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打赏法律问题「网络直播法商实务之六用户对主播打赏构成赠与要求返还被驳回」
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张某在王某的直播间通过发礼物开通守护等方式打赏共计5.9万元(包括礼物和开通“公爵”“守护”)。2017年3月某日,张某成为当天打赏礼物最多的人,被王某设置为该直播间的VP。2017年4月7日,某取消了张某的VP权限,原因王某不认可张某私下通过微信转账、赠送礼物的行为。2018年10月,张某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撤销在直播间消费礼物的合同,要求王某、所在公司等相关主体连带退还消费款项4.92万元。
对于本案,法院的意见是:
关于张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
对于本案,法院的意见是:
关于张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
2017年2月至2017年4月期间,张某在王某的直播间通过发礼物开通守护等方式打赏共计5.9万元(包括礼物和开通“公爵”“守护”)。2017年3月某日,张某成为当天打赏礼物最多的人,被王某设置为该直播间的VP。2017年4月7日,某取消了张某的VP权限,原因王某不认可张某私下通过微信转账、赠送礼物的行为。2018年10月,张某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撤销在直播间消费礼物的合同,要求王某、所在公司等相关主体连带退还消费款项4.92万元。
对于本案,法院的意见是:
关于张某对王某的赠与行为。张某基于观看直播后对王某表演的满意、赞赏,向王某以“打赏”的方式赠与金钱,在“打赏”的同时没有向王某设定义务,无偿、单务的合同,由此形成的赠与法律关系。
关于王某撤销张某VP身份的性质。王某向张某授予VP身份虽然发生在张某向王某赠与礼物之后,但在张某赠与之前,王某或张某均未向对方发出“赠送礼物换取永久VP”的要约或承诺,张某赠与礼物与王某授予VP不同一合同关系中的对价,而各自在履行赠与合同和委托合同的义务,两个合同的权利义务之间没有对应或互为条件的关系。
在这两个合同关系订立前或订立时,没有证据表明张某对该服务合同或赠与合同的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或者该合同显失公平,或者华多公司、王某对张某进行了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且没有证据表明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张某不能因其被王某撤销VP身份而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因此,张某诉请撤销其消费礼物的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9年1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某全部诉讼请求。
免责申明:以上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恩施知识网立场!登载此文只为提供信息参考,并不用于任何商业目的。如有侵权或内容不符,请联系我们处理,谢谢合作!
当前文章地址:https://www.esly.wang/keji/72352.html 感谢你把文章分享给有需要的朋友!
文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