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源湖禁鱼「汉源湖除季节性垂钓外常年禁渔」
禁渔通告
为有效保护大渡河及流沙河流域渔业资源,改善县境内流域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川农业〔2017〕28号)要求,现将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一)流沙河干流三交乡鹅颈项(N:29°38′26〃,E:102°20′34〃)至流沙河与大渡河交汇口,禁渔河道全长55公里。
汉源县人民政府
禁渔通告
为有效保护大渡河及流沙河流域渔业资源,改善县境内流域自然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业厅关于贯彻执行四川省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川农业〔2017〕28号)要求,现将禁渔区和禁渔期管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渔区。
(一)流沙河干流三交乡鹅颈项(N:29°38′26〃,E:102°20′34〃)至流沙河与大渡河交汇口,禁渔河道全长55公里。
(二)大渡河干流小堡乡耍耍沟沟口(N:29°15′84〃,E:102°29′44〃)至汉源与金口河区交界处白熊沟沟口(N:29°17′15〃,E:103°00′07〃)的汉源水域,禁渔河道全长70公里。
二、禁渔期。
实行常年禁渔,但季节性垂钓除外。
季节性垂钓时间: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11月1 日至次年2月28日。
三、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渔区内从事以下活动:
(一)垂钓、水产养殖、放养水禽、扎巢取卵;
(二)电、炸、毒、网等禁用方法和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行为;
(三)挖砂采石。
四、禁止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禁止运输、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五、违反本通告的,由县级相关部门按职能职责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妨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汉源县人民政府禁渔通告》(汉府通〔2014〕5号)同时废止。
八、欢迎社会各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汉源县农业局:0835—4222570;
汉源县工商局:0835—4222311;
汉源县海事局:0835—4227844;
汉源县公安局: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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