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即可为 错误的,法无禁止皆可为为什么是错的
从根本上来说,人有着绝对的自由,但是,行为后果要自己承担。人有着趋利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个伪命题。法律是一种特殊的语言条文,是群体、社会、国家用以规范人们行为,调整和确立社会个人、家庭、群体、组织、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各种运行秩序,是统治者、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或者是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相互妥协的平衡结果,是群体、社会、民族整体意志的体现。所谓的“法无禁止即可为”只是在于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言行会得到群体、社会、国家等的支持,行为后果一般会得到鼓励和认可,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从根本上来说,人有着绝对的自由,但是,行为后果要自己承担。人有着趋利避害、趋吉避凶、生存和发展欲求的本性和本能,正常人有着权衡利弊的基本理性,这是不言自明的和无需强调的。人有死亡的自由,因此,在法律的框架下只能规范一般的至少具有一定理性人的语言行为,所以有“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如果一个人面对死亡而不惧,你用什么法律来规范呢?这种时刻具有行为偶然性的个体,拿什么法律来规范和约束?所以,在国家与社会治理过程中,通常要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如果一个人不惧疼痛,头撞南墙,搞得头破血流,与其他人何干?但是,“碰瓷”不行。
在危险的区域、地带戏耍,人们通常会劝诫,有时还上升不到法律层面。法律在个体与群体关系中,才能体现出作用。不要说你的言行是自由的,当影响到他人时,就与他人发生了关系和联系,就会发生相互作用,有可能发生矛盾和冲突,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现象种种。杀人越货,坑蒙拐骗偷,贪污腐败,抢劫诈骗,贪赃枉法,这是社会中常常发生,也时法律禁止的,照样有人在“为”;起义、暴动、革命,在人类历史上也是时有发生的,这些在旧时代不被法律允许,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并在新的历史时期、新时代得到了鼓励和肯定,这些在旧法不被认可,而在新法得到了肯定、确认,以至奖赏和鼓励。由此看出,“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个妥妥的伪命题。
法律具有历史性、时代性、现实性、实践性、目的性、阶级性、民族性、权威性、强制性特点,具有功能性和局限性,具有刚性和相对静态性特征。不同的历史阶段,法律会随着时代变化而变化,法律有时有些地方是替代不了教育的,关于这一点,笔者不在此文展开论述。
在规范个体、群体、社会的言论行为,除了法律之外,纪律、道德与良心、世俗、风俗习惯、教养、礼节、教育,发挥着丰富和补充作用,法律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人情世态事情的发展到一定程度、一定阶段,法律才会出场,所以,社会常常出现打法律的“擦边球”的情况,这正是法律的局限性和功能短板的呈现。在现实社会中,法律是维护和巩固秩序和社会运行的一个明确的工具和手段而已,所以,法律不可以处于僵化和死板状态。
综上所述,“法无禁止即可为”是个伪命题,而且是一句不言自明的废话。(文/李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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