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熟芝士商标终审认定缺乏显著性好利来无权独占使用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第22589796号“半熟芝士”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一案的终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可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认定北京好利来企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好利来公司)在第30类“蛋糕”等指定商品上申请的“半熟芝士”商标使用在“蛋糕”等指定商品上易被理解为系通过某种工艺或某种原料制作的蛋糕名称,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加以识别,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历经4年,经过商标局初审、评审部门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漫长流程,“半熟芝士”商标最终没有获得注册。
好利来公司在一审阶段提交了大量使用证据,主张“半熟芝士”经广泛使用,已符合商标法关于显著性的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了好利来公司的主张,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22589796号“半熟芝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国知局不服一审判决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而北京高院则推翻了一审判决,认为好利来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不满足“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的要求。原因在于:好利来公司提交的销售合同、产片包装、广告、京东网、天猫网销售记录等证据大部分是诉争商标“半熟芝士”与其他商标一并使用的证据,故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具有区分商品来源的功能。
“半熟芝士”在“蛋糕”等商品上不具有显著性,好利来公司没有获得“半熟芝士”商标专用权,意味着他人可以在蛋糕类食品上标注“半熟芝士”标识,而无商标侵权之虞。但需要注意的是,好利来公司在30类“蛋糕”等商品上申请的“完熟芝士”则被北京高院认定符合经使用获得显著性,现已经获得了注册。其他经营者如果将“全熟芝士”作为商标使用,则面临侵权的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笔者认为即便“全熟芝士”商标由好利来公司注册,但由于北京高院同时认定“‘完熟芝士’含有‘完全熟了的芝士’的含义”,其他经营者如果将“完熟芝士”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同样可以构成正当使用。
一句话总结北京高院的判决,“完熟芝士”是好利来的,而“半熟芝士”是我们大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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