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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多甜食品发布所谓低脂食品与实际不符因虚假广告被罚10万元

中国网财经8月16日讯(记者 钟文鑫)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多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的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在天猫网设立了“夏午壹点旗舰店”,于2021年2月份在上述网店上架销售了名为“夏午壹点巴斯克芝士蛋糕网红甜品糕点下午茶零食低糖低卡低脂冷冻”的预包装食品,发布了含有“低脂”

中国网财经8月16日讯(记者 钟文鑫)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多甜食品有限公司发布的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万元。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截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0月份在天猫网设立了“夏午壹点旗舰店”,于2021年2月份在上述网店上架销售了名为“夏午壹点巴斯克芝士蛋糕网红甜品糕点下午茶零食低糖低卡低脂冷冻”的预包装食品,发布了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是上述广告的广告主。据查,上述涉案预包装食品的产品名称是“巴斯克芝士蛋糕(经典原味)”,由当事人自主研发生产,据其测算,脂肪含量为21.32g/100g,并在上述预包装食品的营养成分表中予以标示。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对低脂肪含量“≤3g/100g 固体”的要求,上述食品非低脂食品,当事人发布的含有“低脂”内容的广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 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所指的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 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 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 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 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 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 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如下:一、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二、罚款 100000 元。

天眼查网站截图

天眼查网站显示,上海多甜食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上海多甜网络科技成员,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食品制造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3500万人民币。

根据天眼查股权穿透图显示,上海多甜食品有限公司由上海多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7421.0526万人民币)全资持股。

(责任编辑:彭衍菘)

上海多甜食品发布所谓低脂食品与实际不符因虚假广告被罚10万元

2020-07-29

食品入口,与人体健康息息相关,一直以来便是公众关注的重要领域之一,而目前市场中广告业处于一个蓬勃发展的时期,食品广告也自然随之成为一个值得关注的领域。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及市场监管的角度来浅谈一下普通食品广告的主要合规要求。

一、食品的定义及分类

何为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50条的含义说明,食品是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从法律法规和市场监管层面,食品可分为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特殊食品则主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国家对特殊食品实行严格监督管理,因此就广告管理而言自然也对普通食品和特殊食品有所区分。本文落脚点在于普通食品广告的规范要求。

二、普通食品广告合规要求

1.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根据前述法律规定,食品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实践中,食品广告可能涉及的虚假内容主要有产地、成分、性能等方面 。

2020年3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其中便涉及一个食品的违法广告案例,某公司宣传其经营的果蔬压片糖果产品及蔬菜汁饮料产品为“全天然”,实际该产品中甲基纤维素、硬脂酸镁及明胶等成分不是天然提取物或天然来源;宣传由“加拿大FDA 认可的GMP工厂生产”,也与实际情况不符,构成虚假广告;该广告同时还含有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最终该公司被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2.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等

《食品安全法》第73条规定,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广告法》第17条也明确了,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那么对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等我们该如何理解呢?原上海市工商局曾于2016年3月发布了《关于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和“医疗用语”等内容的审查要求》,其中主要归纳了下述三类用语:

(1)涉及疾病诊断和治疗的内容,包括:

①使用医学名称及诊疗科目名称,如中医、西医、中西医结合、内科、外科、妇科、五官科、牙科等;

②使用各种疾病的名称及疾病的治疗用语,如医疗、医治、治疗、诊治、就诊、治愈、康复等;

③含有疾病诊断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体检、化验、B超、CT、透射、验血等;

④含有疾病治疗方法和手段的用词,如处方、开方、抗病毒、手术及手术名称、注射、化疗、理疗、整形等;

⑤含有表述疾病症状改善的用词,如退烧、退热、止痛、止咳等;

(2)属于医疗术语或医疗用语的,包括:中药、西药、药方、复方、药物、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祛瘀;

(3)除消毒用品以及具有特殊功能的日化产品(如洗涤用品、人体清洁用品等)以外,在化妆品以及其他直接适用于人体的商品广告中使用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等。

笔者从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http://cfws.samr.gov.cn/)对上海市、北京市各市场监管机关近来依据《广告法》第17条查处的广告违法案件进行了检索统计,其中所涉违法用语基本可根据上述标准进行分类归纳。(行政处罚案例摘要可见文章后附统计表)

从行政处罚案例检索结果来看,市场监管机关在进行审查时对于“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医疗用语”的认定门槛并不高,因此在发布食品广告时对此规范要求应当足够关注,严格自我审查是否使用了可能被认定为“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其他“医疗用语”。

3.不得宣传保健功能、特殊医学用途等特殊功效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13条曾规定,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但自2020年3月1日起,《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开始施行,《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2020年6月22日,上海市广告协会在市市场监管局广告处的指导下,就《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废止后,对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等特殊功效的情形,如何依法有效审查,发布了一个广告审查提示,明确了以下三点:

