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签收票据中有电子承兑汇票但是无法签收「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原因很厚黑」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原因很厚黑,2019年12月第二周的周末,笔者在几个同仁的群内发现有人咨询“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是否能收?”。收到咨询后,笔者按照“正常的保证票据”咨询解答流程对“保证票据”的风险问题做了解答。不想,在接下来的几个交易日中,类似问题的咨询越来越多,而且出票人均集中在几个主体上。越来越多的同仁敏锐的觉得其中必有“妖”。笔者起初以为系统又有新漏洞,但是经过实测后发现并不存在漏洞问题。直到笔者亲眼看到一份关于此类票据流转业务的“操作说明”后,才理清了逻辑思路,并且意识到这类事件很可能涉嫌又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专门针对业务知识并不完善的资金方的,高智商的”(涉嫌)票据诈骗案。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
现在,我们首先来看看这种“保证银行”的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对票面及背书企业按字母进行替代设置
我们按照惯例,对票面及背书企业按字母进行替代设置。我们称票面出票人为A,票面收款人为B,背面第一被背书人(第一受让人)为C,背面第二被背书人(第二受让人)为D,以此类推。
对于保证人我们称为“甲”。
其次,看看整个票据的流转过程
简单的来说,整个票据的表面看似流转路径为:A→B→C,其中A→B为出票交付动作,B→C为背书转让动作,整个业务中的C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
但是,实际上的票据流转并不是B→C(背书转让),而是A→甲(保证申请背书),甲→?,甲的网银系统在“保证模块”(注意并非“背书转让模块”)刷到票以后做“保证背书签收”动作。这个“甲”其实就是最终“买入票据的出资方”。整个票据的流转中并没有C(被第一背书人)参与进来,票据的整个流程甚至都还没有到B。而整个业务流程的设计者,主要是想造成“甲”误认为自是“C”的错觉,因为“甲”的确在网银系统中刷到票,并且“签收”了。此处就是利用了甲对票据业务及票据系统的不熟悉。
我们再来对比下“正常银承出票保证” 业务的流程:
A(签发)→甲(保证)→银行(承兑)→B(交付)→C(背书转让)
对比之下我们可以发现,作为银承,此案的票据甚至连“银行承诺兑付”的这个动作都没有开始做,这种票据就算“出生”充其量也只能算一张出票人自己作为付款人的“普通商业汇票”,连商业承兑汇票都算不上。所以,从信用角度来看,这张所谓的“票”因为都没顺利“出生”,连信用都还没有产生! 而且票据在经过“甲”的保证以后,其实已经停止流转了,B也不能实质上持有票据,B充其量只能从网银的“出票代签收”模块查询到这张票的初始信息而已。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
再者,看看整个票据的流转过程的资金流转
整个票据的实际资金流转路径为:“甲→B” “甲→A” 。其中,→B的部分为主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是B向甲做了一笔基于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据融资;其中,→A的部分为次要资金流向,资金流转产生的原因为,A是整个业务的介绍人,收取的是介绍费。
是不是非常纳闷,作为这个业务的出票人和最终业务应付款人,竟然是中间人的身份。那么,我们不禁要想,票据到期后,谁来兑付?一般来说,银票当然银行作为第一兑付人,可是,这个票银行都没做“承诺兑付”的动作,银行根本不知道有这么一张票,不论从事实上还是法理上来说,银行都不可能是兑付人,也不会去承担兑付责任。
接下来我们看看假如没有第三方(银行)承兑人,那么作为一张“汇票”是谁有付款责任?A(出票人),可是,本业务的A是谁?我们熟悉么?他为什么在整个流程中的又有介绍人的角色?这个A靠谱吗?我想,到这里大家都觉得指望A到期付款,应该把握并不大。
出票人不付款,我们其实还可以行驶追索权,找B付款。可是,整个票据流转中甲是B的后手么?当然不是,不但不是后手,还是前手。什么意思?意思是,票据到期后,B还有“权利”对甲行驶“追索权”,要求甲支付票面金额。
是不是很奇特?最为票据的“最后”一手,买入票据,付了对价,到最后却可能成为这张票据的最终“付款人”再付一次票面额的资金。冤,比窦娥还冤!
现在,整个事件水落石出了,整个事件中三个主体:
第一, A—票面出票人/疑似中间人/疑似诈骗方
第二, B—票面收款人/实际融资方
第三, 甲—表面第一被背书人/实际出票保证人/实际出资方/疑似受骗方
甲万一不慎买入票据,到期以后能够收回票款的概率只能用四个字来表述——听天由命。
这种案件假如真的是有预谋的诈骗,骗的是出资人对票据“保证”知识的不了解,骗的是出资人对ECDS系统“保证”版块的不了解。
一旦出资人买入票据,很可能会在一年后才发现被骗,这样就给予了诈骗方A足够的时间转移隐藏。而B,很可能因为经营不善,也已经不足以归还融资款。
另外,由于有协议(见下图)的存在,整个案件的定性非常困难,种种证据似乎都不足以说明这是一个诈骗行为,更像一个借贷纠纷。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其实,防范这种类型的风险是相对简单的。
防范风险措施
1、积极学些票据保证知识
2、对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一律不予签收
1、积极学些票据保证知识
下文为《票据法》保证相关条文
第四节 保证
第四十五条汇票的债务可以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简单说,保证人就是垫背的,到最后你很可能是票据款的最后兑付人,具体作用参考前几年盛行的“联保”,保证人并不是一个挣钱的人,是一个亏钱的人。)
保证人由汇票债务人以外的他人担当。
第四十六条保证人必须在汇票或者粘单上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保证”的字样;
(二)保证人名称和住所;
(三)被保证人的名称;
(四)保证日期;
(五)保证人签章。
(这个动作在电票里就叫“提示保证代签收”,一旦签收了,在法律上你就是保证人了,就要给出票人擦屁股了)
第四十七条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三)项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保证人在汇票或者粘单上未记载前条第(四)项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第四十八条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第四十九条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第五十条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在此案例中,甲/实际出资人,一旦在保证模块下签收了票据,票据的实际持票人有可能变成了B,到那个时候,债权人变债务人,债务人变债权人)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为二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2、对票据状态为“保证代签收”的票一律不予签收,并且所有的票据买入签收都只能是在“背书代签收模块”内的“签收”菜单内。
电子承兑汇票保证待签收,为什么不能接收
文章来源:正兴票研订阅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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