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涉嫌诈骗,出借银行卡诈骗
从此前最高检官网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1月至9月的主要办案数据看,因“帮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已达7.9万余人,比上年同期增长21.3倍。经统计,贪图小利、侥幸心理、不知不懂是导致案件高发的根源。
最新有一则啼笑皆非的“逃犯自投罗网”新闻,让我们意识到非常有必要就“帮信罪”做一次宣传普法,让大家认清出借出卖个人银行卡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不给“电信诈骗”犯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罪名对于不少网民而言并不算熟悉,然而它在全国刑事起诉罪名排列中却“名列前茅”。
从此前最高检官网公布的全国检察机关2021年1月至9月的主要办案数据看,因“帮信罪”被起诉的人数已达7.9万余人,比上年同期增长21.3倍。经统计,贪图小利、侥幸心理、不知不懂是导致案件高发的根源。
最新有一则啼笑皆非的“逃犯自投罗网”新闻,让我们意识到非常有必要就“帮信罪”做一次宣传普法,让大家认清出借出卖个人银行卡的法律风险和法律责任,不给“电信诈骗”犯罪做帮凶。
【新闻事件】
男子不信自己是逃犯报警验证
日常生活中不少人接到诈骗电话后,第一反应就是把电话挂断然后报警。据媒体报道,近日山东省宁阳县一男子在接到“诈骗”电话后也是一波“标准操作”。不同的是,该男子接到的电话让他“莫名”成了一名网上逃犯。
2月10日下午,一男子来到宁阳县文庙派出所值班室,称其接到了诈骗电话。
“他说他是辽阳市公安局的,说我是逃犯,让我自首!”该报案男子说,由于经常听到电信诈骗的相关宣传,因此他觉得这是一个诈骗电话,并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
为避免该男子财产受到损失,值班民警立即对其所述情况进行核查。民警发现该男子的确是一名网上逃犯,该男子为周某,曾将名下银行卡出借他人,多次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2月10日,周某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
为不惊动对方,民警以采集核实身份信息为由将周某“顺利”带至办案区。经讯问,周某对自己涉嫌犯罪的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周某已被移交至辽阳市公安局。
【律师普法】
1.上述案件中,周某若只是将名下银行卡出借给电信诈骗团伙是否构成犯罪?
在案件层面分析,如果周某明知对方是电信诈骗团伙,仍然出借名下的银行卡,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帮信罪”。《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
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认定,办案部门会结合一般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人的认知能力、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履行管理职责、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但有的嫌疑人在明知其银行账户因涉嫌网络诈骗犯罪被冻结的情况下,仍积极申请挂失、补办新卡,而后再次向他人出售,这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
在宏观层面上,周某明知对方为电信诈骗团伙,仍帮助出借银行卡,为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与便利,只要现有证据表明对方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周某就构成帮助犯,至于对方究竟是谁、是否被查获、是否具有责任,都不影响帮助犯的成立。
因此,周某构成犯罪,具体的罪名也应根据主犯的犯罪类别来确定,除帮信罪外,也可能成为诈骗罪、洗钱罪等帮助犯。
2.周某不仅出借名下银行卡,还多次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是否“罪加一等”?
周某多次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提供帮助的行为,符合帮信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特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犯罪提供帮助,帮助的对象达到三个以上,则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中,“情节严重”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相较于其他单纯的非牟利型出借行为或单次出借行为,其受到的刑事处罚将会更加严厉。
3.“帮信罪”有哪些危害性和特点?国家为何严厉打击整治违法出借银行卡行为?
“帮信罪”作为高发罪名,对社会的多个方面和领域都会造成较大的危害。首先,在金融机构管理制度方面,“帮信罪”导致银行卡管理的混乱,出现了一系列人卡不统一,实名不实人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正常的金融交易秩序。其次,在社会治理环境方面,大量的“帮信罪”案件发生,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生长的土壤,导致大量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生,被害人损失的不仅是一笔财产,而是其生活中必备的养老钱、养家钱、上学钱,甚至是救命钱,往往导致人民群众遭受巨大财产损失。
“帮信罪”高发的现象背后,也呈现出一定的特点。特征一,犯罪手段比较集中。主要表现是,以提供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方式为主。特征二,无业人员多、初犯多。这些人因无固定工作造成收入不稳定,而帮助信息网络活动犯罪本身的低经济投入、低体力投入和快速的收入回报,对于他们有很强的吸引力。特征三,犯罪嫌疑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且年龄较小,很多还是青少年,不少是在校学生或刚毕业的学生。特征四,串并案多发。以贩卖银行卡为例,行为人贩卖的银行卡往往被用于向全国各地不特定的多名被害人实施诈骗,串并案件数量较多,涉案地区广、人数多,为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较大困难。
买卖银行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为了一张卡几百元钱的收入,一些人不惜将个人银行卡出售、出租,如此不仅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更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
近年来,国家开始严厉整治银行卡出借行为,目的就是从根源摧毁电信网络诈骗的生存土壤,通过对银行卡的严格监管,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减少银行卡出借的群体基数,打击违法出借银行卡的犯罪帮助行为,全面减少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数量。
4.现实生活中,如果将银行卡借给亲朋好友使用,并不清楚对方的使用目的,是否涉嫌违法?
大家首先应当明确,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存款人不得有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行为。
而在现实生活中,亲属、朋友之间互借银行卡的情形比较常见。但若不清楚对方的使用目的,即便是亲朋好友之间出借银行卡,也可能会涉嫌“帮信罪”。
“帮信罪”中的“明知”的确定,需要审查行为人在出借银行卡时是否具有正当理由。若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提供、出租、出售本人信用卡或通讯工具,可以认定行为人可能具有一定的违法故意性。
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不能仅凭其供述和辩解,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提供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等方面综合认定。
若行为人出借时不知晓使用人是否进行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亲属、朋友使用,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即使有转账、套现、取现的行为,由于其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不构成“帮信罪”。
如果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均属正常,在亲友以正当理由的请求下提供银行卡,即使亲友使用该银行卡实施了犯罪,一般也不宜认定行为人有犯罪故意。
但切莫以为出借银行账户只是件小事,出借的银行卡极易被他人用于逃避债务、套取现金等目的,甚至用于偷逃税款、洗钱、非法集资、诈骗等非法用途,即使出借人对此不知情,也会因此受到牵连。
总之,买卖银行卡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出借银行账户也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千万不能贪图蝇头小利,为了一张卡几百元钱的收入,不惜将个人银行卡出售、出租,如此不仅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更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不仅会影响个人征信和贷款等,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文/梁雅丽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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