的你不认,也可以理解,为啥那些没有特殊含义的法院怎么也不认呢。
这就需要说说借款案件中借贷合意的问题了。
广西柳州,潘先生与张女士曾经相恋,在恋爱期间,潘先生给张女士多次转账共计35142元,张女士给潘先生转了2次共计5000元。后两人分手,潘先生要求张女士归还借款被拒绝后,起诉到法院。
潘先生每次给张女士转的金额都不一样,从500到10000都有,也有两次转的是520和1314。
先说结果,该案一审、二审均被法院驳回了。
可能很多人就不理解了,有特殊含义的你不认,也可以理解,为啥那些没有特殊含义的法院怎么也不认呢。
这就需要说说借款案件中借贷合意的问题了。
我们知道,借款合同是有两个要素,第一个要素是双方形成借贷合意,第二个要素是一方将借贷合意的金额交付到对方手里,这时双方的借贷关系才成立并生效。
虽然借款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也就是不需要书面形式,但既然是合同,还是需要符合合同成立、生效要件的。
在这类案件中,债权人想要起诉债务人还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债权人还是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是存在借贷合意的。
那怎么证明双方有没有借贷合意呢?
司法实践中,一般很多人会提交借条、收条、欠条等来主张双方确实存在借贷合意。但双方是情侣关系的这种,就比较特殊,原告想要举证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合意就比较困难。
因为,一般情侣之间转款别说打欠条了,就连转账时备注借款都很少,更别说有催要还款的情况了。
这时若分手了,起诉要求还款,原告就极容易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想本案的潘先生,自己在恋爱的一年半的时间,多次转款给张女士,除有特殊意义数字的520、1314外,还有正常金额的转账。潘先生还提交俩人的聊天记录来证明张女士给他转的那5000块钱就是还款的。
但法院从聊天记录上也没看出来有还款的意思,潘先生也没有证据证明他向张女士主张过还款。最后法院认定潘先生没有举证证明双方之间有借贷合同,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结果,驳回了起诉。
二审法院也是一样的观点,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其实应该很多人会有疑惑,情侣之间转款的金额像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521、666、888、999等,会被法院认定为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祝福、赠与的意思。但为啥本案中正常转款金额的法院也没判定借款呢?
其实对于不是特殊数字的转账金额是否会被认定为借款的事儿?还是要看转账金额的大小的。
本案为什么法院没有将潘先生转给张女士不是特殊数字的钱认定为借款?
是因为本案正常转款的金额比较小,在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双方是否存在借贷合同的情况下,法院还会综合考虑这些钱是不是为情侣之间共同生活支出的钱。
若本案不是特殊意义数字的转账金额比较大,那举证责任就不是在潘先生了,就需要张女士自己举证证明这钱不是借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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