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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字电子版,电子签名鉴定字迹

涉案合同落款处的与上诉人姓名相同的三个字实为白底红字、宋体字、打印体的图片,被上诉人美其名曰数字证书,进一步美其名曰电子签名——数字证书形式的电子签名,概念混淆,不伦不类,实系伪造电子签名。
须知,电子签名反映的是动态的一条线,而无论是图片,还是所谓的数字证书,反映的均是静态的一个点,根本不能反映电子签名的全貌,甚至与电子签名没有丝毫关系。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469条第3款、第492条第2款之规定可知,电子签名是一组数据,此类数据首先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涉案合同落款处的与上诉人姓名相同的三个字实为白底红字、宋体字、打印体的图片,被上诉人美其名曰数字证书,进一步美其名曰电子签名——数字证书形式的电子签名,概念混淆,不伦不类,实系伪造电子签名。

须知,电子签名反映的是动态的一条线,而无论是图片,还是所谓的数字证书,反映的均是静态的一个点,根本不能反映电子签名的全貌,甚至与电子签名没有丝毫关系。根据《电子签名法》第2条、《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第469条第3款、第492条第2款之规定可知,电子签名是一组数据,此类数据首先需要包含如下内容:

1、电子签名人与合同相对方对电子合同进行了互相传递,即数据交换;

2、在电子合同被互相传递/信息交换的过程中,电子签名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并表示人可以电子合同的内容;

3、上述两项内容存在寓存于电子合同之中,成为电子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然而,无论是涉案图片,还是被上诉人所谓的数字证书,图片直观反映的信息和数字证书隐含的信息都只能反映上诉人的一部分身份信息,对于电子签名数据所包含的上述内容则分毫不能反映。

电子签名数据包含的上述内容,尚且属于基本内容,至于可靠的电子签名,则要求更高,根据《电子签名法》第13条第1款之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然而,涉案图片不能满足以上任一条件;至于被上诉人所谓的数字证书则至少不能满足以上前两个条件,这一事实经简单辨别本案《数字证书签名验证报告》的委托人主体身份信息便知······

注:本文系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李大贺律师当庭发表的代理意见的一小部分内容整理改编,不具有普遍适用性,仅供参考。读者对自己的案件,可根据具体的个案案情,委托专业律师来进行相应的分析评价,对谈判策略、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答辩状、举质证意见、辩论意见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模仿照抄者,风险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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