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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量毒品的电子秤,毒品犯罪辩护及量刑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人为什么对电子秤情有独钟?
毒品数量决定量刑,而毒品数量是电子秤称量的结果。
有人说看看电子秤有没有检定证书,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足矣。辩护人却不这样认为,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
辩护人认为查获毒品的案件中,有三份证据必须看,要反复看,它们分别是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和称量录像。称量笔录往往是格式条款,很难找到瑕疵,但称量照片和称量录像不同。
辩护人简要谈谈称量过程中常见的问题。一、大秤称量小件物品。在一件大宗贩毒案件中,办案单位称量查获疑似毒品使用的

毒品犯罪案件,辩护人为什么对电子秤情有独钟?

毒品数量决定量刑,而毒品数量是电子秤称量的结果。

有人说看看电子秤有没有检定证书,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足矣。辩护人却不这样认为,尤其是毒品死刑案件。

辩护人认为查获毒品的案件中,有三份证据必须看,要反复看,它们分别是称量笔录、称量照片和称量录像。称量笔录往往是格式条款,很难找到瑕疵,但称量照片和称量录像不同。

辩护人简要谈谈称量过程中常见的问题。

一、大秤称量小件物品。

在一件大宗贩毒案件中,办案单位称量查获疑似毒品使用的电子秤是分度值为10克、最大秤量为30公斤的台秤,而每包疑似毒品的称量结果均为1公斤,根据法律规定,称量1公斤以上10公斤以下的毒品时,电子天平分度值应当达到1克。办案单位用大秤称量小件物品不符合法律规定,导致的后果是称量结果不准确。

二、称量结果低于最小秤量。

在一起零包贩毒案中,办案单位称量查获的十多小包疑似毒品时使用的电子秤是分度值为0.1克,最大秤量是3公斤。这种规格的电子秤最小秤量是2克,但十多个称量结果中只有一个称量结果是6克,其他均在2克以下。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2克以下的称量结果低于最小秤量,建议不予采信。最终法官采信了辩护人的辩护观点。

三、错误选择普通称量单位。

精密的电子天平一般可以选择不同的称量单位,普通的称量单位有克、克拉、盎司、磅、公斤等。

在一起零包贩毒案中,辩护人发现称量照片中的电子天平显示的称量结果单位不是“克”,而是“克拉”。显然这样的案件以克为单位认定涉案毒品数量是不可接受的。

四、称量结果是毛重而不是净重。

一件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称量录像和称量照片均显示办案单位将整袋白色晶体(包括包装袋)放到托盘上称量,并将称量结果记载在称量笔录中。显然,这样的称量结果不是《刑法》第347条规定的毒品数量,这是毛重而不是净重。

五、检定证书存在的问题。

(一)张冠李戴。

称量笔录记载的是这个型号的电子天平,而附卷检定证书是另一个型号的;

卷宗中没有电子天平的检定证书,要求法院调取,公诉人提交上来的却是砝码的检定证书。

(二)不在有效期内。

发现卷宗中没有电子天平检定证书,要求法院调取,公诉人提交上来后,辩护人一比对发现疑似毒品称量时间不在该检定证书有效期内。

六、电子天平有无归零。

(一)办案单位连续称量多个包装的毒品时,有时候称量下一个毒品前没有对电子天平归零;甚至在称量第一个毒品时没有对电子天平归零。

在没有对电子天平归零的情况下称量出的毒品重量是不可接受的。

(二)称量时电子天平受环境因素影响较大。

电子天平精密度较高,对所处的环境要求较高,周围的声音、风均会对称量产生影响。

在一起贩毒案件中,辩护人观看称量录像,发现现场的风比较大。办案人员将放在地面上的电子天平归零后,在将毒品放到托盘过程中,电子天平突然出现了其他数字,但办案人员忽视了这一点,继续将毒品放到了托盘上,称量出一个结果,记载在称量笔录中,辩护人认为这个称量结果也是不可接受的。

当然电子天平的质量也影响称量结果,如果办案单位使用的电子天平不是正规厂家生产的,没有计量生产许可证,但这样的电子天平经检定合格,请问这样的电子天平称量出的结果可行吗?

每一起毒品犯罪案件都有其独特之处,但查获毒品的案件必有称量和鉴定,称量证据和鉴定文书是毒品案件辩护的两个“牛鼻子”,抓住它不放有时候会柳暗花明又一村。

作者:广州王红兵律师

称量毒品的电子秤,毒品犯罪辩护及量刑

毒品犯罪的辩护技巧有哪些

(一)毒品犯罪辩护技巧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实,如毒品数量是否准确、扣押毒品程序是否合法、办案过程是否存在违法情况等,有以下几种:1、往诱惑侦查方向辩护:即监视控制,通过内线(侦查人员的卧底)或外线(利用的是吸毒人员等能够控制的微量的贩卖人员),辩护人要厘清这一情形,争取对犯罪分子宽大处理;大连会议纪要明确规定,不管是犯疑引诱还是数量引诱,都明确规定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并在量刑的时候从轻处罚。2、往控制下交付方向辩护:控制下交付,从刑事辩护的角度出发,是未遂情节。根据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一般不判死刑立即执行。(二)【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称量毒品的电子秤,毒品犯罪辩护及量刑

毒品犯罪案件的“定罪证据”应当有哪些

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系毒品应当具备的证据
(一)具有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二)无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给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明知认定带来困难的,多是不存在座谈会纪要中所规定的可推定明知情形的案件。
1、是藏匿毒品的箱子、纸盒等包装物内有犯罪嫌疑人个人物品的照片及起经过。
2是对直接接触毒品的包装袋上是否有犯罪嫌疑人指纹、掌纹或脱落细胞进行鉴定。
3、是犯罪嫌疑人是否系吸毒人员的检验报告。
4、是犯罪嫌疑人对上述情节及是否明知是毒品的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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