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一个月工资还拖欠工资「工资压一个月遭拖欠正常用此理由离职法院判公司付4W补偿金」
对于这种情形,作为一个HR老白菜的笔者也承认,这的确是扎心的现实。在我看来,这种所谓的“客观现实”之所以让大家“见怪不怪”,一部分原因是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向生活低头妥协”,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民不举官不究”的社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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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了生活不得不妥协”的情形,我们
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但是到了实践中,很多人还是嗤之以鼻:你说这个有什么用?拖欠工资的多了去了...
对于这种情形,作为一个HR老白菜的笔者也承认,这的确是扎心的现实。在我看来,这种所谓的“客观现实”之所以让大家“见怪不怪”,一部分原因是劳动者迫于生活压力,不得不“向生活低头妥协”,还有一部分原因则是“民不举官不究”的社会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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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为了生活不得不妥协”的情形,我们就不多说了,毕竟每个人的情形都不同,只能是自己冷暖自知。所以对于“民不举官不究”的情形,才是笔者要和大家探讨的重点。
因为这种无故拖欠工资、压一个多月工资的情形,是确认无疑的违法行为。只要劳动者站出来举报,就一定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的。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先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了解一下【案号:(2019)冀08民终2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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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龙(化名)于2008年10月入职河北某物流公司,任职装卸司机岗位。
2019年的3月、4月,公司在未做出任何解释说明的情形下,并未按时向赵子龙发放工资。直到2019年5月9日,公司才向赵子龙发放3月份工资。
当日,赵子龙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自己劳动报酬导致其被迫离职”为由申请仲裁。
后公司在2019年5月30日向赵子龙支付了其4月份工资,而后在2019年6月28日支付了赵子龙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8日的工资1023.8元。
仲裁庭审中,双方均对2019年5月9日正式解除劳动关系表示认可,公司亦承认存在压了赵子龙一个月工资的情形。
经查明,赵子龙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671.69元,离职时已在公司累计工作11年。
据此,仲裁做出了公司需支付赵子龙40388.59元(3671.69*11)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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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的公司提起诉讼。请求为判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公司无需支付赵子龙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
公司在2019年5月9日才向赵子龙发放其3月份工资,且公司认可存在压赵子龙一个月工资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双方对仲裁所裁定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及金额不存在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做出如下判决:
1、 确认公司与赵子龙的劳动关系于2019男5月9日解除。
2、 公司支付赵子龙经济补偿金40388.5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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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公司,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
用人单位应以画笔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发放赵子龙劳动报酬系确认事实,赵子龙以此为由提出离职,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公司须向赵子龙支付经济补偿金40388.59元。
综上,二审法院做出判决如下:
1、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予以驳回;
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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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个案例已经将公司无故拖欠工资是否违法,是否会遭受到处罚解释的很清楚了。因此,笔者就从一个HR的角度就“遇到这种拖欠工资的情形,该如何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做一个延展吧:
1、离职的原因千万不要写“自身原因”,而是“公司拖欠工资(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自己被迫”离职。
因为如果写成“自身原因”,那么就会被认为是劳动者由于自身原因主动离职,不属于“非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再反过来要求补偿金,就于法无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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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出离职后,无需公司审批同意,更不用遵守什么“试用期提前三天、合同期提前一个月”的约定,提出后就可以走人。
这么做的“底气”就是因为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在先,所以劳动者提出后就可以走人了。但是笔者要提醒大家的是,在走之前,一定要确保自己手里拿到了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拖欠工资)的事实证据。
最后,笔者还想再多说一句,那就是无论公司也好,劳动者也好,大家只有相互的包容、理解,才能让双方在当前的“现行规则”下尽可能的“和谐一致”。如果有一方只考虑自己利益,毫无底线的“算计”对方,那都是不道德的。您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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