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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邮箱管理工作,乡镇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照片

电子政务邮箱是政务信息和文件交换的重要平台,是帮助政府部门提高办公效率的常用工具。我市于2015年开始在全市各级部门开始推广应用统一电子政务邮箱。目前,我局累计为80多个市直和各市(区)单位开通一千多个邮箱。今年以来,我市电子政务邮箱系统共成功发送电子邮件数万封,日均近200封;邮箱系统共过滤近1000万封垃圾邮件,拦截高危病毒邮件10余封,有效保障了我市政务信息安全稳定交换。
近日,我局印发了《江门市电子政务邮箱管理细则(试行)》,对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邮箱使用提出了有关管理要求。目前,我市电子政

电子政务邮箱是政务信息和文件交换的重要平台,是帮助政府部门提高办公效率的常用工具。我市于2015年开始在全市各级部门开始推广应用统一电子政务邮箱。目前,我局累计为80多个市直和各市(区)单位开通一千多个邮箱。今年以来,我市电子政务邮箱系统共成功发送电子邮件数万封,日均近200封;邮箱系统共过滤近1000万封垃圾邮件,拦截高危病毒邮件10余封,有效保障了我市政务信息安全稳定交换。

近日,我局印发了《江门市电子政务邮箱管理细则(试行)》,对规范我市电子政务邮箱使用提出了有关管理要求。目前,我市电子政务邮箱系统具备以下主要功能:

一、邮件到达实时提醒

(一)实现新邮件到达实时提醒,支持浏览器通知提醒。

(二)支持邮件阅后即焚、邮件召回、邮件群发单显、查询邮件发送成功与否的发送状态显示、自主查询14天内操作记录等功能。

(三)提供邮件待办、邮箱代收代发功能;可授权他人查看、代表发送、代理发送。

二、邮件管理智能监控

(一)定期自动提供邮件系统健康自检报告邮件给管理员,并可设置检测周期以及报告接收邮箱。新增账号体检功能,可查看被攻击账号、账号异常和长期未登陆账号情况。

(二)支持用户服务等级定制,可以根据各用户级别分配相应的邮箱容量和功能权限;可查询用户登录记录、对限定范围人员设定IP限制、终端限制和时间限制。

(三)统计系统运行数据,包括邮件操作统计、邮件收发数量、邮箱空间情况、管理员操作记录等。

三、邮箱安全多重保障

(一) webmail登录支持对密码使用 RSA 加密传输;支持防暴力破解密码,当密码错误超过一定频率后,锁定IP和对应用户名等。

(二)支持防DOS攻击、读信沙盒防护,防钓鱼预警机制,采用最先进的GSB v2技术对钓鱼邮件进行过滤,能够对高危/可疑邮件进行提醒,而正文打开可疑链接也会收到预警提示。

(三)支持用户登录IP定位及异地登陆提醒,可自定义IP库;邮箱管理界面支持SSL证书上传功能。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规范和加强电子政务邮箱管理工作,乡镇政务大厅政务公开专区照片

电子政务及电子公文操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管理,进一步规范电子政务和电子公文流程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电子政务用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凡涉密内容严禁发布。
  第三条机关各部门要将电子政务设为计算机网页的首页,并坚持每天上班后,以个人名义登录电子政务,以便随时查看有关通知、公告。
  第四条办公室安排专门人员接收新乡河务局发布的通知、公告,并将所接收到的内容按正式文件运转方式运转。
  第五条各部门要及时更新电子政务工作动态栏目。
  第六条电子公文运转要严格按照收、发文流程运转,各环节操作人员要对所经手的公文进行严格把关,避免发生纰漏。
  第七条电子公文发文流程
  1、上行文流程
  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把关→主管局领导审阅→局长签发→文印室登记编号排版→办公室秘书审核发送
  2、下行文和平行文流程
  拟稿→部门负责人核稿→办公室负责人把关→主管局领导签发→文印室登记编号排版→办公室秘书审核发送。
  第八条电子公文中“部门负责人”指各部门正、副职,公文一般由分管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如果拟稿人是部门负责人,则提交给另外一名负责人审核;如果仅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且该负责人为拟稿人,则提交给本人,由其本人负责审核(这是公文流程中必须的一步)。
  第九条拟稿人在送纸质文档交办公室审核、局领导签发时,要同时提交电子公文,否则,办公室、局领导不予受理。拟稿人有协助局领导完成电子公文处理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条部门负责人、办公室核稿人员和局领导在对电子公文审核后,需填写意见并保存,否则,电子政务系统将不记录审核过程。
  第十一条关于公文附件
  附件如果是拟稿人所写,为便于修改,要将附件直接附于正文之后,不必用“增加附件”的.方式,以避免修改时的繁琐;如附件是上级或下级来文,可点击“增加附件”添加。
  如拟稿人将其所拟附件作为附件添加,各环节经手人员如需对附件进行修改,在修改前,要首先将该附件另存到指定位置,修改后将该附件作为附件添加,不可直接在附件上修改,因为电子政务系统无法保存所修改内容。
  不可将正文作为附件添加,也不可有附件而不予添加,否者,办公室要将该文退回拟稿人。
  第十二条关于公文会签
  文件如需多个领导会签,已签署意见的领导,要点击“转交相关领导”,向其他领导发送,最后签署意见的领导点击“送秘书”,转交给办公室负责人。
  第十三条如果发送错误,在收文者尚未打开该文件之前,可将该文件收回。
  第十四条电子公文收文流程
  长垣秘书登记→提交办公室主任拟办→长垣秘书→领导1→领导2→领导3(直至全部领导阅毕)→长垣秘书→发送至办理部门→发送至长垣秘书→结束。
  第十五条局领导阅毕收文后,要将公文发送至“长垣秘书”,而不是发送给具体的办公室人员。
  第十六条各部门收文人员在收到文件后,要及时将文件存于本人计算机,为公文的下一步处理做准备,并将收到的文件通知本部门负责人批办。然后将文件发送至“长垣秘书”,以便办公室人员能够及时将该文件发布到电子政务首页。否则,文件将滞留本部门而无法得到发布。对不及时处理电子公文的各部门收文人员,将给予通报批评,并作为工作差错列入本部门年终考核。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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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子政务建设与发展,推进政务数据共享与开放,提高政府服务与管理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应用与服务、安全与保障以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运用信息技术,向社会提供公共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等各类数据,包括行政机关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经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等。第四条 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整合共享、开放便民、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建设、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的管理、指导、协调、推进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为辖区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公共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级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发展规划,制定本系统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专项规划,并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发、维护或者购买电子政务和政务数据相关建设项目,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固定资产投资和国家投资补助的,按照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执行。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省级电子政务云节点,并统筹全省电子政务云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政务云服务管理体系。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云节点的建设、运行和监管,并将建设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新建电子政务云节点;已经建设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逐步归并整合。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托省级或者市级电子政务云节点开展部署业务系统、应用管理等活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政务网络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对政务服务的支撑能力。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身份认证、电子印章等共性应用支撑系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为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务服务提供保障。第三章 政务数据管理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政务数据的汇聚和统筹管理。第十五条 政务数据实行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省级政务数据总目录,统筹全省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级政务数据总目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的具体要求,编制本部门的政务数据目录,明确政务数据的分类、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务数据目录更新机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改或者本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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