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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彩店合作app合法吗「体彩合同3网点地址与彩票记载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理解」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随着彩票市场环境的变化,投注站业主也由于经营不善、房租期等原因,终端号11034号机器经过退机、新增、迁移过多次,按照铁岭市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11034号投注站地址为铁岭市银州区老劳务市场。另外由于2006年,是体彩发展的初期阶段,投注站档案信息更新不够及时,因网点地址与彩票记载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理解。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
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驳回彩票管理中心答辩事由;3、依法补请应中奖金

一、裁判理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随着彩票市场环境的变化,投注站业主也由于经营不善、房租期等原因,终端号11034号机器经过退机、新增、迁移过多次,按照铁岭市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11034号投注站地址为铁岭市银州区老劳务市场。另外由于2006年,是体彩发展的初期阶段,投注站档案信息更新不够及时,因网点地址与彩票记载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理解。

二、案件详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

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驳回彩票管理中心答辩事由;3、依法补请应中奖金额58300元;4、彩票管理中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姜世君购买中国体育彩票之足球彩票多年,于2006年7月2日世界杯四场进球彩06007期,中得一等奖,彩票管理中心公布本期计奖结果,全国共计642注,根据彩票管理中心网站公布足彩记奖和奖金分配管理规则:“4场进球游戏”返奖奖金为销售总额的65%。姜世君通过调查和走访,发现山东省东营市、辽宁省铁岭市各一注,以及山西省新余市21注根本不存在,实属弄虚作假。姜世君认为全国642注一等奖信息55%不存在,彩票管理中心应向姜世君给付一等奖将近58300元。一审法院没有依法调查取证、质证、论证,事实认定不清,判决错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姜世君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予以驳回,维持一审判决。彩票管理中心公布的体育彩世界杯4场进球彩06007期中奖信息真实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姜世君提交的证据不足,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法院审理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6年,姜世君购买了体育彩票世界杯4场进球彩06007期,经彩票管理中心于2006年7月2日开奖,姜世君于2016年7月3日在吉林省延边体育彩票分支总局兑付了一等奖奖金32744元。

庭审中,姜世君表示,针对上述一期体育彩票,彩票管理中心公布的一等奖中奖注数为642注,每注奖金为32744元。但实际上,一等奖的中奖注数并没有这么多,彩票管理中心公布的中奖名单有假。对此,姜世君提出了其按照彩票管理中心给予的2006年体育彩票世界杯4场进球彩第06007期642注一等奖中奖终端机编号和相应的销售网点详细地址进行了部分的核实,已经发现存在了以下问题:

1、明细中东营市11104号销售网点登记的地址为东营市经济开发区万达高尔夫花园南门,而根据东营市建设委员会提供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显示该项目于2006年11月29日竣工,验收时间为2006年12月29日,使用时间为2007年3月。说明在2006年6月30日,编号为11104号的终端机不存在。

2、彩票管理中心提供的11034号终端机的地址为铁岭市开原市维多利亚南路,而铁岭市体育彩票管理中心提供的当期中奖彩票显示该终端机的地址为铁岭市岭东读者书屋,同一个终端机地址不同,且姜世君对于同一终端机的两张彩票复印件进行了鉴定,显示两张彩票的复印件不是出自同一文本所复制,故存在伪造彩票的情况。

3、彩票管理中心提供的明细显示江西新余18073号网点有21注一等奖,但实际在新余市并未没有18073号终端机的任何信息。

对于上述问题,彩票管理中心表示给予了回应,解释的内容与彩票管理中心的答辩意见一致。针对姜世君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彩票管理中心提交了11104号终端机的奖券,显示开奖时间早于2006年6月。同时,彩票管理中心提交了关于11104号终端机和网店地址变更情况报告,在报告中显示11104号销售网点最高设立于2005年,原业主名为穆美玲,当时登记的销售地址为:东营市东营区黄河口汽配城西彩票亭,该终端机当年属于业主买断终端机按照规定允许转让,此于2007年底转让给现业主张乃军,同时变更销售地址为东营市万达高尔夫花园南门,销售网点业主在该销售地址一直经营至今。同时附带了张乃军对于终端机转账的说明。

针对姜世君提出的问题二,彩票管理中心提交了一份由辽宁体育彩票发行中心提供的情况说明,在说明中11034号终端机是铁岭市第一批投入使用的彩票销售终端,随着彩票市场环境的变化,投注站业主也由于经营不善、房租期等原因,终端号11034号机器经过退机、新增、迁移过多次,按照铁岭市中心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第11034号投注站地址为铁岭市银州区老劳务市场。另外由于2006年,是体彩发展的初期阶段,投注站档案信息更新不够及时,因网点地址与彩票记载地址不一致的情况可以理解。

针对姜世君提出的问题三,彩票管理中心表示18073号网点,属于江西省体育彩票管理中心2005年探索发展新渠道是增设的网店,其终端编号为新余地区编号,管理权限集中归省中心渠道管理部门,各分中心无法查询和知晓该网点的相关信息。对此彩票管理中心提供了18073号开奖结果报表以及中奖人的奖券和身份信息。

另查,姜世君自2006年开始即对涉案的中奖情况进行查证,在2016年曾经前往江西查证此事。

四、争议焦点:

1、2006年的体育彩票世界杯4场进球彩06007期一等奖642注中是否存在虚假的彩票。2、彩票管理中心是否应给付姜世君一等奖奖金58300元。

五、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姜世君主张其应在2006年的体育彩票世界杯4场进球彩06007期一等奖获得奖金的数额为58300元,但并未向本庭提供中奖数量的证据以及其主张奖金的计算依据。且在庭审中,对于姜世君提出的三个问题,彩票管理中心均给予了相应的解释。故法院认为,姜世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针对姜世君要求彩票管理中心出示全部彩票的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处理的范围,法院不予处理。针对彩票管理中心提出的时效问题,通过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可知,直至2016年姜世君均在核查涉案中奖的相关情况,故法院对其时效抗辩不予采信。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姜世君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中奖明细、竣工报告、鉴定报告、情况说明、录音录像、奖券信息、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争议焦点一,姜世君称其通过调查和走访,发现在2006年的体育彩票世界杯4场进球彩06007期一等奖642注中,有山东省东营市、辽宁省铁岭市各一注,以及山西省新余市21注根本不存在,实属弄虚作假,但在庭审中,彩票管理中心对于姜世君提出的三个问题,均给予了相应的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本院对于姜世君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查明的事实,姜世君于2016年7月3日兑付了一等奖奖金32744元。其对于争议焦点一中主张的存在虚假彩票中奖情况未予以举证,对其关于642注一等奖信息中55%的兑奖信息系不存在的主张亦未予以举证证明,故其姜世君关于彩票管理中心应给付姜世君一等奖奖金58300元的上诉主张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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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务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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