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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任性法律不同意凭什么认定我赌博法院撤销,每次赌博只有两个人的算赌博罪吗

【案情简介】辽宁鞍山,男子邹某和朋友相聚,大家酒足饭饱后,在一红酒专卖店玩扑克,打发时间。
事发当天,邹某和朋友一起玩的是“德州扑克”,除了邹某外,还有另外6人一起玩。
当众人玩得正“嗨”时,警察突然出现,将他们逮个正着,经清点,当场查获赌资1200元。
邹某等人认为,朋友之间聚会,打牌带点小彩头,属娱乐活动,便如实回答了公安机关的询问,此后就再也没放在心上。
当时,公安机关也没有对他们作出任何处理。
但是,此事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即11个月后,邹某突然收
【案情简介】

辽宁鞍山,男子邹某和朋友相聚,大家酒足饭饱后,在一红酒专卖店玩扑克,打发时间。

事发当天,邹某和朋友一起玩的是“德州扑克”,除了邹某外,还有另外6人一起玩。

当众人玩得正“嗨”时,警察突然出现,将他们逮个正着,经清点,当场查获赌资1200元。

邹某等人认为,朋友之间聚会,打牌带点小彩头,属娱乐活动,便如实回答了公安机关的询问,此后就再也没放在心上。

当时,公安机关也没有对他们作出任何处理。

但是,此事过去了将近一年时间,即11个月后,邹某突然收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邹某参与赌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邹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其主要理由和请求是:

1、自己和朋友相聚打牌,7人一共1200元,平均每人不到200元,属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

2、本案公安机关过了11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治安处罚的办案期限,程序严重违法;

3、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答辩称,其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驳回邹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赌博。

同时认为,公安机关事发后11个月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违反了法定程序。

但是,该程序违法行为轻微,对邹某的行政处罚实体不产生影响,可不予以撤销。

最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驳回了邹某的诉讼请求。

邹某仍然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着重针对本案的两个焦点进行审理,即“是否构成赌博”和“程序是否违法”。

对于第一点,“是否构成赌博”,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赌资较大”,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

本案发生在辽宁省,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

个人投注的财物数额无法确定时,按照参赌财物的价值总额除以参赌人数的平均值计算。

本案中,邹某属参与赌博,他们7人,赌资共计1200元,无法单独确定个人赌资,按照上述方式计算,平均每人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标准,因而不属于赌博。

对于第二点,公安机关“程序是否违法”,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从查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长达11个月,明显超过了上述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被告有义务对其作出的行为行为举证。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其程序合法,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和说明。

随后,二审法院认为,本案邹某等人玩德州扑克的行为,不构成赌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最后,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律师看法】

一、本案中,邹某等人平均赌资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违法标准,依法不构成赌博。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

首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同时,对于何为参与赌博“赌资较大”,司法解释规定,认定“赌资较大”,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标准。

本案事发辽宁省,根据辽宁省《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规定:“个人赌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赌资较大’。”

本案中,邹某等人参与赌博,7人赌资一共为1200元,平均下来,每人不到200元,达不到“赌资较大”的标准,不能认定为赌博。

公安机关认定本案邹某参与赌博,对其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属事实认定错误。

二、本案中,公安机关查获邹某等人,时隔11个月后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违法。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但是,本案中,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从查获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间长达11个月,远远超出了该规定的办案期限,属于程序违法。

三、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对于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的,有权依法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二审法院经审理发现,本案公安机关对邹某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方面,违反了法律规定,错误地将达不到“赌资较大”标准的行为,认定为了赌博。

程序方面,从查获到处罚,时隔11个月,严重超过了办案期限,属程序违法。

根据以上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判决撤销。

最后,有人说,本案男子邹某,为200元打官司,虽然赢了,但是,经历了一审、二审,太耗费时间和精力,成本太高,不值得。

来源:周律师说法

权力任性法律不同意凭什么认定我赌博法院撤销,每次赌博只有两个人的算赌博罪吗

上海男子打5元一局的麻将被拘留5日后,告上法庭,法院咋判的?

上海男子打5元一局的麻将被拘留5日后,告上法庭

陈某为联络感情,组局邀约三名朋友,一起到某棋牌室打麻将。约定规则为少量带彩,每局结算后,由赢家支付5元钱的棋牌室茶水费用。事发当天,陈某等四人在该棋牌室玩了大约2个小时,遇上公安机关检查,被当场查获,现场共收缴赌资750元,同时查明,陈某当天共输了275元。

随后,公安机关认为陈某的行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属于“参与赌博”,对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事后,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

陈某提出的主要理由为:

1、他是和朋友之间为了增进友谊、消磨时间而进行的打麻将活动,属娱乐活动,不构成赌博;

2、他和朋友之间的打麻将活动,虽然具有带彩性质,存在少量金钱输赢,但这是四人共同约定的棋牌室茶水费支付方式,同时输赢较小,不存在社会危害性,不能认定为赌博。

法院咋判的

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依法提出了答辩:

1、根据现场查获情况表明,陈某等四人通过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资共750元,其中陈某输了275元,平均赌资100以上,达到了当地公安机关“赌资较大”的认定标准;

2、没有证据表明,陈某等人之间,属亲属、朋友关系,同时,即使是亲属、朋友之间,法律也没有规定不能认定为赌博;

3、陈某等人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违反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构成“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陈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陈某的行为,构成了“参与赌博”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处罚。但是,本案陈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轻微,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罚款”即可,处以“拘留”,属处罚不当。最后,法院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公安机关的该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权力任性法律不同意凭什么认定我赌博法院撤销,每次赌博只有两个人的算赌博罪吗

离婚官司,原告撤诉,被告是否能不同意

不能,对于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同意由法院审查后决定,被告不具有决定权。法律分析撤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之前提交的诉讼。民事诉讼撤诉的情况有很多种,如原告和被告私下达成一致意见,决定撤销起诉的。在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诉并立案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可以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法院经审查同意后,作出撤诉裁定书,分别送达给原告和被告。送达的形式有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目前有且只有两种离婚方式,分别是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离婚协议书,然后携带结婚证,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双方一起到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申请。夫妻双方就离婚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其一方可以提前离婚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或调解后,确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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