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均薪资平均值如何计算,怎么计算员工上年度的平均工资
双方2021年1月25日劳动关系终止,考虑用人单位实际工资发放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劳动者2020年9月16日之后未再实际工作,不应归责于劳动者,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剔除未提供工作期间的月份,并以其待岗前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2日,天津某房产公司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后续订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再次到期后陈某继续在天津某房产公司处工作,
【裁判要旨】
双方2021年1月25日劳动关系终止,考虑用人单位实际工资发放情况、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劳动者2020年9月16日之后未再实际工作,不应归责于劳动者,故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应剔除未提供工作期间的月份,并以其待岗前平均工资计算经济补偿。
【案情简介】
2011年4月22日,天津某房产公司与陈某订立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1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后续订合同期限为2015年3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合同再次到期后陈某继续在天津某房产公司处工作,但天津某房产公司未再续订劳动合同,月工资标准5000元。
2017年初,天津某房产公司开始停工,陈某继续在单位工作,天津某房产公司自2018年10月起拖欠陈某工资,2019年11月19日,经陈某申请,天津某房产公司将陈某的工资调整为每月6000元。2020年1月后陈某无正常出勤记录。
2021年1月25日,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天津某房产公司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天津某清算公司为天津某房产公司管理人。
2020年2月至9月期间,陈某在天津某房产公司进行办理房产证等工作,至2020年9月16日与丛某办理了工作交接,证人丛某陈述,公司考勤机在2020年初损坏,不再进行打卡考勤,天津某房产公司对丛某的身份认可。双方对陈某工作年限为10年9个月均无异议。
陈某认为天津某房产公司因存在被法院裁定破产的情况,应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并主张按照其待岗前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天津某房产公司不予认可,认为应该按前12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双方产生争议。
【裁判结果】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2021)津0117民初5511号民事判决按照离职前12个月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经济补偿22550元;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3民终9025号民事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剔除待岗期月份计算的月平均工资标准经济补偿63250元。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如存在被法院裁定破产等法定情形,可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建议尽快发出终止通知书,否则,单位仍应承担员工未上班的待岗生活费。
提示劳动者如单位存在法定终止情形,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是否应剔除待岗期间月份,司法实践存在相应争议,建议劳动者及时提出仲裁请求,避免时间较长导致平均工资被降低。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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