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与丈夫离婚,法院判决不予离婚「案例法院不准离婚丈夫与妻子发生关系被判刑咋就违法了」
那么,如果要问婚姻正常存续期间(非离婚诉讼时间段)“丈夫与妻子发生关系是否合法”这样一个问题,诸位一定要怀疑到提问者的智商:废话!我持证上岗凭啥不行!但笔者若能举出一个反例,各位还会继续坚持固有看法吗?
与结婚领证的简便流程相比,离婚过程往往会很漫长甚至是遥遥无期,因为前几次诉离多数会被审理方以“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为由驳回,比如曾引起轰动的衡阳女子五年五次诉讼才取得离婚成功的案例。至于这个“尚未”是如何认定的我们不得而知,也许是出于我们传统中“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的好意。
那么,如果要问婚姻正常存续期间(非离婚诉讼时间段)“丈夫与妻子发生关系是否合法”这样一个问题,诸位一定要怀疑到提问者的智商:废话!我持证上岗凭啥不行!但笔者若能举出一个反例,各位还会继续坚持固有看法吗?
事实上这是一个可以称得上“经典之作”的老案例:一对小夫妻起诉离婚未成后回归到原来的生活。某日,丈夫忽然生出念想,便态度强硬地将妻子带回家中发生了夫妻关系。事后引发警情,丈夫被当地警方拘捕并因强奸罪名获刑,妻子如愿恢复自由身。
大军和金花(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都是上海本地人,虽早在2006年就相识但并无婚缘,两年后在金花父亲的强令下二人才喜结连理。正常而言既然领了结婚证,成为了法律意义上的合法夫妻,哪怕感情基础薄弱也可以后天培养,就像老辈人们一样先结婚后恋爱,没准未来同样是个美满家庭,但金花并不希望这样,或许她有心上的人也未可知,反正大军表示想过名正言顺的夫妻生活时被她严厉拒绝了。
于是大军和金花形成了一种怪异的关系:名义和法律意义上都是夫妻,却完全没有夫妻生活,个人赚钱个人花,个人有泪自己擦。一转眼近两年光景过去,想尽早结束这种关系的金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离,谁知法院认为其夫妻双方感情尚未达到破裂程度,所以驳回了金花的起诉,二人又恢复到原来的生活状态。
14日这天,大军忽然有了配偶的欲念,便来到金花工作单位强行把仍有妻子名分的金花带回家中,以强硬手段将一锅生米煮成了熟饭,直到次日凌晨警方敲开房门才将金花解救出来,同时将大军拘捕归案。5天后金花又向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一次审理方没有违背妇女的真实意愿,金花终于如愿拿到离婚证。
随后当地检方对大军提起公诉,建议审理方追究大军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关系的犯罪行为。审理方经过认真审理,认为检方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作出宣判:被告人大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该判决结果一经披露,立刻引得热议声一片。大家对于审理方第一次的不准离倒是意见不大,毕竟初衷是好的,何况现实里的确有很多把离婚当成口头禅的人,如果诉离就准将是对这些人的不负责任。要说有欠缺?最多是考察“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过程中没发现大军夫妻之间的特殊情况。
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大军所受到的刑罚,有法律工作者解释称被告人主观上违背了被害人的意志,结果被网友反怼解释太主观,完全置该夫妻的合法关系于不顾。又有法律工作者称“妻子首先是具有自由人格的人,然后才是负有特别义务的配偶……”但当即有网友反驳到:有自由人格、不想发生性行为可以不婚,选择结婚就等于同意了夫妻关系的全部,如果收完彩礼却不能履行夫妻义务,就跟拿了钱却不给委托人办事的律师一个样,和诈骗毫无二致。
对于以上争论,我等作为法律的非专业人士难以提出更有建设性的意见,只能表达一些个人看法:正常的夫妻生活当然会是在你情我愿的愉悦氛围中进行,但夫妻之间偶有小矛盾时以夫妻生活作为特别的和解方式也不无可能;另据资料,我国女性多数较为矜持,“不行”往往是她们的习惯性语言。如果和解不成或者有其他矛盾掺杂,按照后边那位法律工作者的逻辑,只要违背妻子意愿进行了夫妻生活就要上升到将丈夫绳之以法的高度,恐怕是有些地方就要人满为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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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应判什么罪
在起诉离婚阶段,一审判决离婚未生效阶段,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的,可以认定为强奸罪,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如果是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的,不认定为犯罪行为。【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河北男子强行与妻子发生关系被判刑,你对此事有何看法?
河北一男子与妻子强行发生关系,构成强奸罪,其实这个是具备一定的误导性的男子跟妻子已经离婚了,离婚两个人就已经不再是夫妻关系了,所以对方就构成强奸罪了。其实根据强奸罪的最严格的定义,任何时候只要女性说不男性,如果非要继续,那就算是强奸罪,只是没有办法界定这个程度。
就算两个人是夫妻,两个人在婚内维持着婚姻关系的时候,女性如果说不男性这时候非要继续,那同样构成强奸罪,只是没有办法得到有效的证据,不能凭女性的一面之词说当时,我就是不想,然后就把这男的抓起来判几年,这不合理,所以严格来说应该是这样的,但是证据呢不能女性说,这就算证据吧,自己不能给自己作证啊。当事人的证据当然重要,但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能这么判断。
听过张三讲课的都知道,这个案例就是上面说的这种情况,女性只要说不了男性,如果这时候不听那就构成犯罪了,这只是一种理想中的情况,现在是这种情况怎么决定两个人是夫妻关系,丈夫以为妻子玩点混那个小情绪呢,这事情谁说得准呢,就算女性要追究自己另一半的责任,要让自己另一半去蹲监狱,那女性说自己不愿意可以随便改口吗?没有任何其他的证据怎么说明自己当时是不愿意的呢?应该保护女性的权益,但男性的权益也应该得到保护啊。
两个人离婚了,这时候妻子已经不是妻子了,已经算是前妻了,两个人没有任何婚内的关系,这时候强行法人关系自然构成犯罪,所以这是个例不构成整体正常,夫妻之间发生的这种事情只能归结于婚内矛盾。一般不上升至刑事责任,因为还是那句话,责任没有办法决定,不能凭女性的一面之词就断定这个男性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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