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 流产「令人心痛西安孕妇疑因无处就医流产对胎儿利益该如何保护」
1月5日,西安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要求任何医院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影响患者就诊。对于急危重症、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患者和孕产妇,开通服务电话、绿色通道,提供诊疗服务。
目前该事件舆论仍在持续发酵,有多名当地网友爆料自己遇到了相同或类似
2022年1月4日,有西安的网友发帖称,一孕妇在1日晚上8点多在西安高新医院,由于核酸问题一直无法入院,在门口等待期间孕妇大出血,8个月的婴儿流产。后来有媒体报道,当地医院总经理表示该孕妇目前正在进行手术后的恢复。而目前陕西省市卫健委正在调查此事。
1月5日,西安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要求任何医院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影响患者就诊。对于急危重症、血液透析、肿瘤放化疗等患者和孕产妇,开通服务电话、绿色通道,提供诊疗服务。
目前该事件舆论仍在持续发酵,有多名当地网友爆料自己遇到了相同或类似情况。
由于该事件尚在调查中,因此对于此事和相关情况不好评价,但无论如何这都是一起不该发生的悲剧。而对于这件令人心痛的事实,特别是没能平安来到人世间的孩子,有什么法律能维护他的权利吗?
事实上,恐怕大部分人不知道的是,对于胎儿利益保护由于在法理上存在大量争议,目前的法律状况是十分匮乏的。几乎只有《民法典》第十六条可以适用,其内容为: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这就牵扯到了几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什么是胎儿?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胎儿在哪些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
对于什么是胎儿,虽然貌似是个简单的问题,但实际上深究起来也很复杂。我国目前也只是对胎儿娩出后为活体的判断标准有统一共识(独立呼吸),但对什么是胎儿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人们的日常常识中,普遍认为只要从确认怀孕开始,到最后娩出之间的状态自然都是胎儿,是与婴儿相对应的概念。但在法律上应用此概念却有很大的争议,最大的矛盾便是对于受精卵时期如何认定(因其显然还未成型,尚处于细胞阶段,只是有成为生命的可能)。
对于此问题,浅见认为不如按照公众概念去理解,因为此种理解显然更具备实际操作性,也体现了对于生命乃至可能的生命的尊重。否则会需要将胚胎发育的时期进行个案鉴定,成本过于高昂,也易于产生冲突。
对于胎儿是否具有生命权这个问题,虽然在道德上看似乎违背人性,但我国主流学术观点还是认为胎儿并不具备生命权。这是因为一旦承认胎儿具有生命权,最大的问题便是与女性权益将产生的强烈冲突,女性将不能再能拥有堕胎自由,否则便自然可推知其为故意杀人(这也是一直标榜自由人权的美国部分州拒绝承认堕胎合法的重要原因)。
但完全否认胎儿具有生命权,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问题,最典型的如果违背计划生育法,因胎儿为女性而故意堕胎的父母进行惩戒的法理正当性;对于想要谋害胎儿而故意使孕妇流产的犯罪分子,定罪只能定为针对孕妇的故意伤害罪,对于胎儿的伤害则由于无法可依只能忽视。
虽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对于胎儿生命权,浅见认为权衡利弊后还是维持现状暂时认定其不具备为佳。这是因为一旦承认其具备生命权,那将不得不为此特定一大批配套法律(如孕妇孕期是否可以自主选择饮食、堕胎,乃至社会上的财产流通,如拆迁房分配、乘车票价等)如此使胎儿和婴儿产生了混同,事实上承认了胎儿是法律上的人。与现行立法完全冲突,得不偿失。
对于胎儿具备哪些民事权利能力的问题,显然立法者也很为难,因为胎儿只是一个可能的人,而不是实在的人。赋予其权利过少则伤害了对生命的重视,赋予其过多则会使其事实上成为了拟制的人,显然也不合适。因此目前只对最不存在争议的继承和赠与有明确规定,其他则概括为“等”,需要法院法官自行判断,也由此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浅见认为,对于胎儿,不如为其拟制一种类似于生命权的限定权利。该权利不如命名为类生命权,权利内容包括过错造成胎儿死亡者应对胎儿支付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给予其家人(与自然人类似),对于娩出后存活的婴儿其有权对于其胎儿时期遭受的损害如名誉权(被污蔑流言如私生子等)、健康权(用药失误致残致哑等)、抚养权(胎儿时期过错造成其监护人死亡)提出起诉,要求支付赔偿或抚养费。
综上所述,浅见认为该案如果查证属实,过错单位应支付胎儿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给其父母。于对孕妇权利损害而言,则应对其身体损害进行赔偿并对家属进行赔礼道歉和精神抚慰。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你是什么观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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