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真实业务,就应该开票并纳税,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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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专题17实务中关于发票那些问号❓

整理了一下小伙伴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和发票有关的问题,来看看答案吧!
1、实际业务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票吗?
《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真实业务,就应该开票并纳税,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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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一下小伙伴们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和发票有关的问题,来看看答案吧!

1、实际业务超出经营范围,可以开票吗?

《发票管理办法》没有明文禁止纳税人"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的行为。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

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也就是说,企业发生了真实业务,就应该开票并纳税,发票管理办法强调纳税人应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如实开具发票,否则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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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是临时性业务,增加开票品目后,自行开具发票。需要专用发票的,建议携带合同、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向主管税务机关说明情况,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开专票事宜。

②如果是长期超经营范围开具发票,各地税务局的要求是不统一的,建议先去工商登记机关增加经营范围,再由主管税务机关增加相应的征收品目及征收率,自行开具发票。

2、开票人和复核人为同一人,发票必须退回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四条规定“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经济活动以及发票管理需要,确定发票的具体内容”。

税法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是同一个人。但是从企业内控,会计制度严格来说,开票人和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个人。所以,实务中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是同一个人也无须退回。

3、提前开票,算不算虚开票?

在某业务交易下,在应税行为尚未发生时,可能会因付款方的要求,在收到定金或预收款提前开票。

只要是是真实性业务,交易双方同意提前开票。发票内容与实际业务相符,而且,先开票的,缴纳增值税为开票的当天。也就是说,在业务真实情况下,提前开票。只要开票后按规定缴税,因此,不属于虚开。

4、视同销售需要开票吗?

不需要开发票。视同销售,虽然不是销售,但是在税务处理的时候仍然可以视同为销售行为。税务局为了防止纳税人通过此类行为避税,因此在视同销售虽然没有收入的情况下,还是规定要缴纳增值税。

但由于视同销售本身并不是真正的销售,没有收取价款,是不必开发票的,因为发票不可能存在0元的。一般视同销售主要是投资、分配、赠送等行为,接受赠予方一般不需要发票,也不抵扣进项。

5、急死了,发票丢了怎么办?

丢失发票的发票联、抵扣联后,无需前往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丢失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可凭相应发票的其他基本联次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自2019年7月24日起,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不再提交,取消登报声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19号文给出了处理办法,自行登录电子税务系统按步骤处理即可。

今天就整理到这,以后遇到新的问题再及时补充更新。

发票管理专题17实务中关于发票那些问号❓

发票查询备注栏有两个问号可以用吗?

只要不是税务局规定的必须添加备注的交易事项,发 票查询备注栏有两个问号可以用;否则就不可以使用。

扩展阅读:


1.运输服务开具发 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2.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中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打印“YD”字样。

3.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其中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打印“YD”字样。

4.差额征税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5.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6.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

发票管理专题17实务中关于发票那些问号❓

我刚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打出来之后电话号码后面出现两个问号,请问这样还能用吗,有什么影响吗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税务规定,发票的开具必须真实、完整和准确,你所说的问题需要结合实际进行分析。
如果电话号码是完整无误的,只是多打印了两个问号,不影响信息的真实性,那么,该问题点所致的风险性较低。如果电话号码的有关数字由该问号代替了,那么,影响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行为,税务风险相对较大。
以上评估是建立在发票其他事项均依法依规、未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前提下的。该问号的出现虽未影响发票实质性事项,但从规范性角度考虑是不宜出现在票面上的,建议作废后重新开具较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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