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阴2万斤毒海带流向百姓餐桌
夫妻二人经营海带批发生意,得知用火碱(即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硼砂溶液浸泡海带可以将海带清洗的更干净、减少清洗次数、提高海带卖相,从而提高海带销量后,便想着购买这些化工原料。
另一头,曾经在化工厂工作过的男子听说农贸市场有些海带批发商需要化工用品加工海带,而自己恰好可以低价拿到化工原料,便觉得有了新的商机,开始到农贸市场推销硼砂等化工原料。
一边是有需求的海带商户,一边是有销售渠道的化工原料推销商,一拍即合。就这样,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共有5.
本报记者马超 本报通讯员毛钥
夫妻二人经营海带批发生意,得知用火碱(即工业用氢氧化钠)、工业用硼砂溶液浸泡海带可以将海带清洗的更干净、减少清洗次数、提高海带卖相,从而提高海带销量后,便想着购买这些化工原料。
另一头,曾经在化工厂工作过的男子听说农贸市场有些海带批发商需要化工用品加工海带,而自己恰好可以低价拿到化工原料,便觉得有了新的商机,开始到农贸市场推销硼砂等化工原料。
一边是有需求的海带商户,一边是有销售渠道的化工原料推销商,一拍即合。就这样,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共有5.5吨工业用氢氧化钠、2.5吨工业用硼砂被用来浸泡海带。而这2万斤被浸泡过的海带,全部流向了百姓的餐桌。
《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从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经该院提起公诉,江阴市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贡某、徐某、胡某1年3个月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计11万元。
商贩明知火碱硼砂有毒
利欲熏心仍然决定购买
44岁的贡某跟妻子胡某共同经营海带批发生意,贡某负责购进干海带,胡某则在家中浸泡、清洗,再由贡某将海带拿到摊位上销售,两人每天起早贪黑但收益颇微。
渐渐的,贡某发现,自家的干海带用水泡过之后就变得黏糊糊,杂质也很多,用水根本洗不掉,卖相也不好看,但是看农贸市场里其他人卖的海带,色泽光鲜,而且很干净,卖相也很好,不免有些好奇。
经过一番询问,贡某了解了其中的奥秘,原来在清洗海带的时候加硼砂进去就可以把海带上黏糊糊的杂质洗掉,加火碱进去就可以把海带上的杂质去掉,“漂洗”后的海带看上去很干净,卖相也更好。
尽管农贸市场的管理部门多次开会强调禁止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成分,为了缩短清洗时间、改善卖相、提高销量,贡某仍决定要在自家海带池中添加火碱和硼砂。
明知商贩浸泡海带仍贩卖
第一次就卖出1750公斤
与此同时,42岁却失业在家的徐某也在寻找发财之道,“因为曾经在化工厂里上过班,厂里的员工都是认识的,如果自己去拿化工原料的话价格会相对便宜并且比较方便,这样就可以从中赚取到差价。”徐某在检察官讯问时,交代了自己当初的想法。
从2011年年初开始,徐某在贡某所在的农贸批发市场推销化工原料给批发商。和包括贡某在内的批发商们熟悉之后,慢慢地打开了市场。
2012年9月,贡某第一次从徐某处购买了1000公斤工业用氢氧化钠、750公斤硼砂,徐某备好货后直接将化工原料送到了贡某家中,看到贡某家中的海带池和堆积的海带,知道其购买的原料是用于海带加工,而贡某也明确告知了购买火碱和硼砂的用途,上下游的合作自此展开。
据承办检察官介绍,将干海带放到池里浸泡,在去盐分和泡发之后还要进行第三遍换水清洗,然后一直浸泡直至到市场上销售,在第二遍加水浸泡时,海带的杂质就会泛出来,变得黏糊糊,池子里也全是泡沫,看上去很脏。
此时,贡某和胡某就把稀释过的火碱溶液加到海带池里面,海带就会明显变干净,如果泡海带的池水杂质太多,就继续加入硼砂,再进行最后一次换水清洗。经过这些步骤,海带就会变得色泽光鲜。
妻子担心出问题丈夫说没事
8吨火碱硼砂泡出多少毒海带
“生意”逐渐好起来的贡某越来越忙,便将添加的比例和时间告诉妻子胡某,由胡某一人操作,贡某则专心负责进货和销售。
胡某看到丈夫从徐某处购买的原料,包装袋上赫然写着“工业用”三个大字,也知道工业的化学用品是不能食用的,向丈夫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和担心,但贡某觉得没人反映吃了自己的海带发生问题,二人就继续这样的加工方式。
对于曾在化工厂工作过的徐某,很清楚工业用氢氧化钠和硼砂是不能添加在食品中的,但是为了赚取差价,徐某选择了利益,在接到贡某要求送货的电话之后,依旧安排车子送货上门。而贡某利用这些化工原料浸泡过的“光鲜”海带,也源源不断地流入当地百姓的餐桌。
2015年6月15日,江阴市公安局华士派出所根据群众举报对贡某家中进行检查,在现场发现大量工业用硼砂、工业用氢氧化钠及加工、未加工的海带,由此案发。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不到三年的时间,贡某、胡某夫妇共从徐某处购买了工业用氢氧化钠5.5吨、工业用硼砂2.5吨,销售有毒海带2万斤,非法获利39000余元。
据该案承办检察官介绍,火碱具有强烈刺激和腐蚀性,皮肤和眼与氢氧化钠直接接触会引起灼伤,误服可造成消化道灼伤,粘膜糜烂、出血和休克;而硼砂具有较高毒性,可致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工业用氢氧化钠及硼砂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同时,明知他人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提供生产技术或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犯论处。
本报江阴(江苏)4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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