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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因管理为什么是债的文章

  • 典醒你我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法典条文】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精解提炼】
    一、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律规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为其管理事务。由于无因管理的发生在管理人和本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故无因管理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无因管理受到法律保护的原因,在于管理人“原来对于他人事务,并无加以干涉之权利或义务。然吾人相倚互助,以防止他人之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