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转账记录没有借条法院为什么不支持还钱,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如何起诉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并不会一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先来看一个有转账记录,没被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案例。小许拿着一张20万元的转账记录,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石归还借款。法院审理的时候,小石主张小许给自己转的这20万元,是提案外带三人偿还的借款,并拿出来与案外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显示,小石之前借给案外第三人20万元,案外第三人承诺到期归还,在到期前2天
由于电子支付的兴起,转账留下转账记录很方便,但以此主张两人存在借贷合意,要求对方归还借款,就很难。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仅有转账记录,能否认定存在借贷关系,法院并不会一律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
先来看一个有转账记录,没被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的案例。小许拿着一张20万元的转账记录,起诉到法院,要求小石归还借款。法院审理的时候,小石主张小许给自己转的这20万元,是提案外带三人偿还的借款,并拿出来与案外第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显示,小石之前借给案外第三人20万元,案外第三人承诺到期归还,在到期前2天,小石收到了小许转的20万元,第二天案外第三人告诉小石,钱已经归还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在小石拿出来证据后,小许不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小许应当就与小石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在进一步举证,但小许没有进一步提供能证明借贷合意的证据。
最后,法院认为,小许虽然有转账记录,但没有证据证明俩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最终驳回了小许的诉讼请求。
小许不服上诉到二审,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再来看一个,仅有转账记录,但法院认定了借贷关系成立的案例。小曹拿着5万元的转账记录,起诉到法院要求小周归还借款,并提交了俩人的聊天记录。法院审理的时候,小周也抗辩称,小曹转给自己的5万元是买自己卖的保健品的货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小周可以抗辩的,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抗辩,若没有证据证明,法院是不会采纳的。
这个案件中,小周没拿出来证据证明俩人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最后法院,并未采纳小周的抗辩,以小曹提交的转账记录及聊天催要还款的微信聊天记录,判决小周应当归还小曹5万元。
没有例外,小周也上诉到了二审,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这个案件,从证据上看判决小周还款是没有问题的。有人可能就说了,若小周说的是事实,那小周不是就被冤枉了吗。
其实,这就说明证据的重要性了,小周卖保健品,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即使没有合同,也需要有其他的证据证明货物已经交付,对方支付的是货物的对价,双方对货物的品种、数量、单价等是有一个协商的过程,且是协商一致的。如果小周提供了证据证明他与小曹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小曹就要进一步再举证证明此款是借款的证据了。
其实对于民间借贷案件,主张存在借贷的一方,是需要举证证明两个要素的,一个要素是要证明俩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这个借贷合意通常是以借条、欠条等为载体的。第二个要素是要有交付凭证,即需要举证证据,已经将出借款交付给借款方了。
这两个都需要举证证明的,如果只举证证明了一个,此借款关系就处于一个不确定的状态,就需要接着举证证明。
以上两个案例就是,出借人初步的举证,只举证了一个实际交付款项的要素。在只有转账记录、没有借贷合同证明的案件中,就需要看被告抗辩的理由是否有效、是否合理,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抗辩。如果被告提供的充分的证据证明了自己抗辩的成立,那就需要原告再进一步举证证明借贷合意。
如果被告对自己的抗辩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那被告承担败诉风险。如果原告在被告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抗辩的情况下,原告没有再进一步举证,那原告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了。
后语:
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不但要留有时间交付出借款的证据,也要留有俩人形成借贷合意的证据,以免日后引起不必要就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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