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认定国内的国际期货交易构成非法经营罪投资者如何维权
笔者处理过几起非法国际期货交易的案件,案件与检察院查明的案件非法相似,结合笔者的维权经验,谈一下此案件的维权,希望对投资者有用。
一、检察院对国内的国际期货交易,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据相关新闻媒体报道,2021年末,远大国际期货遭香港证监会重罚800万港元,负责人梁本有被吊销8个月。随着浙江金华检察院一份起诉书的公布,被罚背后的故事或浮出水面。
日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
作者:聂成涛律师 金融维权专家
笔者处理过几起非法国际期货交易的案件,案件与检察院查明的案件非法相似,结合笔者的维权经验,谈一下此案件的维权,希望对投资者有用。
一、检察院对国内的国际期货交易,以非法经营罪提起公诉
据相关新闻媒体报道,2021年末,远大国际期货遭香港证监会重罚800万港元,负责人梁本有被吊销8个月。随着浙江金华检察院一份起诉书的公布,被罚背后的故事或浮出水面。
日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公布了起诉书,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4月11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依法逮捕。
据悉,2018年6、7月份以来,被告人90后刘某某在鲍某某等人指挥下,在无期货、证券从业资质的情况下,在鲍某某成立的公司内非法从事国际期货交易。刘某某在渠道部伙同多人招揽代理商和客户。公司在远大国际期货(香港)有限公司开设主账户,招揽代理商在该账户下分设子账户、孙账户。招揽社会公众成为子账户客户,采用保证金制度给客户配资,以集中交易的方式进行无实物交割的标准化合约交易,交易资金流入远大期货(香港)有限公司进行非法从事期货、股指交易,从中赚取手续费差价,经审计,被告人所在公司在交易所共计买入总额为273亿元,卖出总额为274亿元,共计547亿元。同时被告人刘某某还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借公司使用,流转资金。
二、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诈骗罪?
国际期货交易,包括香港的,还有澳大利亚的、伦敦的等其他国家的期货交易,这些机构都在国内开展业务,多数都是招的国内的代理商,有的机构还在国内设有办事处,从而开展国际期货业务,目的就是让国内的期货投资者投资国外的期货交易。
那问题就来了,国内有正规的期货交易,这些投资者都不投资国内的期货交易,为什么要投资国外的期货交易呢?正规的期货不投资,反而去投资那些所谓的国际期货?里面有什么猫腻吗?
国内的正规期货交易,都是有监管的,这些所谓的国际期货交易,在国内开展业务,都没有资质,不受监管,所以这些机构在国内开展业务更方便,而且这些国际期货是不是真的平台都不一定,如果是骗子平台呢?受害者如何维权呢?真的要到国外去吗?到国外去维权基本是不可能的。
其他国家的国际期货交易笔者不再论述,因为他们和本案中的情况基本一致,笔者就以本案的情况作以分析,投资者可以参照本案情况来分析其他案件。
首先,资金是否真的进入国际市场。大家都知道现在我们国际进行外汇管制,所以投资者的钱想出境,进入国际市场投资期货,是很难的。所以这些所谓的国际期货交易平台,能够进行国际期货投资,这些投资的钱是哪里来的呢?基本都来自大陆。这些钱怎么进的国际市场呢?投资者查询自己的资金流水,发现资金流向一是个人账户,一是皮包公司,还有一种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最后一种情况已经很少,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已经很少了,基本以前两种情况为主。
投资者的资金进入的是国内的个人银行卡账户或者皮包公司账户,这些账户都是来为他们洗钱的。这些钱真的进入市场了吗?如果真的进入了国际市场,那么他们肯定涉嫌构成洗钱罪或非法经营罪,也就是说他们的资金是洗到境外的,非法从事期货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如果投资者的这些钱没有进入国际市场,那么他们则涉嫌构成诈骗罪。这些平台都是假平台,有对赌的嫌疑。
另外,这些代理商开展了很子账户、孙账户,这些账户之间是不是可以直接进行对冲了呢?本案中,检察院查明,被告人所在公司在交易所共计买入总额为273亿元,卖出总额为274亿元,买入和卖出只差了1亿员,他们代理商是不是直接就对冲了这273亿呢?检察院的起诉中只说了资金流向远大期货,并没有说明这些钱是怎么进入远大期货的,所以,具体案件情况还要以司法机构查明的为主。
三、投资者如何维权?