(1)普通食品发布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食品广告审查发布暂行规定》虽已废止,但是2019年12月1日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明确规定“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2016年第27号令《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现行有效)第17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二)网上刊载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普通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或者借助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功能的,涉嫌违反上述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普通食品发布广告不得宣传特殊医学用途(能够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使推销的食品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相混淆。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80条的规定,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应当经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标签、说明书以及表明产品安全性、营养充足性和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材料。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适用《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非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宣传适用《广告法》第17条和上述法律规定。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承接食品广告时,对涉及保健功能或者特殊医学用途临床效果的广告内容,应要求广告主提供保健食品或者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批准注册证书,同时根据《广告法》第46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要求提供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和修改。对于普通食品,其广告内容中不得出现与保健功能或特殊医学用途相关的宣传内容。

上述广告审查提示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定义对所谓“特殊医学用途”做了个简要解释,即指能够满足进食受限、消化吸收障碍、代谢紊乱或者特定疾病人群对营养素或者膳食的特殊需求。但对于所谓“保健功能”并未作出进一步解释说明,那么如何定义“保健功能”呢?

我国《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卫法监发〔2003〕42号】曾规定了如下27项保健功能:

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辅助改善记忆、缓解视疲劳、促进排铅、清咽、辅助降血压、改善睡眠、促进泌乳、缓解体力疲劳、提高缺氧耐受力、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减肥、改善生长发育、增加骨密度、改善营养性贫血、对化学性肝损伤的辅助保护作用、祛痤疮、祛黄褐斑、改善皮肤水份、改善皮肤油份、调节肠道菌群、促进消化、通便、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

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于2018年6月7日发布的《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国卫办发〔2018〕15号)】,上述规范已被废止,因此,目前,客观上已不存在所谓的“27项保健功能”。

另外,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告2016年第205号――关于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一)》和《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一)》的公告,目前“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只有一项,即“补充维生素、矿物质”。

笔者认为,尽管“27项保健功能”表述已废止,目前仅有一项保健功能表述,即“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但是,在笔者检索到的行政处罚案例中,有部分与前述已废止的“27项保健功能”近似的表述甚至被认定为违反了《广告法》第17条,即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而被处以行政处罚,因此出于合规考虑,在发布食品广告前应当从严自我审查,确保广告中均不涉及以上全部28种保健功能表述。

4.广告使用引证内容应真实、准确,并标明出处

《广告法》第11条第2款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根据该规定,广告中一旦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内容,是否一律认定为引证内容并要求标明出处呢?2017年3月,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广告中“引证内容”的审查要求》,该要求提出,如果广告中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和调查结果是由广告主自行取得的(包括广告主委托第三方取得的),不受“应当标明出处”的形式要件约束,但广告主应当具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试验、调查的相关证明材料。

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还曾在2017年1月10日发布了《关于违反<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其中明确,引证内容合法有据,仅未在广告中标明出处的,如广告违法行为明显轻微且首次违法的,不予处罚。

根据上述文件,上海市地区的市场监管机关对于广告中引证内容出处的监管相对宽松,如果是广告主自行取得的,包括广告主委托第三方取得的数据、统计资料,可以不标明出处,但无论如何,广告主应当确保引证内容的真实、准确。

三、结束语

随着网络环境的不断发展,市场中不断涌现出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网页网站、线上店铺、社交平台如微信、微博等都成为了广告宣传的途径与平台,为了营造更规范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市场监管机关必将持续加大对于各类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食品广告更是作为广告监管中的一个重要领域被关注,广告主在发布广告前,应当严格比照法律法规等规范要求,严格进行自我审查,以免所发布广告涉及违法内容而被施以处罚。

图片均来源于unsplas

笔者简介

李长宝 律师
擅长领域:

公司业务,知识产权

robin.li@zingerlaw.com

张蕾 律师

擅长领域:知识产权法、公司法、 商事诉讼、纠纷调停

layla.zhang@zingerlaw.com

上海多甜食品发布所谓低脂食品与实际不符因虚假广告被罚10万元

永和豆浆自称国饮被罚多少?

永和豆浆自称国饮被罚30万元。

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发布的《2020年第一批虚假违法广告典型案例公告》中,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广告违法案在列。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了题为“这杯国饮,果断赞了!”的广告宣传,含有“永和豆浆的产品作为国礼走进各国驻华大使馆”的内容。经查实,当事人在非正式场合向个别使馆工作人员赠送其产品,赠送行为和产品均未经政府授权,与广告宣称严重不符。当事人上述广告混淆概念误导受众。

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对永和食品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30万元。

扩展资料:

永和豆浆关联公司资料:

天眼查App显示,永和豆浆关联公司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注册资本约6735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林建雄,公司经营范围主要包括食品流通、食品设备、进出口并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新食品研发等。股东信息显示,该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疑似实际控制人为林建雄,持股比例为6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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