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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工时是每周44小时还是40小时呢「标准工时是每周44小时还是40小时」

本文不是法律建议,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
确定标准工时的意义在于,超出的时间企业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关系到打工人的切身利益,时间相差10%,经济利益相差最高20%。现实是,关于标准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司法裁判并不统一。而导致裁判不一致的根本原因是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标准。
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

本文不是法律建议,如有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人士。

确定标准工时的意义在于,超出的时间企业应当支付加班费。这个关系到打工人的切身利益,时间相差10%,经济利益相差最高20%。现实是,关于标准是44小时还是40小时,司法裁判并不统一。而导致裁判不一致的根本原因是在法律层面没有明确规定标准。

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来看,1995年《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行政法规)规定,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法律)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两法貌似是矛盾的,所以给司法裁判者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带来了困扰,强烈建议劳动法把“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是标准工时”加进去。

我个人认为,劳动法有两个问题:一是没有明确标准工时是“每天8小时、每周44小时”;二是也没有明确“40-44”不属于加班。既然劳动法是模糊的,而国务院规定是明确规定的,那就应该用国务院的。

即使从法的效力位阶来看,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如果认为是下位法违反上位法,那行政法规应该被改变或者撤销,但直至今日该法规依然有效。所以应该理解为两法并未冲突,只是行政法规对法律没有规定的标准工时进行了明确规定而已。因此标准工时应是国务院规定的40小时。

其实,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4595号(社会管理类416号)提案的答复(人社提字〔2020〕9号)”中也能知晓标准工时,我节选部分内容如下“目前,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的标准工时制度。”; “按照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岗位,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总量,应当与标准工时制度下在这一周期内的工作时间总量相当,超过的部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法条链接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1995年3月修订)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九条 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12月修订)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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