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等级保护备案表
填 表 说 明
一、 制表依据。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之规定,制作本表;
二、 填表范围。本表由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填写;本表由四张表单构成,表一为单位信息,每个填表单位填写一张;表二为信息系统基本信息,表三为信息系统定级信息,表二、表三每个信息系统填写一张;表四为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需要同时提交的内容,由每个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填写一张,并在完成系统建设、整改、测评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 制表依据。根据《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公通字[2007]43号)之规定,制作本表;
二、 填表范围。本表由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填写;本表由四张表单构成,表一为单位信息,每个填表单位填写一张;表二为信息系统基本信息,表三为信息系统定级信息,表二、表三每个信息系统填写一张;表四为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需要同时提交的内容,由每个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填写一张,并在完成系统建设、整改、测评等工作,投入运行后三十日内向受理备案公安机关提交;表二、表三、表四可以复印使用;
三、 保存方式。本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备案单位保存,一份由受理备案公安机关存档;
四、 本表中有选择的地方请在选项左侧“0”划“√”,如选择“其他”,请在其后的横线中注明详细内容;
五、 封面中备案表编号(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填写并校验):分两部分共11位,第一部分6位,为受理备案公安机关代码前六位(可参照行标GA380-2002)。第二部分5位,为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给出的备案单位的顺序编号;
六、 封面中备案单位:是指负责运营使用信息系统的法人单位全称;
七、 封面中受理备案单位:是指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名称。此项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负责填写并盖章;
八、 表一04行政区划代码:是指备案单位所在的地(区、市、州、盟)行政区划代码;
九、 表一05单位负责人:是指主管本单位信息安全工作的领导;
十、 表一06责任部门:是指单位内负责信息系统安全工作的部门;
十一、 表一08隶属关系:是指信息系统运营使用单位与上级行政机构的从属关系,须按照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T12404―1997)填写;
十二、 表二02系统编号:是由运营使用单位给出的本单位备案信息系统的编号;
十三、 表二05系统网络平台:是指系统所处的网络环境和网络构架情况;
十四、 表二07关键产品使用情况:国产品是指系统中该类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是由中国公民、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或者控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产品的核心技术、关键部件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
十五、 表二08系统采用服务情况:国内服务商是指服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中国公民、法人或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
十六、 表三01、02、03项:填写上述三项内容,确定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时可参考《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由业务信息安全等级和系统服务安全等级较高者决定。01、02项中每一个确定的级别所对应的损害客体及损害程度可多选;
十七、 表三06主管部门:是指对备案单位信息系统负领导责任的行政或业务主管单位或部门。部级单位此项可不填;
十八、 解释:本表由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局监制并负责解释,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表进行改动。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分为五个级别:
① 第一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② 第二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损害,但不损害国家安全;
③ 第三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损害;
④ 第四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造成特别严重损害,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严重损害;
⑤ 第五级,等级保护对象受到破坏后,会对国家安全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办理流程:
一步:定级;(定级是等级保护的首要环节)
二步:备案;(备案是等级保护的核心)
三步:建设整改;(建设整改是等级保护工作落实的关键)
四步:等级测评;(等级测评是评价安全保护状况的方法)
五步: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保护能力不断提高的保障)
证书案例
如何进行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办理流程:
1、摸底调查:摸清信息系统底数,掌握信息系统的业务类型、应用或服务范围、系统结构等基本情况。
2、确立定级对象:应用系统应按照业务类别不同单独确定为定级对象,不以系统是否进行数据交换、是否独享设备为确定定级对象。
3、系统定级:定级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首要环节,是开展信息系统安全建设、等级测评、监督检查等工作的重要基础。
4、专家批审和主管部门审批:运营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确定系统安全保护等级后,可以聘请专家进行评审。
5、备案:备案单位准备备案工具,填写备案表,生成备案电子数据,到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6、备案审核: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要及时公布备案受理地点、备案联系方式等,对备案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和定级准确审核。
7、系统测评:第三级以上信息系统按《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表四的要求提交01-07共七分材料。
8、整改实施:根据测评结果进行安全要求整改。
注释:不同地区,办理的条件及要求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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