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旧房子卖了买新的合算吗「女子卖旧房换新房旧房款没到手致新房违约损失定金五万」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今天(11日)通报称,该院判决确认刘女士与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刘女士向侯先生支付的定金5万元归侯先生所有,无需退还。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雷 宁宇
卖旧房买新房签下合同
刘女士家住广州市海珠区,她打算卖掉一套
广州市民刘女士欲卖旧房买新屋,没想到旧房买主迟迟未交房款,导致她无法按时交付新房的首期房款。结果,新房卖主侯先生苦等两个半月后,因未收到首期房款,决定解除合同,而刘女士不同意解除合同,双方于是起诉到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今天(11日)通报称,该院判决确认刘女士与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刘女士向侯先生支付的定金5万元归侯先生所有,无需退还。
记者 董柳 通讯员 王雷 宁宇
卖旧房买新房签下合同
刘女士家住广州市海珠区,她打算卖掉一套旧房,然后到花都区买一套新房。经过看房,她相中了位于花都区新华街保利城北街的一套房,建筑面积105.28平方米,房主是侯先生。
经协商,2016年5月24日,侯先生(卖方)与刘女士(买方)及房屋中介(第三方)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约定:侯先生将房屋卖给刘女士,成交价为106万元,该物业已办理《房地产权证》,处理抵押状态,侯先生负责办妥解除抵押登记手续。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签订本合同时买方刘女士需向卖方侯先生支付5万元定金。买方首期楼款(含定金)40万元,由买方垫资赎契。
合同还约定,卖方侯先生于签订合同之日起三日内向银行申请提前还贷,银行批准提前还贷之日三天内支付首期款40万元到卖方侯先生供楼账号上。买卖双方2016年8月20日前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后,楼价余款66万元由贷款银行直接划转给卖方侯先生。
刘女士与侯先生还规定了违约责任,包括:如果买方刘女士未能履行合同条款以至合同不能顺利完成,则已付定金和首期楼款被卖方侯先生没收,并且侯先生有权处置该物业。另外,如果卖方侯先生在收取定金后不依合同将房卖给刘女士,则侯先生须赔偿双倍定金和已支付的首期楼款并赔偿总房价的10%给刘女士以弥补其损失。
考虑到税务、房管部门和银行在工作时间上可能存在不可预知的延时情况,刘女士、侯先生及中介方在合同中还特别约定:“以上每个交易具体时间以中介方电话、短信通知为准,买卖双方接通知后一个星期内必须前来办理”。
刘女士称,她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已向侯先生表示须出售其名下另外一套房子,收到首期款后才能支付新房的首期款。
旧房款未收到致新房首期“接不上”
关于首期款的支付时间,房屋中介表示签合同时刘女士提出要等另外一套房子的首期才能支付新房首期,经双方计算,约在2016年七八月可以支付首期,故合同约定双方于2016年8月20日前办理过户手续。侯先生确认刘女士在签合同时提到了要等另外一套房的首期才能支付新房首期,经计算提前还贷和涂销抵押的时间,刘女士保证能在2016年6月底、7月初向其支付首期款,故合同约定在8月20日前办理过户,其才同意签合同。
合同签订当日,刘女士支付了定金5万元。2016年5月25日,侯先生将申请提前还贷并获批准的情况告知了房屋中介的工作人员杨某。据杨某称,他于2016年6月23日通过微信通知刘女士,称侯先生已申请提前还贷,要求其支付首期款。刘女士则称2016年6月23日中介方只是告知其侯先生已申请提前还贷,并未要求支付首期款,其是在同年8月14日才收到中介通知要支付首期款。
侯先生并不认可刘女士的这一说法,他提交了与刘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上面显示:2016年6月30日,侯先生告知刘女士银行要扣款了,询问刘女士何时支付首期款,刘女士表示其另一套房的买方的同贷书未出,现无法支付首期款;2016年7月7日,侯先生告知刘女士7月6日银行已批还款,要求刘女士三日内支付首期款,刘女士表示等其另一套房子的买方支付了首期就立即支付新房的首期,侯先生表示这与其无关。
2016年8月10日,侯先生分别通过微信和短信通知刘女士,表示因刘女士两个半月一直未支付首期款,导致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房子不卖给她了。
刘女士收到微信和短信通知后不同意解除合同。8月15日,侯先生再次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刘女士发出律师函,表示因刘女士未依约支付首期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5万元。刘女士收到律师函后复函称不同意解除合同。之后,侯先生又通过微信表示,房子不是不卖了,而是要求刘女士支付一些补偿,但刘女士仅同意支付七八月份的房款利息。之后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也就在侯先生发律师函的当日,即8月15日,刘女士向侯先生转账支付房款35万元,至此首付款付完。
法院判决买方支付的定金归卖方
广州市花都区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与侯先生、房屋中介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各方都应遵守。法院指出,侯先生在签订合同后,依约向房屋抵押银行办理了提前还贷申请,并通知了中介方。中介方也已于2016年6月23日通知刘女士付款。刘女士表示在2016年8月14日才收到中介要求支付首期款的通知,但依据其与侯先生的微信聊天内容,显示侯先生多次催促其支付首期款,其表示不能付款的原因在于尚未收到另外一套房的房款,故对刘女士的陈述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合同约定,刘女士应于接到中介付款的通知后7日内向侯先生支付首期款,最迟也应于其承诺的2016年7月初支付。但刘女士迟至2016年8月15日才支付首期款,已违反合同约定,已无法于合同约定的时间2016年8月20日前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刘女士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合同约定,侯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定金。至于刘女士已支付的房款,其可以另行主张。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刘女士与被告侯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三方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解除;刘女士向侯先生支付的定金5万元归侯先生所有,无需退还;驳回原告刘女士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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