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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适合羁押情形,嫌犯羁押期间身亡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2003年“非典”期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刑事案件353人。
而此次疫情期间,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已超1000人。
与“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有什么特点?检察机关打击重点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保障人权……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
涉疫情犯罪网络化特征明显<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斌

2003年“非典”期间,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非典”疫情刑事案件353人。

而此次疫情期间,截至目前,全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新冠肺炎疫情刑事案件已超1000人。

与“非典”疫情相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有什么特点?检察机关打击重点发生了怎样的变化?如何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保障人权……带着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采访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涉疫情防控检察业务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

涉疫情犯罪网络化特征明显

新冠肺炎疫情和“非典”疫情都属于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梳理今年“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非典”期间“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以看到,司法机关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所涉及的罪名有很大范围的重合。

苗生明告诉记者,与“非典”时期相比,此次情防控期间发生的案件,除发案量不同之外,还存在罪名分布不同、犯罪手段不同等明显特征。

罪名分布方面,“非典”期间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情案件,主要集中在制售伪劣药品,哄抬物价,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等罪名上,而此次涉疫情犯罪案件罪名排名前3的分别是诈骗罪、妨害公务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其中诈骗罪占比达三成以上。“非典”期间数量最多的3类罪名,在此次疫情期间合计仅占3%左右。

“受网络技术进步和智能手机普及的影响,此次疫情期间犯罪网络化、信息化特征明显。”苗生明指出。

从目前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和办理的案件情况看,除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暴力伤医犯罪外,其他几类犯罪大部分涉及网络,特别是诈骗犯罪和造谣传谣犯罪中,通过微信、QQ、淘宝等网络平台实施的占绝大多数。

苗生明说,诈骗等类别犯罪发案量大幅增长,犯罪行为的传播速度、传播范围远远高于“非典”时期,社会危害性更大。同时也给司法机关依法查办该类犯罪提出了更大挑战。

“网络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最高检2月11日发布的第一批典型案例中,选择了2个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诈骗案,就是告诫那些潜在的犯罪分子,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同时也提醒社会,注意防范这类利用手机网络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苗生明指出。

依法严惩同时避免“一刀切”

从“非典”疫情到新冠肺炎疫情,应对不同的犯罪形势,检察机关办案理念、打击重点相应发生了变化,执法司法理念也更加进步。

“非典”期间的刑事政策突出“从重”,“两高”《解释》中主要强调的是对各类犯罪的从重处罚。

而此次疫情期间,检察机关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既在总体上体现依法从严打击的政策要求,又要避免不分具体情况搞“一刀切”的简单操作;既考量行为社会危害性评价的一般标准,又关注防控疫情时期的特殊危害性及其恶劣情节。

苗生明举例说,对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趁火打劫等严重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坚决依法严惩;对其他因防控中的矛盾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区分情况依法妥善办理。

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坚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当严则严、当宽则宽。做好释法说理、化解矛盾、消弭对抗情绪等工作,特别注意避免因“过度执法”、“过度追诉”进一步激化矛盾、制造对立,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司法环境。

在打击重点方面,此次疫情期间除了同样把妨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非法经营、制假售假等作为打击重点外,还专门新增了两类打击重点,即暴力伤医类犯罪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犯罪。

苗生明说,暴力伤医类犯罪严重侵害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严重破坏正常医疗秩序,严重影响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社会影响恶劣,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更是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重大隐患。对这两类犯罪予以重点打击,是检察机关依法服务保障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全面提升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水平的必然要求。

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

近一个月来,最高检专门就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发布了4批典型案例,发布频率、力度之大,十分少见。

在这4批共27个典型案例中,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共9起,是发布案例数最多的。

这类犯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苗生明解释道,无论是传播新冠肺炎病毒、还是以暴力威胁阻碍防控措施实施,都直接、严重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有效开展,直接对防控形势、防控秩序造成严重威胁。因此,相较于其他几类犯罪对疫情防控的危害,依法及时准确打击该类犯罪具有突出的紧迫性。

同时,通过及时发布该类案例,能够有效教育群众、震慑犯罪,提高社会民众严格遵守疫情管控措施的自觉性,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能够顺利有效落实,切实维护防控秩序。

此外,该类犯罪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

苗生明举例说,比如,如何准确区分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如何确定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对象和公务行为的范围?这些都是实践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最高检重点选择这类犯罪发布典型案例,也是为了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检察办案工作的指导、引领作用。

保障人权落实“少捕慎诉”

法治社会,打击犯罪的同时,人们也高度关注保障人权的问题。

苗生明介绍说,疫情防控期间,检察机关严格在法治轨道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落实从严惩治的刑事政策,严格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程序法定原则。

对犯罪嫌疑人是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案件,检察机关怎么做?

苗生明回应说,原则上不采取羁押性强制措施,要首先保障对其进行医疗救治,体现人道主义关怀,服从防控疫情大局。待治疗结束,犯罪嫌疑人身体恢复后,再视案情依法妥善处理。对于确诊或疑似患者,罪行严重的,建议公安机关以适当方式、场所予以监视居住。

对于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其他嫌疑人,落实“少捕慎诉”司法理念和降低审前羁押率的办案要求,认真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没有羁押必要的,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他举例说,在浙江省兰溪市姜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案中,检察机关对已被逮捕的姜某某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建议公安机关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负责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的姜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有效避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保障了当地防疫物资供应。

保障人权,程序的正当性至关重要。

苗生明说,需要通过及时打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实现教育引导社会公众目的的,在严格依法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各项程序性权利,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关于速裁、简易、普通程序关于送达、告知等各项期限规定的基础上,尽可能提高司法机关侦查、批捕、起诉、审判效率,缩短办案时间,体现“依法”“从快”的政策导向。而不能为了“从快”而忽视程序合法性、侵犯当事人程序性权利。

同时,检察机关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律协和监管部门的沟通,充分利用远程音视频、微信等信息化手段,确保了律师“在场”和具结的有效性,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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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不适合羁押情形,嫌犯羁押期间身亡

患有传染病的罪犯可以收监吗

法律分析:如确实有传染病,无法正常收监。对急性传染病患者不予羁押,一般的传染病显然不能一概纳入急性传染病之列。至于哪些疾病属于急性传染病,首先应当参考专业机构的医学认定,其次,要考虑这种疾病是否病情危急,如不及时救治会严重危害嫌犯的生命健康。如该嫌犯所患疾病根本就不属急性传染病,看守所则不应以该条为由不予收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犯罪嫌疑人不适合羁押情形,嫌犯羁押期间身亡

有哪八种病情看守所不收?

三级高危高血压

心脏病

传染乙肝

尿毒症

脉管炎

黄胆肝炎

白血病

癌症

《看守所条例 》第十条 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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