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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判词选注,古代状元举人进士待遇
作者:邱胜侠(厦门市海沧区纪委干部)
“判”在我国古代是一种独特的文体形式。沈括在《梦溪笔谈》中说:“大抵唐人风俗,自朝廷下至郡县,决事皆有辞,谓之‘判’,则书判科是也。”因此,“判”在古代指的是一种应用于司法、行政事务中起决定作用的公文形式,地位十分重要。
唐代以前虽有判文,但名称各异,到唐代才统一叫判文。案判为真实案例的判决书,而拟判实为士子为了应付考试而作,也称为“科判”,是选举制度的产物。唐代是中国判词写作文风转变的时代,也是盛行的时期。《文苑英华》《全唐文》两书中查实收录的判