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中离职公司不给交社保合理吗「8月底辞职,9月的社保公司交吗」
2021-08-27 12:37:20 作者:王旭 来源:东方网 选稿:华迎
问:在餐饮公司工作,6月底口头提出离职,7月全勤至月底,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市民提前提出离职为由拒绝为市民缴纳7月社保,合理吗?
答:不合理。
职工入职或者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该职工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下限按社平工资60%核定),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可按全月工资性收入为月缴费基数。问题中所说的情况确定应当由
问:在餐饮公司工作,6月底口头提出离职,7月全勤至月底,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市民提前提出离职为由拒绝为市民缴纳7月社保,合理吗?
答:不合理。
职工入职或者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该职工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下限按社平工资60%核定),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可按全月工资性收入为月缴费基数。问题中所说的情况确定应当由
2021-08-27 12:37:20 作者:王旭 来源:东方网 选稿:华迎
问:在餐饮公司工作,6月底口头提出离职,7月全勤至月底,月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以市民提前提出离职为由拒绝为市民缴纳7月社保,合理吗?
答:不合理。
职工入职或者离职当月工作未满全月的,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该职工当月实际工资性收入核定(下限按社平工资60%核定),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亦可按全月工资性收入为月缴费基数。问题中所说的情况确定应当由公司缴纳社保。
职工在一个月中先后在多家单位工作的,由第一家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同一个月内职工先后在两家单位就业的,第一家单位缴费后,按不重复参保缴费的原则,第二家单位无需再为其缴纳就业当月的社会保险费,视该职工当月正常缴费。第二家单位则从次月起为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并仍应按该职工全月工资性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来源:上海人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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