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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借给别人撞死人「摩托车借朋友结果撞人致死法院判他赔11万」

近日,在南安法院的调解室里,拿到赔偿款的张某家属不禁潸然泪下,10年来的艰辛、委屈及对已逝亲人的怀念,让她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调整好自己的情绪后,张某家属与调解员们一一握手表示了真诚的感谢。
2008年10月28日深夜,王某(持有E证)驾驶林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载两个人外出。在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张某(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另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交通事

近日,在南安法院的调解室里,拿到赔偿款的张某家属不禁潸然泪下,10年来的艰辛、委屈及对已逝亲人的怀念,让她再也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调整好自己的情绪后,张某家属与调解员们一一握手表示了真诚的感谢。

2008年10月28日深夜,王某(持有E证)驾驶林某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并载两个人外出。在途中与张某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张某(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另一人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本案经南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于2008年12月1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应承担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2009年12月,经由法院判决,王某负本案交通事故70%的责任,林某作为摩托车的所有权人,将摩托车借给具有驾驶资格的王某驾驶,对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未对其摩托车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林某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12.2万元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的部分按过错责任分担。最后确定林某应赔偿张某家属11万元,扣除已赔偿的1.1万元,尚应赔偿张某家属9.9万元。王某应赔偿张某家属127239.7元。

法院判决后,张某家属先后总共从林某处拿到1.1万元赔偿款,而王某则分文未兑现赔偿款。林某没有支付剩余赔偿款,一则是自身经济条件比较困难,二则是他认为,向朋友出借摩托车也是出于好意,结果撞了人自己反倒要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认为责任应该由王某承担,因此也就没有积极履行法院的判决。

张某家属因为迟迟未能拿到赔偿款,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先后多次到市信访局上访,到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一年又一年,这维权之路一晃就将近10年,可是讨要赔偿款一事却毫无进展。

就在张某家属一筹莫展之时,他们偶然了解到市联合调解中心、美林街道联合调解中心协同南安法院解决了一起执行难案件。张某家属心里燃起一丝希望,带着试试看的态度,他们于2018年12月找到市联合调解中心反映情况,中心工作人员耐心听取并做了详细登记。

摩托车借给别人撞死人「摩托车借朋友结果撞人致死法院判他赔11万」

网络图片(图文无关)

林某属于柳城街道某村村民,中心遂与柳城街道联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联系,安排其去做林某的工作。由于没有林某的联系方式,调解员便只能到林某所在村挨家挨户打听,终于从其亲属那里打听到林某的电话,调解员便与林某取得联系对其进行思想动员。

经过一段时间的讲理释法,林某表示愿意调解处理,但自己目前经济困难,赔偿一事需要家里帮助,但他又不便与家里提及此事,于是调解员又联系了林某父亲希望协助解决。

2019年1月底,工作出现了转机,林某方终于同意接受调解,但要求赔偿款能够少一些。市联合调解中心工作人员立即与张某家属联系,通过做工作,最后张某家属同意将赔偿款降为7.5万元。经过市镇两级调解员的耐心协商沟通,事情往好的方向进展,林某方虽然没有同意赔偿7.5万元,但表态要等工厂发工资后才能兑付赔偿,当时又临近春节,承诺等过完元宵后再处理此事。

2019年2月21日,市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主动与柳城街道联合调解中心调解员取得联系,得知林某方对于此事的处理态度不像当时那么积极,思想出现了动摇,为此调解员们又动员了几次但依然无果。调解员们一起分析此事认为,林某方内心其实是愿意通过调解了结此事,只是决心不够,缺乏一个比较强大的力量去推动。于是调解员们邀请南安市法院协同配合一起调解,在市联调中心、法院及柳城街道联调中心的共同配合调解下,林某在情理与法理的双重促动下,终于决定通过调解解决此事。

2019年3月5日,在南安法院的调解室里,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林某一次性赔偿张某家属6万元(当场现金支付),张某家属则向法院申请结案。至此,一起历时近10年的“执行难”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释法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

(通讯员 李志乾 王秀英 潘阿瑶 记者 陈江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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