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城中村乱收水电费「深圳城中村水电违法乱加价个人最高拟罚5万」
深圳市司法局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
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其中提到,城中村水电违法乱加价
个人最高拟罚5万
《若干规定》目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
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9日
收取费用不得高于政府定价
禁止违规分摊
《若干规定》对调研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列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高于政府定价向居民消费者收取水电燃气费用,
近日
深圳市司法局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居民生活用水用电
及燃气价格管理若干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其中提到,城中村水电违法乱加价
个人最高拟罚5万
《若干规定》目前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中
截止时间为2023年1月9日
收取费用不得高于政府定价
禁止违规分摊
《若干规定》对调研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列举: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高于政府定价向居民消费者收取水电燃气费用,不得违规分摊有关费用,不得在水电燃气费用中擅自加收管理费、服务费、漏损费、代缴费等费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欺诈、胁迫、强制等方式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价格标准;不得通过破坏或者使用不合格、不标准的水电燃气计量器具等方式提高居民生活用水电燃气费用。
违法加价单位罚5万-20万元
个人罚1千-5万元
说明表示,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为处罚规定》对“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处罚为“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由于违法所得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特别是在城中村租赁关系中,无法进行计算,因此《若干规定》直接规定罚款数额:执法单位依法对违法加价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加价个人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便于操作。
要求提供单据
未按规定个人最高罚1万
值得留意的是,《若干规定》提出,房屋出租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数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居民生活用水用电及燃气价格标准,向消费者收取水电燃气费用,并提供相关收据或者发票,收据或者发票上应当载明使用数量和价格。
未执行相关规定的,有关部门可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退还多收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
鼓励科技手段缴费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若干规定》鼓励水电燃气经营者采用智能化计量工具,通过网络、大数据等技术手段方便消费者缴纳相关费用,协助打击违规收费行为。
同时,还将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单位或者个人存在违法收取水电燃气费、加收其他费用或者违法分摊有关费用并被处罚的,依法纳入单位或者个人信用记录。单位或者个人存在前述信用记录的,不得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扶持政策,不得参与政府组织的评先评优活动。
划分两种执法方案
市市监部门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执法
在部门职责划分方面,《若干规定》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两个方案:
方案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水电燃气价格执法,市住建、水务全力协助,区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充分履行属地责任,形成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综合施治的方案。
方案二:街道办事处负责民用水电燃气价格执法,区政府统筹协调,市场监管、住建、水务督促指导,形成街道为主,市区监督指导的方案。
说明表示,两种方案各有利弊,后续将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一步研究决定。
投诉举报应配合取证
个人信息纳入保护
《若干规定》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政府12345等投诉平台及相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同时要求,投诉、举报应当提供投诉、举报人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以便有关部门取证、核实。
受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做好投诉举报人信息保护工作。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的线索,应当依法移送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意见征集:
通过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http://sf.sz.gov.cn)“互动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题”栏目在线提交意见。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天平大厦1620室(邮政编码:518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见”字样。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chailj@sf.sz.gov.cn。
综合:深圳市司法局、南方
来源: 深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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