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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一天就被辞退,入职三天突然被辞退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当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时,劳动者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劳动者对于其工作经历不提供相应信息给用人单位予以验证,使用人单位无法核实其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因此,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文末给大家总结了合法解除的关键点。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本条规定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当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与工作直接相关的信息时,劳动者有告知义务。

本案中,劳动者对于其工作经历不提供相应信息给用人单位予以验证,使用人单位无法核实其工作经历的真实性。因此,用人单位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

文末给大家总结了合法解除的关键点。

【案例来源】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01民终974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8日,王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法务专员工作。同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两个月。

入职当天,王某填写《员工履历表》,在“实习及工作经历”一栏填写其先后在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担任法官助理、在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担任法务、在南京某装备有限公司担任法务。经公司要求,王某仅在“南京某装备有限公司”填写证明人及联系电话,拒绝填写另外两家工作单位的证明人及联系电话。

入职当天,王某签收《员工手册》,《员工手册》第四条第一款第10项规定:背景调查结果与员工提供信息不符或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向公司告知的信息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手册》于2013年5月8日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10月29日,公司以王某未填写之前工作单位的证明人及联系电话,拒绝提供工作简历,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后王某未至公司工作。

2019年10月30日,王某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

2019年12月11日,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王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019年12月9日,公司将辞退王某的通知向秣陵街道工会委员会备案。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招聘劳动者时有权了解核实劳动者的工作经历,王某以不愿泄露他人隐私为由拒绝提供之前工作单位的证明人及联系方式没有依据,其有义务向公司如实提供以上信息。

加之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向公司告知的信息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议定,合法有效,且公司也已将辞退王某的理由告知工会。

故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知识技能、学历、职业资格、工作经历以及部分与工作有关的劳动者个人情况。工作经历是用人单位间接考察拟录用员工工作能力等情况的重要载体。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第四条第一款第10项规定,背景调查结果与员工提供信息不符或隐瞒了重要的且应当向公司告知的信息者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公司招聘的岗位为法务专员,专业性较强,王某的学历专业并非法律或相关专业,其面试时称在江宁区人民法院担任过法官助理及其他两家用人单位从事过法务专员即具有丰富的法务工作经验,但其未出具书面证明,公司要求王某填写前述工作的证明人及联系电话用于核实其工作经历,不违反法律规定,王某以公民的隐私不应当泄露为由拒绝提供,符合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情形,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据此解除与王某之间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关键点】

要做到合法解除,请注意案例中的关键点:

1、劳动者填写履历表;

2、公司要求提供证明人及联系方式;

3、入职当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4、入职当日签收《员工手册》;

5、《员工手册》规定了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内容;

6、《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

7、履行工会程序。

一个案例对于双方是正反两方面的。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缺少以上任何一个程序,均可能败诉。对于劳动者来说,要想获得胜诉,也可以重点看用人单位是否做到了以上几点。

上班一天就被辞退开除,是啥原因?

上班一天就被辞退,开除是啥原因?这不是开除,是辞退。还没有正式的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所以呀。不要太着急了,说明这个单位呀他的用人方向给你在这一天的表现是不一致的。也就是说这一天你进单位之后表现的比较糟糕,做某个事情做错了或者不会。或者是看着你。不灵活,不适合于他。我们公司很多人都是待一天就走了。
有的人是自己做的,有的人是被公司辞退,各有不同,反正是不适合这个岗位。自己在选择单位的时候一定要找适合自己的。和自己的这个工作。小美和自己熟悉的,不熟悉的不能选择。因为要耽误自己的选择工作的。

试用期两天,为什么就被辞退了?

第一、入职新员工试岗,不符合公司招聘要求对于新入职的员工,一般情况下都会有三天的试岗期,试岗期就是看你的工作表现是否如面试所说那样,能够解决公司的问题。在新员工入职后,领导会给予新员工任务,这个阶段,新员工在工作中会暴露出他的优点和缺点。领导和人事会通过短暂的观察,进行简单的判定,该员工符不符合公司的照片要求。一般考核优先级就是部门的直属领导,当新员工入职试岗,人事会跟踪你的工作表现,会简单询问直属领导的意见,观察你在岗位中的表现,以此来评定你是否适合就职本岗位。一旦你不符合岗位要求,自然领导就会开除你。
第二、入职新员工,不具备团队协作能力部门属于团队协作,不需要单打独斗的英雄。公司会要求下属得会服从领导的命令,不能仅仅是埋头干活,更需要讲究团队共同配合。新入职的员工,不可避免就是双方的关系不熟络,很大程度上会觉得很陌生和尴尬,处于这个阶段,新员工能够做就是尽量适应新的同事和新的领导。起码要让领导和同事对你有个印象,比如你的名字。对于刚入职的员工,很容易陷在埋头苦干的阶段,这样的工作方式,会给同事和领导造成错觉,会认为你的性格比较孤僻,不容易相处,自然就离被开除不远了。不被团队所接受新员工,结果只能是开除。
第三、入职新员工,工作节奏跟不上不同的公司和不同行业的工作节奏也是有很大的差别,有的公司的工作节奏就是很快的,这种工作的特点,就是每天有干不完的活,加不完的班,这种会要求员工的抗压性要强,入职难度相对比较大,还有一种公司的工作节奏本来就是慢的,很适合新员工适应岗位如果一个公司的工作节奏快,加班频率高的,工作效率慢的人还入职了,那一定程度上会被领导淘汰掉。毕竟领导的对于人才需求,就是下属能够快速地完成工作。当你的工作过于慢的时候,自然就会选入开除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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