这类国际期货投资的案件,至于他们平台是否犯罪,构成何罪,投资者并不关心,大家更关心的是如何拿回投资款,维权基本存在以下两条途径:
1、报警。由于这类投资者从事国际期货交易,肯定有问题,至少也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是对赌,则可能涉嫌构成诈骗罪。所以报警的话,是可能会解决问题的,前提是警察得会给你立案侦查。如果警察根本不立案,或者立案之后,是非法经营罪,则受害者的投资款能否收回是个问题,因为非法经营罪可能会没收违法所得,所以投资者的投资款可能会被没收。
2、向法院起诉。投资者的资金流向个人账户或皮包公司或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起诉收款人,或者起诉平台方,由于他们是非法期货,在国内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他们的交易应当是无效的,那么他们的资金应当原路返还,因为交易无效的前提是恢复原状。
这个时候,要回钱的关键是找到平台方以及其资金,如果找到了平台,但平台没钱,或者资金没在平台名下,那么这就非常被动,找不到平台的资金在哪里,如何要回钱呢?这个时候就需要找平台的代理商或幕后老板,让他们来承担恢复原状的法律责任,也就是要求他们来出钱。但你有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平台和这代理商或幕后老板有关呢?这就需要根据资金流向来查明,或者一起起诉,让收款的人来出面指明老板是谁。这样的话,证据链就比较齐了。这类案件难就难在证据链存在问题,不好找,骗子也很精明,通过各种手段来洗钱,钱不会轻易被你找到的。
如果只是找到了平台,但是平台没有钱,那维权也没有意义,但骗子都用几个马甲,所以投资者对不同的马甲之间有什么关系,是无法证明的。因此,这对受害者而言是一大挑战,如果证据链存在问题,那么案件能不能赢就不好说了,建议寻求专业人士帮助。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
近年来,国内现货白银交易刑案频发,无论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告人,还是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被害人,都有可能找到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本律师结合近年来办理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担任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的经验,对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和追回损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期对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和律师有所裨益。一.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特点
前些年,央视“315”晚会对热炒的“现货白银投资”进行了曝光,指出现货白银投资实际上是一场对赌游戏,“客户跟平台对赌,你赚了钱,那么公司就要亏钱。”交易所、会员、代理商层层设陷阱,他们利用夸大宣传欺骗投资者,利用高额回扣发展代理网络,吸引投资者投入大量金钱进行现货白银投资理财。然而,投资者万万没有想到,所谓交易软件完全被后台操纵,他们亏损的巨额资金竟然全部落入会员和代理商的腰包。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诈骗手段包括做市商对赌机制、后台控制行情报价、客户操作和出入金控制、所谓“老师”使用话术诱导投资者反向操作导致亏损等等。
二.现货白银诈骗案件涉嫌的罪名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主要涉嫌刑法中的诈骗、合同诈骗、以及非法经营等罪名。目前,已有部分不法平台及其会员、代理商被取缔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主要手段以及我国大多数地区的司法实践,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一般定性为诈骗罪,而定性为合同诈骗罪的较少。
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应定性为非法经营。由于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中的交易对象名为现货,实为期货,因此,司法实践中也有将现货白银案件被定性为非法经营罪的先例。
三.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维权的客观困难
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在客观上存在不少困难和障碍。首先,部分被害人不知自己被骗,甚至一直被蒙在鼓里,误认为是正常的投资亏损;其次,仅凭被害人自身力量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具体信息。很多情况下被害人仅仅知道犯罪嫌疑人的QQ、微信、电话等信息,不知其真名真姓,难以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再次,被害人可能与犯罪嫌疑人相距数千里,来回奔波维权开支巨大,在被害人本身已经蒙受巨额亏损的情况下,无力或不愿意支付过高的成本维权;又次,由于证据材料欠缺,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可能面临公安部门难以受理和立案的局面;最后,即便公安部门立案,能否帮助被害人追回损失也不好说,因为被害人的损失或者说犯罪嫌疑人的违法所得有可能已经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或转移。这样,客观上大部分被害人可能处于未维权或维权困难的状态。
四、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如何维权
很多被害人直到巨额亏损发生,方知被骗,于是,一道异常艰难的问题摆在眼前:如何维权?
结合众多现货白银诈骗案件以及笔者办理的案件的相关经验,笔者认为现货白银诈骗案件的被害人的维权工作应当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一起揭发骗局,联合维权。不少被害人已经做到寻找和联系共同的被害人,并且建立或者加入了有关维权交流的联系群,但多数被害人仅限于网络上联系和交流维权事宜,而没有付诸实际行动。而仅仅在网络上发发牢骚或投诉、曝光,实际上起不到太大作用。对此,笔者认为,有共同的被害人联合行动维权,无论是从声音、力量、证据方面都比单个人要强很多,而另一方面可以降低单个维权的经济成本。
2.亲自到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办公点维权。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公司,表面上看似合法经营的单位,甚至还在高档的写字楼办公,假如有人上门维权,其肯定是不希望看到的。无论是考虑到上门维权者影响到自身的“经营办公”,还是良心有愧,不排除涉嫌诈骗的会员单位或代理商“息事宁人”,退还受害人的部分损失,现实中也确有部分被害人通过这种方式挽回了部分损失。
3.到交易中心维权或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实际上这种维权方式的效果不大,因为交易所一般会答复有关情况请向会员或代理商了解,自身无法提供有关商业信息并撇清自身关系。而政府部门则一般会答复应到相关职能部门反映或报案。
4.采取报案和诉讼等法律途径维权。无论采取其他何种途径,报案和诉讼可能是必须采取的一种维权途径。当然,如果证据不足,可能面临公安机关难以立案的局面。当然,公安立案之后,还需要经历后面的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这部分内容下文再予以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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