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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在借款承诺书上签字不能视为共同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义务
2016年10月14日,王某丽在信用联社提供的《借款人配偶承诺书》上签名。2016年10月25日,案外人张某作为借款人,与信用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其向信用联社借款500万元,借款期限36个月,借款于2019年10月25日到期。同日,王某丽作为保证人又在信用联社提供的《保证合同》上签名。借款到期后,张某尚欠借款本金499万元没有偿还,借款利息结算至2019年10月25日。原告信用联社向人民法院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向信用联社偿还借款本金499万元及利息,并判决担保人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