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8月9日「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8月9日」
选项A和B不明白,A不应该是面向社会公众不视同销售吗,选项B不应该是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该视同销售吗
【例题 ·多选题】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有( )。
A. 在线教育平台提供免费视听课程
B. 健身俱乐部向本单位员工免费提供健身服务
C. 化工试剂公司以固定资产入股投资
D. 煤矿公司为员工购买瓦斯报警装置
E. 食品有限公司将外购食品给员工发福利
【答案
问题1:在线教育平台提供免费视听课程为什么视同销售?
选项A和B不明白,A不应该是面向社会公众不视同销售吗,选项B不应该是单位向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该视同销售吗
【例题 ·多选题】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有( )。
A. 在线教育平台提供免费视听课程
B. 健身俱乐部向本单位员工免费提供健身服务
C. 化工试剂公司以固定资产入股投资
D. 煤矿公司为员工购买瓦斯报警装置
E. 食品有限公司将外购食品给员工发福利
【答案】 AC
【解析】选项B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应税服务,属于非营业活动,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选项D :属于购买安全设备,不属于销售和视同销售范畴。选项E :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视同销售情形。
解答:
1、A的解释: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如果在线教育平台提供免费视听课程,需要听课人先注册等,就可以认为不是针对“社会公众”的。
2、B的解释: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B. 健身俱乐部向本单位员工免费提供健身服务——属于单位“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增值税,当然也就不需要视同销售。
问题2: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能否在次年汇算清缴时一并享受?
解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
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享受税收优惠,并根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费用情况(上半年)填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2)与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资料一并留存备查。
企业办理第3季度或9月份预缴申报时,未选择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统一享受。
说明:对于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除有明确规定可以预缴申报享受外,其余的都是在年度汇算时享受;对于可以预缴申报享受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自由选择,预缴申报没有享受的可以在汇算时再享受也是符合税法规定的。
问题3:个体工商户申请代开货运发票时预征个人所得税吗?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规定:“三、关于取消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预征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
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问题4:什么是加计扣除?能举个例子简单说明吗?
解答:
加计扣除,通常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国家鼓励的可以税前扣除项目,除实际发生的数额可以全额扣除外,按照税法规定的比例再计算一个扣除额。现在最常见的加计扣除是研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比如:
1、某制造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2021年发生研发费用1000万元,按照100%加计扣除,实际就可以税前扣除2000万元。
2、某企业安置残疾人,2021年实际支付工资10万元,符合税法规定的加计扣除条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100%,实际就可以税前扣除20万。
增值税现在有“加计抵减”的政策,注意不要跟企业所得税的“加计扣除”政策相混淆。
问题5:小规模纳税人转一般纳税人后,原来购货取得的专用发票还可以用吗?
解答:
只有满足条件的,才可以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满足条件的只能作为普通发票使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规定,“一、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上述规定外,其余的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是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对于不满足条件的,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专票,在转为一般纳税人后虽然不能用于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可以作为普通发票使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问题6:2021年新租赁准则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这是否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有一项叫实质重于形式,典型例子就是企业应当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而2021年新租赁准则不再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统一使用“使用权资产”科目。这是否违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解答:
1、新租赁准则“第六十八条 本准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不是2021年的新租赁准则。
2、“使用权资产”是资产,固定资产也是资产。在会计核算中,对于同一资产可能进入不同的会计科目,典型的有土地使用权,可能计入“开发成本”“无形资产”“投资性房地产”,甚至“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所谓的“实质”就是相对于原经营租赁,需要确认“资产”;现在新租赁准则,依然是确认为“使用权资产”,性质上没有变化,会计科目名称更加清晰,即便是不懂会计的财报使用人也能明白该科目的含义。
新租赁准则最大变化之一,就是对于原经营租赁的承租人需要在租赁开始日确认资产与负债。原来把“经营租入资产”称为“表外资产”,把经营租赁负债称为“表外负债”。从“表外”二字就可以说明,原准则的不合理之处,现在把“表外”变为“表内”,使企业财报根据准确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所以新准则的变更是一种优化与进步。
问题7:在超市当暑假工,月工资2800左右开发票时需要缴税吗?
解答:
1、如果在校学生利用暑假去打工的话,可以按照实习生进行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因实习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简单点说,就是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每月可以扣除基本费用5000元,因此月收入2800元不会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因此有些地方还需要到税务局去开具发票(金额超过500元)。那么税务局代开发票,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呢?
——免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九)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2、暑假工虽然一种临时性工作,但是与超市也是“任职或者受雇”,因此取得的收入可以算为“工资薪金所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可以不需要发票!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征增值税。
综上所述,在超市当暑假工月工资2800左右,不管是否开发票都不需要缴税。
问题8:收到供货商的发票,有商品折让怎么做账?
