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第一个客户,怎么申请成为保险独立代理人
首先,代理人自身一定是有保障需求,是否会从内心认可公司的文化和
保险公司首先要做的是服务好你的第一批客户-代理人,作为金融三大板块之一的保险,经营的是人的生意,回忆20年前刚入行的一个前辈的一句话:做保险要先学会做人,做人成功不一定保险能成功;但做人不成功,保险这个生意一定不会持续成功,保险行业的流星很多,恒星很少,看你是要选择做行业的流星还是恒星,在于你入行时方向的选择。在考美国寿险管理协会(LOMA)的寿险管理师(FLMI),寿险的原理以及运作的介绍中一直强调代理人是保险公司的第一个客户:
首先,代理人自身一定是有保障需求,是否会从内心认可公司的文化和相信公司产品真的能帮助自己解决问题,这是他们向身边的人推荐服务和产品的最大的底气和动力。
其次,代理人是公司和客户之间的桥梁,一定是最了解公司也是最贴近客户的人,做为公司的第一核保人也是公司服务的第一执行人,业务的真正价值是通过代理人来实现的。从一张白纸最后变成一个成品,你在上面怎么画,最终会呈现到客户面前。作为价值观的传递,公司带给他们什么样的价值观,他们就会把这种价值观带到市场上去。
保险机制是人类伟大的发明之一,在面对灾难和分摊损失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准确评估风险的或然性,对投保者的合理行为的约束,分摊个别投保者遭遇的损失。这些都是伴随着人类文明的诞生和进化过程中共同面对灾难时自发地形成和延续。但由于人性的趋利避害,另一方面表现出来的保险产品是反人性的设计,因此在正常情况之下,人的风险意识必须通过不断地激发,客户需要不断地教育,由此诞生了保险营销代理制度,这在国外已经是相对成熟的制度,友邦保险于1992年把代理人制度带到中国,代理人仿佛一颗原子弹,引爆中国的寿险市场,国内保险公司纷纷效仿,在极短的时间内这一制度被快速复制,成为中国保险业主流营销机制。
保险经营的三大特点:负债性、保障性和广泛性
1、负债性是指保险公司通过承保后收取保险费而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其中很大的一部分是保险公司未来的责任准备金,是其对被保险人的负债,而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
2、保障性是指保险的职能是补偿和给付;通过补偿和给付,保证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在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后,能及时得到恢复和弥补。
3、广泛性是指保险公司的承保对象涉及千家万户,覆盖社会经济生产生活各个领域,并且通过再保险活动和海外投资活动使其经营超出国界,成为世界性的经济活动。因此需要对保险行业进行严格地监督和管理。
从以上的三大特点决定了保险的生意是一个长期的生意,特别是人寿保险,一份保单往往伴随着客户几十年甚至一辈子,成交只不过是个开始,做为客户在健康平安家庭稳定的时候投保最大的目的是用看得见负担得起的投入科学配置转移未来看不见不确定的风险,客户最关心的是未来有事发生的时候能不能及时得到承诺。这种安排更多地是体现对家人的爱与责任。
从上世纪90年代下岗职工再就业,2015年代理人考试取消后,几度爆发式增长的保险代理人队伍一下子失了速度。在2020年触达912万高点后呈现负增长,特别是今年上半年出现了近乎断崖式的减少:通过2022年一季度个险交流数据看,约60家市场活跃公司的代理人截至3月底人力不足260万。结合其他方面的数据估算,个险总人力不会超过360万。无论如何,一个季度过后,个险人力流失已经又超过了100万。这些年的淘汰率接近95%。
据不完全统计,这些年来至少有5000万以上的适龄劳动人口曾经从事过保险代理工作。以14亿人口来算平均每28人就有一个曾经做过保险。这么庞大的人群,我们真把他们当客户了吗?初心易得,始终难守。如果坚持长期主义,对待客户我们心里都清楚应该怎么做。当然这个行业也还是有一批兢兢业业沉淀下来的一批人,本着专业服务和追求长期主义。这些是行业希望的种子。
我一直相信今天的结果是五年前甚至十年前决定的,未来十年或20年要想有不一样的结果,今天就要定好正确的方向。假如时光可以倒流,让我们再回到20年前,我们真的把经历过我们这个行业的5000万人当成真正的客户,给予正确的保险消费理念——合理利用保险杠杆规划家庭幸福生活。现在的结果会是怎么样?或许我们一开始会投入更大的成本,增长数据会慢,但这样的基础会不会更扎实?资本逐利,商业组织的终极目标是为了追求利润无可厚非,但保险行业的特点一定不是一个赚快钱的行业。或许我们真的对这么庞大的代理人群体,也就是保险公司的第一个客户缺乏一点真诚地交待。
当然,跟我们人生就是个单程旅行没有回头路一样,这个假如是不可能发生,或许再好的制度也抑制不了人性恶的一面。我们所讨论的问题结果跟风险的发生一样也是一个概率事件。即使有个理想的状态也不可能做到100%的概率,所有的努力都只不过是增加成功的概率。或许如果这些离开的人有一半以上能正确客观地评价这个行业,认可保险在转移风险中的重要作用,那就是我们的成功,大家认为呢?欢迎关注我们一起探讨正确的营销思路和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一、1、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依法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单位或者个人。2、保险经纪人,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3、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是: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公估人虽然都是保险中介人(他们联系),但三者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1、代表的利益不同。保险经纪人接受客户委托,代表的是客户的利益;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代理业务,代表的是保险公司的利益;保险公估人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
2、提供的服务不同。保险经纪人为客户提供风险管理、保险安排、协助索赔与追偿等全过程服务;保险代理人一般只代理保险公司销售保险产品、代为收取保险费;保险公估人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
3、服务的对象不同。保险经纪人的主要客户主要是收入相对稳定的中高端消费人群及大中型企业和项目,保险代理人的客户主要是个人;保险公估人客户可以是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
4、法律上承担的责任不同。客户与保险经纪人是委托与受托关系,如果因为保险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的损失,保险经纪人对客户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是代理被代理关系,被代理保险公司仅对保险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后果负责。保险公估人因自身过错给保险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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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双方的关系是代理合同关系。保险代理人不属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是代理合同而不是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是代理行为的一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保险代理行为的主体是保险代理人。通常保险代理人分为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三种。
专业代理人
专业保险代理人是指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公司;
兼业代理人
兼业保险代理人是指受保险人委托,在从事自身业务的同时,指定专用设备专人为保险人代办保险业务的单位,主要有行业兼业代理、企业兼业代理和金融机构兼业代理、群众团体兼业代理等形式。
个人代理人
个人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办保险业务并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的个人。个人保险代理人又分为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和保险营销员。
独立代理人
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是营销制度的一个很好的补充,也是近年来新出的一个,相对传统营销制度,它的优点是层级非常少,可以直接对接保险公司,避免了过去体制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另一方面,独立个人代理人也能给优秀的个人代理人提供一个更有利于个人事业发展的模式。
扩展资料
保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
1、负责代理推销保险产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损失的勘察和理赔;
2、向消费者宣传保险知识,解释保险条款,点评产品,分析个人财务需要;
3、为消费者设计保险方案,制定保险计划;
4、协助客户挑选保险公司的优势产品;
5、协助客户办理相关投保手续(签订投保单、保单送达、保单保全、保费收取);
6、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
7、定期回访老客户,维护潜在客户;
8、被保险人出险后,协助其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等。
参考资料:保险代理人--百度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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