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损失的账务处理,存货损失账务处理怎么做
1、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并查明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时,应先将存货价值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报经批准之后再根据不同具体的原因,计入相关损益科目:
① 盘亏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
企业经常会遇到存货发生盘亏或报废而产生损失的情况,那么这部分损失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并在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税前扣除?企业又需要留存哪些资料以备税务局核查?相关进项税是否需要转出?本文对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介绍。
1、企业在清查财产过程中发现并查明存货发生盘亏或毁损时,应先将存货价值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待报经批准之后再根据不同具体的原因,计入相关损益科目:
① 盘亏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等
② 报经批准后:企业查明原因,存货盘亏或毁损是由计量差错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时,此部分金额计入“管理费用”;相关责任人员或保险公司的赔偿款计入“其他应收款”;因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因素造成的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收款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③ 直接出售报废的存货残料取得收入时,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等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报废存货残料的价值)
④ 存货盘亏及报废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存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方式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件的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存货损失,其计税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历年的相关税收公告规定有:
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正常损耗以外的存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存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② 《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则取消了专项申报及清单申报,公告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尽管取消了专项申报及清单申报,但针对这两类申报方式的财损留存备查资料,税务局有不同的规定:
新公告要求企业在申报存货损失时需留存相关资料,以备后续税务局调查或进行税务稽查,且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这就为许多企业存货损失的申报埋下隐患,若留存资料不完善或存在漏洞,在税务局后续检查时可能存在需要补缴所得税款及税收滞纳金的情况,需要企业引起重视。
2、存货损失税前扣除金额确定及证据材料归纳
存货损失是指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毁损、报废、淘汰、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当企业存货发生损失时,需根据存货发生损失的不同情况确认损失金额并留存相关证据材料。下表对存货损失金额、政策规定和实务中申报存货损失需留存备查的资料进行了归纳:
3、存货损失的进项税相关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年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关于企业存货及固定资产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自然灾害(比如大雨冲毁存货)或正常的储存过程中产生的损耗(比如挥发性气体)及产品过期造成的损失等原因,其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因管理不善造成存货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造成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在确定存货的正常损失及非正常损失,实务中常常伴随很多争议。例如:
① 医药公司的存货多为具备一定有效期的药品,许多药企在销毁过期药品时将这部分损失认定为是经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未做进项税转出处理。实际在申报此部分资产损失时需根据存货的特征进行判断,若此批药品有效期较短,且属于企业正常经营销售范围内的存货,企业过去经营过程中也出现过较多类似的报废情况,可结合具体存货性质归类为正常损失;若企业部分商品受市场影响产生损失,企业需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如专业认定报告等,以证明该部分损失为正常损失,而非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毁损,损失在税前扣除,其相关进项税不做转出处理。
② 商业零售企业在申报存货报废损失时也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当企业销售的存货为保质期较短的蔬菜、肉制品、水果鲜花等生鲜时,存货因过期、腐败等正常因素形成损失,则认定该项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予以税前扣除,且进项税额无需转出;若企业销售的存货为保质期较长的商品,在申请因过期而报废的存货损失时,需提供证明该批存货是否因管理不善造成毁损,若此部分损失因管理不善产生毁损,则需作为非正常损失进行纳税申报,购进该批存货时的进项税需做转出处理。
综上,当企业发生存货损失时,应当按照存货损失的种类,准确计算税前扣除额,留存相关证据材料,正确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确保企业所得税申报及会计处理正确。此外,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需企业结合具体经营及存货损失情况进行判断,以免在税务局进行稽查时发现留存备查的资料不符合要求,不允许该部分损失在税前扣除,导致出现企业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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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损失的账务处理怎么做呢?
存货的损失分以下几种情况分别不同的帐务处理方法:
1、保管中发生的定额内的合理损耗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2、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毁损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3、管理不善所造成的损失
借:营业外支出(或其他应收款等)
贷: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等)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
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扩展资料
一、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二、存货被盗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
3、涉及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存货损失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存货损失会计要怎么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借:管理费用7700
其他应收款--*** 4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如果该公司上述短缺的原材料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1000元,经查是由于被盗引起的,保险公司赔偿5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由两部分组成:
(1)原材料价格进项(10000-1000)×17%=1530元,
(2)运输费进项1000÷(1-7%)×7%=72.27(元),
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进项为1602.27元。按照上述规定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2.27
借:管理费用6602.27
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 5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602.27
假若上述公司是由于遭受自然灾害,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金额比例为70%。
非正常损失为产成品、在产品时,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是产成品成本中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故进项税额转出为:10000×70%×17%=1190(元)。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存货毁损,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190
贷:库存商品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190
借:营业外支出11190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11190
又假若上例中毁损库存产品10000元清理后作价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3000元。毁损库存产品进项为1190元。
该毁损库存产品实际损失情况(不含清理收入)为:(10000-3000)=7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为:7000*70%*17%=833(元),剩余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190-833=357(元)。3000元清理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为:3000×17%-357=153元(此为产品增值部分应交的税额3000*30%*17%=153元)。
会计处理如下:
发生损失进入清理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7000
贷:库存商品7000
进项税金转出时(转出部分进项):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833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33
取得清理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3510元,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3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
结转损失至营业外支出时:
借:营业外支出4833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4833
由此可见,企业毁损存货存在增值或者加价销售的情况,在转出进项税金时,应该按成本价计算未损失部分,并据此计算应转出税金金额。如果毁损存货发生损失后取得的不加价清理变价收入,则不产生税收,这也是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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