解答:
总原则是按照折后金额(单价)作为购进货物的入账金额(单价)。
如果一张发票上有多个商品,折扣只有一行的,除非明确知道该折扣属于某个商品外,一般都是按照折扣比率在各商品之间平均分摊。比如折扣率是5%,则每种商品的购进单价意味着是发票上单价的95%。
借:存货/固定资产等(折扣后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问题9:个人所得税赡养老人,男方户口已经迁入女方家,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填写?
解答:
个人所得税的赡养老人税前扣除,跟户口迁移是没有关系的。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规定: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统一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
(一)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二)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综上所述,即使男方户口已经迁入女方家,或者再进一步为上门女婿,但是按照国发[2018]41号,男方能够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赡养老人”也只能是男方的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9日)
问题1: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解答:
总局明确:这种情况可以开票!
我公司现有一次临时性业务需要开具发票,但是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该范围,在不变更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可以办理吗?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增值税发票开具使用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因此,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国家有明令禁止销售的外,即使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也应当据实开具发票。
问题2:土地原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本年度改为无形资产核算,要补提以前年度的摊销,补提的摊销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
土地使用权由固定资产更改为无形资产核算,属于会计政策的改变或会计差错调整;根据您们需要补提以前摊销,属于追溯调整,而会计政策变更是使用未来适用法,因而判断您们属于会计差错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对于固定资产折旧与无形资产摊销,如果会计核算没有计提折旧或摊销,税务通常是按照“未实际发生处理”,典型的如投资性房地产后期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不得扣除折旧,所以会计上补记折旧或摊销,税务局通常也是不会认可企业进行追补扣除,当然在补记的当期可能会应金额超出了税法规定按照最低年限计算的金额,超出部分也不得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后期可以按照税法规定年限继续税前扣除。
问题3:我公司是建筑业,给员工交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取得专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
由于建筑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发生工伤概率较大,而且很多用工属于农民工,很多建筑企业并没有给员工购买完整的社保(包括工伤保险),因此很多地方的建设管理部门就要求建筑施工企业至少要给员工购买人参意外伤害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这类保险基本上不会属于集体福利,而是一种强制性保险。
所以,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该类保险取得进项税额的是可以抵扣的,企业所得税也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问题4: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提前备案吗?去哪里备案呢?
解答: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属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全部采用“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的办理方式。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不再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研发加计扣除享受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分一般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做了要求。
1.一般企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2.科技型中小企业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6)“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7)企业已取得的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8)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问题5:林权转让能开增值税发票吗?
解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二、销售无形资产
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
自然资源使用权,包括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
因此,林权属于自然资源使用权,转让林权应按销售无形资产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增值税发票。
问题6:公司员工报销的实际金额小于后附的发票金额,该如何做账呢?
解答:
公司员工报销的实际金额小于后附的发票金额,应该按照实际报销金额做账。
如果员工报销所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比如员工出差报销的住宿费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未报销部分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该做转出,会计分录如下:
借:管理费用-差旅费(实际报销计入费用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票票面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实际报销金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未报销部分对应的税额)
问题7:2019年开的固定资产发票2021年还能入账吗?
解答:
“入”是进入,录入的意思。“入账”就是对会计事项在账上进行记载、记录,纳入账上监督管理的意思。入账是做账的一个步骤,做账,指会计进行账务处理的过程。
因此,“入账”是企业(单位)自己的事情,完全可以按照企业自己的内部控制制度来确定。
但是,提问者显然不是仅仅问企业自己就能决定的问题,背后隐含的问题是想问题:2019年开具的固定资产发票,2021年能否做为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税前扣除(含折旧分期扣或一次性扣除)?
只要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固定资产也确实购回来了,且实地真实存在,在税务方面是可以确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但是,由于在购进年度(2019年)没有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到了21年虽然账上才确认该固定资产但是不得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对于分期折旧,可以按规定税前扣除;如果对2019年-2021年入账期间补记的折旧,税务上也是不得在补记年度税前扣除,后续可以按照税法规定折旧年限分期确认折旧扣除。
问题8:商场外购商品用于无偿赠送福利院,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做账?
解答:
购进货物用于捐赠,增值税根据情况可以分为:1.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处理;2.无偿捐赠属于特殊的公益性捐赠,免增值税。
1.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处理
由于无偿捐赠需要视同销售(包括公益捐赠或非公益捐赠),在捐赠账务时需要计提销项税额,因此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则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2.特殊公益捐赠免增值税
比如在疫情期间的公益捐赠,和向定点扶贫地区的捐赠等,可以免征增值税。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3.购进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无论对外捐赠是需要视同销售,还是免征增值税,对外购商品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要在购进商品时作为进项税额处理。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
问题9: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客户垫资收取服务费如何做账,发票如何开具呢?
解答:
财税(2016)36号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供应链管理公司为客户垫资并收取服务费,所谓的“服务费”就是一种利息收入,其实质提供了贷款服务,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应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发票。由于贷款利息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服务费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供应链管理公司对于垫资业务取得债权,应根据有无追索权划分为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收取的服务费(利息)确认为收入。
财税实务问题解答9则(2021年7月14日)
问题1:公司现金抽奖给员工,需要用什么作为原始凭证附件?解答:
1.企业内部“领款凭证(或内部报销凭证)”,注明领款事项以及领款总金额,由抽奖具体经办人填写,然后按照企业内部报销程序(流程)找相关领导签字,然后在财务部门把款项领出;
2.制作一份领奖表,抽奖完成填写中奖人和金额,具体领奖人签字确认,最后将领奖表交财务部门附在“领款凭证”后面。
“领款凭证(或内部报销凭证)”——为单位内部凭证,具体格式各单位自己确定,也可以购买市面上销售的。
问题2:合伙企业,申报完了合伙人的个人经营所得的个税后,将剩余的利润打到合伙人的个人账户,是否要交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 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三条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因此,合伙企业自然合伙人取得分配的利润,在依法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后,就不再需要缴纳另外的个人所得税了。
问题3:房租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多少?
解答:
房屋租赁合同,按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应按照“财产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税率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问题4:企业什么是不征税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解答:
1.《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 不征税收入 :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不征税收入 ,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 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问题5:债转股涉及税收吗,涉及哪些税收?
解答:
债转股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债务方在债转股后由于资本(股本)增加,还是涉及到印花税。
一、属于债务重组的“债转股”
如果属于债务重组的“债转股”,债权方可能有债务重组损失,债务方可能有债务重组收益,涉及到企业所得税问题,满足财税(2009)59号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否则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二、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权投资
涉及到转换前债权方利息收入和债务方利息支出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以及转换后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等企业所得税问题。具体规定,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第二条规定。
问题6:总额法下出售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剩余的递延收益结转到哪个科目?
解答: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2017)》有如下规定:
第八条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冲减相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 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
对于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是“资产处置损益”;对于固定资产报废或毁损造成的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的科目是“营业外支出”。
对于“递延收益”的余额,由于是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入。即:
借:递延收益
贷:营业外收入
问题7:请问企业人员因办公需要,发生的办公话费能否开具个人抬头发票并可以税前扣除?
如果在限额内据实发生开具的个人抬头发票办公电话费允许税前扣除,请问该限额是多少?
解答:
个人发生的通信费,如果不能证明确实因工作需要发生的费用,个人抬头的发票不能作为企业发生的费用在税前列支。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印发〈2010年汇算清缴政策问答〉的通知》(赣地税所便函〔2011〕3号)第十三条规定,交通补贴(按月计入工资,或按月以公交IC卡票报销),为员工报销电话费(个人名头),已经并入工资计提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可以做为工资总额进行税前列支,不再占用福利费限额?
答:企业职工福利费的扣除范围请按照国税函〔2009〕3号文规定执行。对于个人名头的电话费等支出,与取得收入没有直接相关,属于个人消费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提问内容:员工个人姓名的通讯费发票,每个月在公司实报实销可以税前扣除吗?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总之,从目前看到的各地税务局意见基本上都是不得税前扣除。
同时,虽然企业所得税不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也要并入工资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建议:与其凭个人发票不得税前扣除,还不如不要发票—— 直接作为补贴,在员工的工资中发放,反而能够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 。
问题8:平销返利的返还收入为什么含增值税?
冲减进项税额=返还收入/(1+税率)*税率
解答:
对于该问题,不是新问题,而是已经在1997年国家税务总局就专门发文有过规范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不要以为时间久远,该文件依然有效。
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由于上述公式明显不对,故在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第三条规定:
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至于为什么包含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在国税发[1997]167号已经解释:
平销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增值税收入非正常转移,而且具有偷、避税因素,给国家财政收入造成损失。为堵塞税收漏洞,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有利于各地区完成增值税收入任务。
问题9:合伙企业发生股权转让行为,自然人合伙人取得的所得应该按照什么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税函[2001]84号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注意上述规定,仅限于“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并不包括股权转让收益,因此除上述规定特殊情况外,合伙企业取得的其他收益应合并在一起作为经营利润,合伙人应按“经营所得”项目“先分后税”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5%-35%,详见如下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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